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建筑业纳税问题中,简易计税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一定便利,但其中的差额纳税问题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所谓简易计税,是指将企业营业额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适用于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实行普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不仅减轻了小规模企业纳税负担,而且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促进了企业发展。
然而,对于建筑业来说,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问题成为了困扰企业的头疼事。
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施工成本、销售建筑材料三项。
其中,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和施工成本均采用增值税三档差额税率征收,销售建筑材料则按照统一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政策执行。
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为例,企业可以按照营业额的3%进行简易计税,但由于建筑业承揽工程的征税方式为差额税率,因此需要在纳税时将企业进项税额相减,计算出应纳税额。
而不同项目的税率不同,因此差额纳税也不同,对企业的计算和申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此外,建筑业纳税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企业可能面临建筑工程的进度变更和完成时间的延迟,这就会对差额纳税产生影响。
另外,建筑业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而差额纳税又需要对成本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核算,因此对于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政府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差额纳税问题。
例如,增加税收规范性,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税务数据和证明材料,从而减少企业出错的风险;同时,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及时解决企业在差额纳税方面遇到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问题仍然存在,但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快建筑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工程施工差额缴税

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收方式在工程施工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定义、优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定义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是指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收方式体现了税收与工程实际进展的关联性,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二、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优点1. 降低税收风险: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可以使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动态调整税收负担,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2.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差额缴税方式鼓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质量,从而实现项目利润的最大化。
3. 灵活性: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应对市场变化。
4. 公平合理:差额缴税方式使税收与工程实际进展紧密相关,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三、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适用范围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完成工作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采用差额缴税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工程实际进展。
四、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计算方法1. 确定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工程行业特点,制定合适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通常情况下,税率根据工程项目的主体税种确定,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计税依据可以是工程合同总额或者实际完成工作量。
2. 计算税款: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按照确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税款 =(实际完成工作量 - 合同约定工作量)× 税率 / 计税依据3. 缴税:根据计算出的税款,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建筑行业,真是个五光十色的地方,既有高楼大厦的辉煌,也有小心翼翼的分包合同。
说到分包,咱们不得不提“差额”,这玩意儿就像煮汤的时候多放了一把盐,整个人都觉得不对劲。
今天就来聊聊建筑企业在处理分包差额时那些事儿,让你明明白白、轻轻松松。
1. 什么是分包差额1.1 分包的概念先说说分包,简单来说,就是把工程中的一部分活儿转给别的公司去做。
就像你家装修,刷墙的活儿你可能不想自己上,那就找个专业的团队来搞定。
这一转手,活儿就变成了分包。
分包虽然省心,但却也埋下了差额的隐患。
1.2 差额的意思说到差额,这里指的就是你跟分包商之间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别。
想象一下,你跟朋友一起吃饭,结果你多点了一道菜,账单上多了钱,你得补上这差额才行。
再比如,工程预算时你预计了10万,结果实际花了12万,这多出来的2万就是差额,懂了吗?2. 为什么要处理分包差额2.1 合法合规好啦,咱们明白了什么是差额,那接下来就得说,处理这差额可不是简单的“我花了多少钱就给多少钱”那么简单。
作为建筑企业,得对这笔钱有个清楚的交代,合法合规才能在行业里混得开。
税务局可不是好惹的,万一被查到可就糟了。
2.2 资金管理再说资金管理,建筑企业常常涉及大笔资金流动,处理分包差额就像打理一个精致的花园,得细心照料。
你要知道,现金流的健康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
万一因为分包差额的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那真是“前功尽弃”,不值得。
3. 如何处理分包差额3.1 记录与核算处理分包差额的第一步就是做好记录和核算。
这就好比你做家庭账本,所有的收入支出都得一清二楚。
每一笔支出都得对应分包合同,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一般来说,差额分为正差额和负差额。
正差额就是你多花的钱,负差额则是你省下的钱。
分清楚这两者,可不能把牛头不对马嘴的事搞混了。
3.2 合理调整再来,合理调整也非常重要。
对于多出来的正差额,企业可以通过与分包商协商,争取合理的费用补偿。
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

一、差额征税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的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
3.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1.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为5%的征收率。
三、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 建筑企业进行差额征税时,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时,需要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四、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1.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筑企业根据差额征税的规定,计算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2)建筑企业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相关内容。
(3)建筑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总之,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是建筑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差额征税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税收处理的一种方式。
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差额征税的计算、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需要考虑到税收问题,而差额纳税就是建筑企业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纳税制度。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一些探讨。
简易计税是指建筑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选择的税收核算方式。
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简易计税核算中的一种纳税方式。
这种纳税方式采用了差额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通常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
1. 简便快捷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企业财务制度简单,且全年纳税额相对较低,企业财务人员相对较少,采用差额纳税方式进行纳税,更为方便快捷。
2. 税负相对低采用差额纳税方式,可以直接根据销售额扣除进项税额,实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了纳税者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
3. 降低成本采用差额纳税方式,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综合税负要低得多,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1. 抵扣额度有限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抵扣额度有限。
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和进项抵扣额度,简易计税企业的税负和抵扣额度以及退税比例都较低。
2. 维护税点困难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因为企业纳税额比较低,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等来判断企业的真实盈亏情况,导致一些企业不能够维护好自己的税点。
3. 缺乏透明度四、总结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
不过,这种纳税方式也存在着诸多缺点,如抵扣额度有限、维护税点困难、缺乏透明度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从而达到企业良性发展的目的。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首先介绍了简易计税项目和建筑业差额纳税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探讨了其优势与不足。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并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旨在为完善建筑业纳税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推动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进一步发展和优化。
【关键词】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概念、特点、现状分析、问题、优势、不足、完善、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是指当前建筑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建筑业的纳税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税率较高、税负较重、纳税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开展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试点工作,旨在简化纳税程序、减轻纳税负担、提高纳税合规率。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简化税收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高纳税合规化程度。
目前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研究较为有限,需要更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其概念、特点、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展望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发展前景。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建筑业纳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当前建筑业税收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在税收征管和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概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优势与不足,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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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
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
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 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
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
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