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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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诚信管理制度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各种手段激励和惩罚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

在国家层面上,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机制。

在经济社会领域,诚信管理体系主要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政治生活领域,主要以政务诚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方式进行管理;在文化娱乐领域,主要以守法守规、诚信宣传等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制度的执行效果;企业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遵守信用规则,增强市场信誉;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诚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估和排名,以此激励和惩罚各方的诚信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实现信用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建立信用记录档案。

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系统,记录各方的信用行为和信用等级,便于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和奖励。

同时,要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信用恶劣的个人、企业进行惩罚,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三、建立信用监督机制。

国家应该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信用行为。

同时,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意识,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

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社会氛围。

五、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加强对诚信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2009年03月13日19:57 新浪财经第一章评价总则第一条(评价宗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这一新的信用评价专业技术产品,评价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适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为深化企业诚信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便于公众认知企业诚信水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规,按照信用评级学说的原理,借鉴国内外信用评级方法,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企业诚信建设实际,以评价企业诚实守信水准为目的研发提出的企业诚信评价专业技术产品。

为切实运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做好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即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价定义)企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立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评价指标定性、定量的信用信息,运用先进的评级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诚信水准做出评价,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用特定符号给出标识。

第三条(评价范围)企业诚信评价的对象是企业,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各类企业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都可申报参加企业诚信评价。

但不包括以下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评价管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主办单位,为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五条(评价依据)企业诚信评价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为依据,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价标准。

2023版诚信管理制度

2023版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1. 诚信守则:明确员工和组织成员应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如诚实守信、正直廉洁、遵守法律法规等。

2. 诚信培训与教育:组织开展诚信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意识和素质。

3. 诚信考核与奖惩: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诚信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4. 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诚信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职责分工、审批制度、监督机制等,确保诚信管理的有效实施。

5. 诚信举报与保护机制:建立诚信举报渠道和保护机制,鼓励员工和组织成员主动揭发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 公开透明:组织定期向内外部公开诚信管理情况,增加对外界的信任和透明度。

通过有效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品牌
形象,提升员工和组织成员的诚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公司诚信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诚信意识的培养,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包含但不限于雇员、顾问、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定义1.诚信:指个人或组织在商业和工作活动中坚持诚实守信、讲究信用的道德原则。

2.不诚信行为: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诳骗、损害他人利益、偷窃商业机密等。

第二章诚信原则第四条诚信原则公司要求员工遵守诚信原则,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并将诚信原则贯彻于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诚信管理标准1.诚实守信:员工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有意供应虚假信息,不得承诺无法履行的承诺。

2.保护商业机密:员工应妥当保管公司的商业机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露。

3.禁止利益冲突:员工应避开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并未公司谋取个人私利。

4.敬重合同商定:员工应遵守合同商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合同内容。

5.恪守竞争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恶意竞争行为。

第六条诚信考核标准1.遵章守纪:员工的工作纪律、遵守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表现。

2.诚实守信:员工在工作中的诚信表现,包含是否虚假宣传、承诺无法履行等。

3.商业机密保护:员工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程度和措施的有效性。

4.利益冲突:员工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5.合同履行:员工对合同商定的履行情况。

6.竞争规定遵守:员工在商业竞争中是否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章监督与问责第七条监督责任1.公司内设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诚信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对发现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员工有权举报其他员工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对举报人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违纪处理1.对于发现的不诚信行为,公司将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劝退、扣除奖金等措施。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诚信信用管理制度

诚信信用管理制度

诚信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诚信合法性,维护企业的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一切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活动。

涉及信用管理的工作、流程、人员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诚信管理目标1.坚持诚实守信,履行信用承诺,加强企业内部信用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信用评价和信用激励机制。

3.提高企业员工的诚信意识,增强诚信行为自觉性和规范性。

4.保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诚信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企业在开展信用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2. 公开公正:信用管理的信息应当公开公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精准高效:信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评估应当精准高效,提高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全员参与:信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企业员工应当养成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管理活动。

5. 奖惩分明:建立奖惩分明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促使员工树立诚信观念,强化信用管理。

五、诚信管理体系1. 信用信息采集(1)从信用信息来源采集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员工信用信息等。

采集工作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建立信息采集渠道,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规范信息采集流程,明确责任人和作业程序,确保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信用信息监控(1)建立信用信息监控机制,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监控和跟踪。

(2)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动态跟踪。

(3)建立异常预警机制,对信用信息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 信用评价(1)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客户、供应商、员工等进行信用评价。

(2)评价指标包括信用记录、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综合评价企业的信用情况。

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诚信等级管理办法

诚信等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原有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提升卷烟零售户的经营能力,增强卷烟零售户与烟草部门间的客户关系,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专销协调、互控原则。

双方在召开专销例会、组织召开小组会议、考核打分、分类评星、升星和摘星以及信息互馈共享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在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违反规定方面,专销部门有相互监督的职责,特别是专卖部门,要切实加强开展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规范经营。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建立诚信等级管理的基础和基本行为准则。

要公开诚信等级管理工作内容,公开卷烟货源分配办法;在诚信等级管理以及货源分配上,要公平对待每个经营户;要客观公正地对卷烟零售户进行诚信评价,确保真实可信,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卷烟零售户按诚信程度不同进行分类定级,在专卖行政管理上区别不同类别、等级的卷烟零售户,充分利用专卖管理人力资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检查频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卖管理,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严重违法户和屡教屡犯户,教育帮助一般户,促使其进步,对诚信户则主要以提供经营指导和其他服务为主,让其放心经营。

(四)自管自律原则。

有条件成立自管小组的,烟草专卖和销售部门要积极发展自管小组,同时在有一定条件成立自管小组的地方成立准自管小组组织。

通过自管小组组织引导卷烟零售户共同管理小组内事务,相互约束不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提高经营能力。

小组长和小组骨干在自管小组中发挥重要的传达烟草行业经营管理动态、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

星级卷烟零售户的评定以自律小组为基本单位,参加星级零售户评定的卷烟零售户必须经本自律小组成员的评定,并接受自律小组的监督。

二、诚信等级分类及评定标准第三条诚信等级分类诚信等级零售户分为诚信卷烟零售户(一、二、三星),普通卷烟零售户,重点管理卷烟零售户三个类别,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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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2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

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内容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型: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施工许可等)、科技创新、其他(如参加抢险救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息、考试违规信息等)。

第九条企业(单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3.工程业绩信息;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5.税务信息;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7.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8.建筑工人信息;9.行业统计审核信息;10.自有技术设备;11.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4.工程建设标准;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1.行政处罚;2.安全质量事故;3.司法制裁;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8.其他行政处理;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一)基本信息1.身份信息;2.注册执业信息;3.相关证书信息;4.业绩信息;5.履历信息;6.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1. 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4. 工程建设标准;5.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1.行政处罚;2.安全质量事故;3.司法制裁;4.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6.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7.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8.其他行政处理;9.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10.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增加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将数据自动传送或手工录入“公共服务平台”。

(二)外省入湘企业(单位)信息中的工商登记注册、资质等基本信息按其申报的在湘情况表采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信息交换,及时采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鼓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与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进行数据交换的形式采集信息。

(五)行业统计审核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建筑行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自动传送至“公共服务平台”。

(六)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由企业(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填报。

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信息;负责审核、采集省级(本省)及以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通报表彰和奖励的企业(单位)、个人信息;负责审核、采集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采集安全质量事故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实施部门及时采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审核、采集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企业(单位)及执(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追溯时间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一般追溯至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一年。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录入,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有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修正或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有异议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采集的信用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满后,转为其信用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开信用信息有误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建筑市场有关主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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