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营改增相关政策回顾与梳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详解完美版

现代服务业应税细则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从事以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纳税人为一 般纳税人 2、未超过五百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注意:纳税人超过五百万元应自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税 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达到标准而未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 强行认定为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强行认定的不再享有进项抵 扣税额的计算。即按照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现代服务业应税细则
八、会计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 算 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款所属期: 填表日期: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表样
项目 (一)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 务、 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 售额 其中: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一、 计税 依据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不 含税销售额 (二)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不含税销售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 (三)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 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销售额 (四) 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其中: 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 票销售额 本期应纳税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 税款 计算 应纳税额合计 栏 次 1 本期数 货物及 劳务 为空 扩围试点 服务 填写数字 货物及 劳务 自动 本年累计 扩 围 试 点服 务 自动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0-1 1 13 14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纳税人声明:此表是真 实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为空 为空 填写数字 —— —— 自动 自动 自动 自动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梳理

大至 北京 、江 苏 、安徽 、福建 ( 含厦门 定5 0 0 万 元 的其他 个 人不属 于一 般纳税 商标著作 权转让服 务 、知识产权 转让服 市 ) 、广 东 ( 含 深 圳 市 ) 、天 津 、湖 人 非企业性 单位 、不经 常提供应税 服 务 广 告服 务和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
北 、浙 江 ( 含 宁 波 市 )等 8 省 市 , 营 改 务 的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小
( 4 )物 流 辅 助服 务 包 括 航 空 地 面 、
增是 继2 0 0 9 年增值税 转型后 的又一 次重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 大变 革 .试点 的重要 目的是完善税 制 解决 重复征税 问题 ,营 改增的实施 将促
请认定 一般 纳税 人的 ,不 需要重新办理 供 交通运输 业服务适 用1 1 % 的税 率 .提
一
般 纳税 人认 定手 续 。
供 现代服 务业服务 ( 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 除外 ) .适 用6 %的税 率 ,对于小规模纳
业服 务 ( 以下 称 应 税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
规 模纳税 人变更 为一般纳税 人的手续 .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等 。 3 .注 意 事 项
( 四)应纳税额 的确定
1 增值税 的计税 方法包括一般计税
( 1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究与实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验 开发 、转 让技术所 有权或使 用权 、技 的 应 税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并由次月按一般纳税 人申报纳税 。
术咨询服 务 、合 同能 源管理服务 、工程 小 规 模 纳税 人 提 供 服 务 适 用简 易 方 法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c82025192e45361066f5f2.png)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08月13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9
第三部分:增值税发票管理
改制后,我司会有两种发票,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客户为一般纳税 人;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专 用发票,国家是严格管控,所以一旦丢失作废程序非常麻烦,所以大家必 须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开票前,操作和客人一定要核实所有项目,特殊说明要写清楚在账单上, 在递交给财务; 财务在开票时一定要认真,避免开错,如发现不明之处要及时和操作沟通 ; 发票开出后,操作要先在发票领取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拿走,和客人确认 好寄件地址及联络人后寄出,并通过电话邮件MSN等和客人确认是否收到 发票。 对于供应商寄给我司的发票,操作拿到后要妥善保管,切勿丢失,及时请 款; 财务拿到发票后,检查内容是否有误,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我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接受提供普通发票,发现问题马上和对方沟通。
销售收入
100
100
106
成本
80
80
80
税前毛利
20
20
26
应交税金
1
1.13
1.47
税后毛利
19
18.87
24.53
8
第二部分
业务报价注意事项
• 对于客户是工厂或是贸易公司,由于我们的发票他们可以作为进项进 行6%的抵扣,可以考虑提高报价;其他直客的报价,要参考成本的 变化,如果采用的国外航空公司的服务,他们未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 ,成本不会因税制变化而提高;如果是采用国内航空或是船公司的服 务,他们的税率提高到11%,所以应该会相应提高对我司的报价,致 使我司成本相应增加。 • 对于同行客户,要参考我司成本的变化,适当提高报价,内容同上。 • 如果客人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拿到我们的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所以报价提高的幅度参考我司成本及考虑客人是否可以接受。
[业务]财税【2012】71号营改增
![[业务]财税【2012】71号营改增](https://img.taocdn.com/s3/m/ee296753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4e.png)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税务培训课程-税务政策大回顾-“营改增”篇

2012年税务政策大回顾-“营改增”篇
如果要论2012年中国税务政策的最大事件,那么几乎所有的财税从业人员不会不想到“营改增“。
的确,涉及几乎所有企业的运营业务最直接的两大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大改革无疑已经对于我们的经营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目前,“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已经扩展到了10个省市,而且均为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营改增”总体做到了为企业减负的作用,但作为“结构性”减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综合性减税的作用仍有待进一步衡量。
从微观层面上看,仍有不少企业对于营改增的操作并不完全理解加之税务机关在政策理解方面的偏差,导致企业在操作层面碰到种种难题,或许这种难题是技术操作的问题,获取是税企沟通的问题。
但无论怎么说,财税人员如果有效利用“营改增”的优势来进一步使得企业进一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才是一个贯穿始终的最重要且直接的命题。
时至年底,我们将继续审视“营改增”,为您逐一分析和总结这一年来“营改增”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以及最重要的基于,使您面对“营改增”不再迷茫。
第一部分:各地“营改增”主要政策介绍
-各地营改增主要政策介绍
-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配套措施及执行的现状
第二部分:再现“营改增”执行操作主要核心问题及应对措施
-应税服务范围界定
-差额征税
-服务出口和进口
-各免税政策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对集团企业的影响分析以及统一筹划管理
第四部分:问答交流
来源:/event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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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营改增”相关政策回顾与梳理
2012年以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截止到12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制定出台了11部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管理的文件,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
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件集中归纳梳理如下:
一、对基本政策法规的归纳梳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三个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这三个文件分别包括:
1、《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退税率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和时间等问题。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了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
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文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采用正列举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列举范围的服务项目则不得执行此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财税[2012]53号文件有两个执行时间,分别是2012年1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一定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一是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了补充;二是对应税服务的范围和适用的税目作出了明确;三是补充了执行即征即退和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区域(天津东疆保税区和福建平潭)和行业经营范围的要求;四是明确了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之前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对试点地区改革的配套政策梳理
针对北京等8家省(直辖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分别为以下四个文件:
1、《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2、《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3、《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4、《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文件明确了分批实施的时间安排和过渡性政策规定;对除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已经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外,对于试点实施前取得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文中采用“应向”一词,也就是说应当、必须申请办理。
而试点实施前取得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强调的是文中采用“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之前也可以不申请办理。
文件还明确了试点地区发票的管理和货运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管理问题。
三、对改革涉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的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四个政策文件,分别是: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综[2012]9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一是明确了试点实施前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规定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三是明确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和交费登记的具体事项。
作者: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