简易计税建筑业汇总情况
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李志远 / 2016-12-136420•标签:建筑业营改增建筑业财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依据财政部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
A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A公司账务处理: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0000贷:原材料等 1600002.支付C公司分包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3.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允许抵扣的税额= 800000÷(1+3%) × 3%=23300.97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00.97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3300.974.确认收入和费用合同总收入=1000000 ÷(1+3%)=970873.79合同总成本=160000+(800000-23300.97)=936699.03 借:主营业务成本936699.0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4174.76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3.79 5.收取业主工程款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970873.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26.21 6.工程项目结束借:工程结算 970873.79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36699.03——合同毛利 34174.76。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财经纵横225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肖绪栋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秀梅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摘要: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无论在税收管理还是会计核算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计税方式具有选择性,会计核算也更加复杂,对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对简易计税方式的选择问题及分包抵税问题提出一点思考。
关键词:建筑业;简易计税;分包抵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31-0225-01一、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的依据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2.除财税(2017)58号文件特定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合同清单及施工组织安排,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合理分析工程成本要素构成,计算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据以确定采用的计税方式,具体如下:假设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T,一般计税税率10%,征收率3%。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10%÷(1+10%)-建筑企业采购工、料、机的进项税额。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3%÷(1+3%)-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过比较以上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的大小来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
二、简易计税分包抵税存在的问题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单一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基本会计核算如下:1.简易计税预收账款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收到款项时(3)办理工程结算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借:其他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增值税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按结算金额扣减预收款金额计提)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其他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增值税2.简易计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会计核算(1)结算未取得发票(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时借:应收账款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工程结算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如果业主结算与开票时间不一致,笔者认为可通过其他应付款-待转简易计税科目挂账,待开票或者到约定付款时间,再转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科目下3.简易计税分包抵税会计核算(1)结算未取得发票(3)结算同时取得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借:待结算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商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商 (2)取得发票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贷:待结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之前,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建筑工程是指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建筑或改建的行为,包括建筑施工、装修和维修等。
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税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收的正确计算和合规申报对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都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简易计税的相关事项,帮助企业正确处理税务事务。
一、建筑工程简易计税的基本概念简易计税是一种简化纳税方法,适用于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装修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建筑工程发包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税款缴纳,而无需详细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
二、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1. 注册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装修企业。
2. 建筑工程发包合同总价额≤30万人民币。
3. 没有以合同外形式承包工程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简易计税的计税比例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合同金额按照总价的3%~5%进行计税,具体计税比例根据企业所在地和具体情况而定。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简易计税的注意事项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 合同管理:企业应妥善管理建筑工程发包合同,并确保金额准确。
