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010-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全面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22nd MCC/市场部-010-2015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冀建市[2013]10号》文件的要求,自2013年5月20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为了保证在河北省内投标时取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优势,确保我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市场部牵头负责集团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维护,财务管理部、技术管理部、项目监管部、党委工作部、发展规划部配合市场部工作并对各自负责的业务板块负责。
第三条各子公司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维护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市场部每季度对各子公司得分进行统计,对各子公司的平台维护工作随时督促。
第三章、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得分分解及责任部门
第四条加分项
第五条扣分项
第四章各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求技术管理部(科技创新)
党委工作部
项目监管部(安全文明工地部分)
项目监管部(工程质量获奖部分)
发展规划部。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样本

《江苏省建筑业公司信用管理手册》申领登记表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时间告知事项欢迎您参加江苏省徐州市工程建设,现将关于规定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建筑市场法律、法瓶和关于规定。
2、按照"守合同、重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3、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或承诺配备与所承揽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限度相适应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4、规范建筑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办理工程备案。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童制度及寻常告知、办事指南等管理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及徐州建设网( )上查询,请及时浏览。
公司承诺书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咱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童和关于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义务,自觉接受徐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咱们提供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及其她违法违规行为,我司乐意接受徐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童或规定予以惩罚或解决,并批准公开关于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法定代表人(签童)公司公童年月日申领《江苏省建筑业公司信用管理手册》须提供如下材料:本地公司,1、公司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复E卩件一份;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安全生产允许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夕卜地公司,1、公司法人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3、公司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4、安全生产允许证复E卩件一份;5、中标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即件各一份。
6、中标工程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中标工程五大员复E卩件各一份。
公司基本状况注:跨区域经营公司填写此页。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治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治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治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统一电子治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工作按照统一治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及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8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职责:1. 制定、修订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3.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4. 处理信用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 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信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管理制度第七条诚信经营原则1. 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诚实履约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2. 严禁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行为;3.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信用档案管理1. 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信用情况;2. 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3. 对信用不良者进行记录,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条信用风险防范1.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2. 对供应商、合作伙伴进行信用审查,降低合作风险;3. 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防范逾期账款风险。
第四章信用教育培训第十条定期开展信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信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信用法律法规知识;2. 诚信经营理念;3. 信用评价体系;4. 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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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附件二: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二(建设程序情况)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项目综合情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四(工程质量专业工程)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二、综合检查得分计算方法:在综合检查中,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15%+表五(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