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的工程计价依据附件2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1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2016年5月19日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目录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二 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 三 营改增计价案例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历程 (二)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 2、建筑业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 3、建筑业营改增计价管理对策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1、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
征税 范围
成本费用核算的差异 应纳税额核算的差异 营业收入核算的差异
营业税与
增值税
差异
财务 核算
计税 方式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3、文件正式印发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有关省直部门征求意见。
4、本实施意见(试行)为过渡方案,我们会密切跟踪营改增对建筑市场各方主 体影响,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后续政策。目前,我省正在加快新版计价 定额编制进度,计划在年底出台。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二、实施意见(试行)条文解释——适用范与增值税差异 • 计税方法的差异 价内税
变值
价外税 贵州省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 税金 的计算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 建通〔2012〕271号
一、营业税(含税造价的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市区),5%(县镇),1%(其他)】 三、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2%)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渝建

渝建〔2018〕19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渝水〔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计价适用于外购苗木,自产自销苗木的按原编规执行。
二、总体原则(一)营改增后,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一)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基础价格(一)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10%。
2、安装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为5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25%。
3、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省价直接工程费。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单位:%
说明:市政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施工因素增加费为94%,其余按45%。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规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费率:民用安装工程为2.37%,工业安装工程为1.17%。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费率表
说明:1、措施费中的总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2、总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程序中“人工费R2”,且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五、税金
说明:各费用中人工费仍按原系数及所占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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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附件2
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精彩文档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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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进项税计算表
表5
进项税额汇总计算表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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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2.2定额计价工程费用计价程序表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序。
2.机械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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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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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2.机械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精彩文档
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表10
- 10 -
实用标准文案
程序。
2.人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精彩文档
2.3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费用计价程序表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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