3. 发票开具:企业应及时开具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并在纳税期限内向购买方提供发票。
4. 税款缴纳:企业按照合同金额的计税比例计算并缴纳税款,确保及时足额。
5. 税务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写相关报表。
6. 审核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稽查和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简易计税的优缺点简易计税方式相较于一般计税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优点:1. 简化税务申报程序,减少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2. 简易计税比例相对较低,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缺点:1. 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小规模建筑工程。
2. 需要谨慎管理合同,确保金额准确,以避免税务问题。
六、结语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是一种简化纳税方法,适用于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装修企业。
建筑施工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业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账务处理?摘要:有的施工项目由于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工或者是老项目,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该项目不用过于考虑进项抵扣的问题。
1、工程款收入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意:(1)一般纳。
.有的施工项目由于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工或者是老项目,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该项目不用过于考虑进项抵扣的问题。
1、工程款收入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意:(1)一般纳税人提供简易计税项目,也是自行开具专票,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2)若甲方不抵扣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一般计税方法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是应纳税额。
2、购进简易计税项目所用材料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注意:(1)简易计税项目本身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切记不得将简易计税项目进货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拿到一般计税项目上抵扣;(3)简易计税项目采购工程用料过程中若取得专票应认证后先抵扣、后进项税转出;千万不要不认证,以免出现滞留发票风险。
若是取得专票认证后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对于公司采购进来的材料取得了专票,但是部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部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如何处理?注意:一定要做到账目上能够区分清楚,哪些用于简易、哪些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如:原材料—-—简易计税项目用料原材料-一般计税项目用料建立好库房管理、以及出入库领料管理。
因为一旦你自己无法划分的,税务局就要按比例给你做进项转(5)、如果购进材料已经混同,且已进项抵扣,怎么办?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实现销售的时候按照公式进行进项转出。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九种情形

建筑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九种情形在建筑行业,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还真不少哦,咱们来聊聊这九种情形。
得说说那种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你知道的,很多小企业或者个体户,收入不高,办事效率也快,税务局对此也是相对宽容的。
他们的收入在规定的标准以下,简易计税一来,直接按照规定的比例算,真是省心省力呀。
再说,没必要像大企业那样繁琐的账务,简单直接,真是个不错的选择。
再看看那些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哎呀,简易计税就更适用了。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只要把所有收入加在一起,按比例交税就行了,省得了许多麻烦。
想象一下,工程一做完,结算的时候,哇,那种心情,干脆利落,简单明了,谁不喜欢呢?那些不需要发票的小项目,更是让人欢喜。
施工单位拿到钱,就可以按固定比例交税,简直轻松得像喝水一样。
接着说说那些小额工程,像家装、维修之类的。
这种小工程一般规模不大,金额也低,适合用简易计税,为什么呢?因为报税流程简直像吃个桃子一样简单,一口下去,甜得很。
没什么复杂的账务,只要把账算清楚,交税的时候也不会头疼。
很多人都是为了生活便利而去做这些小工程,简易计税就让生活更轻松。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建筑工程的临时性质。
比如说一些短期项目,工期不长,预算也有限,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最合适了。
工人们在工地上忙得热火朝天,转眼项目结束,结果账务处理还简单,真是一举两得。
大家都知道,时间就是金钱,越快越好,简易计税一来,效率大大提升。
再来聊聊这个市场竞争,建筑行业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能在市场上立足,往往会选择简易计税这种方式来降低税务负担。
想想吧,如果每个项目都要复杂的税务处理,那简直是得不偿失。
用简单的计税方式,不仅能吸引更多客户,还能提高整体的市场竞争力,谁能不爱呢?还有些企业是通过转包的方式来做项目,这种情况也能适用简易计税。
说实话,转包的时候,责任和利润都有所减少,简易计税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不仅能让项目运作更加顺利,还能确保每个环节的盈利,想象一下,项目结束后的那种满足感,真是无与伦比。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嘿,咱今儿来聊聊建筑服务里那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你知道吗,这不就好比你出门,既可以选择坐公交这种常规方式,也可以选择骑共享单车这种更便捷的途径一样!比如说,你搞个大工程,那一般计税方法可能就像坐公交,按部就班,该怎么算就怎么算。
但有时候啊,像一些小工程,简易计税方法就像骑共享单车,简单直接呀!
老张就碰到过这种事,他接了个小项目,本想着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一算,哎哟,太麻烦啦!后来有人给他提议,试试简易计税方法呀!嘿,一试还真行,那叫一个方便快捷!这就好比你想去个近地方,是开汽车绕一大圈呢,还是直接走小路过去更快呀?
咱再说说一般计税方法,虽然复杂点,但它也有它的好呀!就像开汽车跑长途,虽然准备工作多,但能更准确地算出各种费用和利润。
反正啊,我觉得这两种计税方法各有各的用处,就看你啥情况啦!咱得根据实际来选择,可不能瞎搞哟!结论就是:建筑服务中一般计税方法和
简易计税方法都有其独特之处,得灵活运用,才能让咱的建筑事业搞得更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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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7-04-20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备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件《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