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建[2014]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4〕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涉及的项目信息、合同备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内容的信息维护和传送工作。
请苏州市建设信
息中心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与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完整上传。
二、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时可以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2013年度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2013年度苏州市建筑业(含市政公用)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换发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住建建[2013]2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4.25【实施日期】2013.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2013年度苏州市建筑业(含市政公用)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换发证的通知(苏住建建〔2013〕20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做好我市企业信息申报和2013年度建筑业(含市政公用)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及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完善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我市按照省住建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数据标准,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原信用手册管理系统进行完善与整合。
调整后的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企业与人员基础信息申报、信用信息申报、信用手册的申领、外地企业的进市申请、IC卡申领和预选承包商申报等功能。
根据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要求,凡注册在苏州市范围内本地企业和进入苏州市的外地企业需在系统里填报企业、人员和信用等信息,审核通过后统一上传至省住建厅。
以前申报过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保留在系统中,企业需核对完善后重新申报。
以前审核过的信用信息不需重新申报。
以后企业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系统中申请变更。
企业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数据将直接用于资质动态核查、信用手册申领和招投标资质审查等。
登录方式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庆阳市2013年度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核心,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大力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将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推进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整治范围全市境内合法登记在册的新建煤矿。
四、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打非”和“治违”两个方面。
“打非”主要针对以下6类煤矿: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3.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 4.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
“治违”重点突出以下10类煤矿: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3. 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不合理的煤矿;4. 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6.火工品的存储、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7.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8.主要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10.其它违规违章行为。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城建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市政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市政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单项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第五条《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机械设备等情况由企业登录苏州建设网()“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审核确认后,打印书面版本的《手册》发放给企业。
《手册》电子版本中的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等级等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记录、更新,并在苏州建设网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手册》分年度和单项两种类型。
《年度手册》按年度核发,由苏州市建设局统一签发、盖章,记载企业在该年度内从事承揽项目的经营活动和已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年度期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换发新证。
《单项手册》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核发,记载企业从事对应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工程竣工验收后,该手册自行失效。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差不多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治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治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治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治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治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治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的统一电子治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治理工作按照统一治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差不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差不多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不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促进企业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发展诚信经济,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治理企业信用行为。
2. 公正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效率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高效、便捷,提供便利的服务,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提升。
4. 风险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注重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处置企业信用风险。
5. 私密性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严格保护企业信息的隐私,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数据。
三、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1. 企业信用信息主体: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
2. 信息采集途径:通过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3. 录入内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纳税信息、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等相关数据。
4. 信息真实性核查: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1. 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苏州市设立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2. 信用信息查询:企业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3. 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为企业信用建设和风险预警提供参考依据。
4. 信用奖惩机制:根据企业信用情况,政府行政部门可给予信用优良企业奖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五、信用信息保护1. 信息保密制度:政府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企业信用信息的隐私。
2. 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护,防止企业信用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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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 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附件二: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二(建设程序情况)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项目综合情况)项目编号:检查日期: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臵图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三)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四(工程质量专业工程)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二)项目编号:检查日期: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一)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六(监理单位二)二、综合检查得分计算方法:在综合检查中,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无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企业的项目得分=表三×30%+表四(二)×20%+表五(二)×20%+表四(三)×15%+表五(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