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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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建行业经营活动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的诚信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建行业企业,包括以下类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施工企业;(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七)物业服务企业;(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九)其他从事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其他住建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的设立审核、变更、日常监管由市住建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住建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住建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坪山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划建筑企业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咨询、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制定建筑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一)履约评价信息.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就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等部门,按诚信信息采集方式,获取的项目监管信息。

(三)其他信用信息。

项目建设期间,反映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其他诚信信息,如欠薪信息、噪音扰民、侵占绿地、获奖等。

其他信用信息由其他监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提供。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制定坪山区建筑企业红黑名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采集或使用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履约评价第六条履约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劳务等建筑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该项目建设期间履约行为进行的具体评价。

第七条原则上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企业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代建单位负责其他参与项目建设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实行专业工程分包、土方外运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四)白蚁防治企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二)佛山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管理制度。

《诚信手册》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领及注销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申领《诚信手册》。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申领《诚信手册》。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方案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方案

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方案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彰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

建筑工程是有限资源下的竞争性产业,要想在这个行业中立足,维持稳定发展,诚信管理是容不得半分假的。

对于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涉及到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多个方面。

在建筑行业实行诚信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赢得顾客的信赖,而且能够推动行业的长远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一、建立行业规范标准建筑行业应建立行业规范标准,确立行业整体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统一的诚信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职责和责任。

行业规范标准体现了建筑工程行业的技术门槛、资质认证、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多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在控制风险、保障质量、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是诚信管理的核心内容,企业应该将信用评价视为一个自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该建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行为表现,评估各个企业的诚信水平。

这将形成一种企业之间竞争的态势,通过诚信评价机制,优秀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项目机会,获得更高的收益。

三、建立合同文化合同是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合同文化就是倡导企业在合作中彼此尊重,遵守合同条款,共同维护合同纪律。

建立完善的合同文化需要从诚信意识的培养、合同条款的规范等方面入手加强,营造企业之间契约精神的共识,形成维护合同纪律的自觉性。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在诚信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企业间信息沟通和信息流通,避免信息不透明和信息掌握不足。

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应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将业务信息、合同信息、质量信息等有关建筑工程的信息共享给相关企业,提高对行业的了解程度,提高诚信风险的识别能力,减少企业之间的风险和误信现象。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范,制定本诚信制度。

第二条本诚信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企业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诚信守法,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合同,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惩处,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第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和员工的诚信行为,对信誉良好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企业的形象。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员工和客户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诚信管理,建立信任合作的关系,确保合作伙伴遵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诚信承诺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保障建设环境。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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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一)工程质量管理;(二)建筑安全生产;(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

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

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包、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报(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报(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评价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二)邮寄送达。

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三)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

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

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者记录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信息认定或者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认定或者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并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

第四章诚信评价第二十九条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依据阶段评价中的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

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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