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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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亦提到,要建立工程信用信息库,并“在建立健全行业社会成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围绕行业信用建设要求,推行行业信用监管,依托系统实现信用自动评价和信用风险监测评估等功能”。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已拟写《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步地需要通过以建设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归集建筑业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应用技术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促使《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能有效落地。

1.项目技术路线要求本项目系统建设采用国产化技术路线,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需要适配国产化服务器、操作系统、中间件、浏览器。

2.项目采购内容2.1.总体采购需求本项目所需云平台资源由采购人负责协调提供。

供应商负责XX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整体交付,满足国产化技术路线的要求。

2.2.系统详细建设内容2.2.1.数据资源建设数据根据数据来源或数据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端及管理端报送信息以及省住建监管平台回流信息,两者通过外部数据资源接收子库实现归集,相关数据经过一系列数据处理后纳入到数据资源正式库,数据资源正式库再根据本系统相关评价功能运算形成评价数据,并共享至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2.1.1.数据架构设计1)数据接入将来自于省监管平台回流数据、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等进行抽取、清洗、转换和集成,最终加载到数据熔合区,实现本项目所有数据的汇聚,做到应接尽接。

2)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在数据处理中完成元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校验和数据加工工作,然后在各系统中执行处理检核、完成数据对账。

3)数据内部应用数据内部应用是指各类数据资源对应用提供的访问进行支撑与管理,数据资源包括原始库、主题库、专题库以及元数据、数据资源目录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建发〔2009〕257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及建议

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及建议

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及建议作者:马冀平来源:《北方经济》2020年第06期摘要: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党的重要战略部署,按照国家明确的建设目标,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制定了规划制度,设置了组织机构,明确了相关职能,搭建了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功能凸显,信用应用逐步展开,与国家平台实现了信息互联共享,具备了信息征集、共享和信息服务功能。

但现阶段,宁夏信用立法工作推进较慢,信用工作人员保障不足,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信用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要促进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需在制度建设、机构完善、人员保障、数据征集、服务机构发展等多方面着手。

关键词:信用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信用应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一、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依据和政策保障,为全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领导机构。

2005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了建设“信用宁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正式开展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012年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至自治区发改委,并且明确了牵头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起草规章制度,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的职能。

2016年,在自治区发改委信息中心加挂“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牌子,履行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服务的职能。

机构的设置、职能的明确为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制定政策规章,强化规划指导结合实际,宁夏2012年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组织全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蓝标企业,以蓝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记分信息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企业可以向作出环境信用记分的生态保护部门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206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206号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中心)、稽查大队:为加快推进落实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20日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银川市信用办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8〕15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设立专项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由各部门创新工作、代码制度实施及失信专项治理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六条考核工作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至84为良好,60至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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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录入。

信用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第九条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一)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1、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2、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及基本的财务指标;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5、取得的行政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信用记录;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表扬的情况;(二)企业产值增长情况;(三)参建工程获奖情况(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或专业、市、县设立的奖项);(四)工程管理评选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及节能样板示范工程情况;(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以各级检察系统通报为准);(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良诚信行为;(五)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变更资质信息的行为;(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确认的其它不良行为;(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五条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宁夏建筑信用平台企业身份认证锁分为主锁和副锁,主锁为1把(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把主锁),副锁根据企业的需要情况可进行申请增加。

第十六条企业用户通过主锁和副锁能够登陆与宁夏建筑信用平台有直接数据关联的其他业务软件平台,包括: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辅助评标系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站综合业务系统、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办理主锁或副锁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写清楚需要开通的系统,申请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审核后带申请书到平台的技术支持机构进行办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八条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确定公示信息期限的规定: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记录期为一年,从获取记录最新信息算起;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公示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保存。

第二十条记录信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职能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确定记录信息的规定: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对于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保存期限执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保存期一般为3年,从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之日算起;一票否决信息保存期为5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将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一般不对任何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四条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后,产生基础分数(按3000分计),其所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息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得分与扣分,结果连同基础分构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在同类型企业中的信用分值排名情况决定。

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所占比例约为10%、20%、60%、10%确定AAAA 级、AAA级、AA级、A级企业的评定分值,并按照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年度评定是依据年度评定指标以企业近三年所得信用分数为准,对所有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更新,之前所得分数进入企业历史业绩或不良行为库。

动态评定是依据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依据企业当前的信用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申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AA级单位和人员,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的市场不良行为,应当纳入年度等级评价;对于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直接进入AA级单位;对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涉及到且没有产生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除进行正常的年度信用评价外,应做注明,并作为第二年必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媒体予以公布。

企业也可登录宁夏建筑业信用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六章差别化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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