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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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随着4G业务的迅猛增加,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存费送机”业务越来越成为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的利器。

为此,“营改增”后电信业开展何种方式“存费送机”业务,即促进生产经营也符合税务政策,笔者就目前比较常见的“存费送机”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存费送机”;会计核算一、相关背景在“营改增”前,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取得《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文件,明确三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而在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标志性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海国税局对电信“营改增”的解读,“终端成本平进平出”,税务上“存费送机”业务按合约总金额作为计税收入,即以合约价作为税基,并将税基分为两部分:(一)不低于手机成本部分视同手机销售适用17%税率计算终端销售销项税。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运营商套餐收入分摊如何确定?从有利于电信业发展,调动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积极性出发,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电信企业的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报省局备案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四、预存话费优惠购机和购机赠话费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以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网当期,电信企业按用户实际支付的优惠购机款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用户预存款部分开具收据。

消费后,按实际消费额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经开具发票的优惠购机款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五、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如何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上)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上)

“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相关问题解答(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从事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汇总申报条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现梳理了此“四大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相关税收政策就“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问:“营改增”后,哪些行业按规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答:“营改增”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航空运输业、电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企业(以下称四大行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问:四大行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级次是否相同?答:实行汇总申报的四大行业汇总纳税级次不相同。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跨省汇总纳税,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实行省内汇总纳税。

问:航空运输企业在实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时,其销售额如何确定?答: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包括航空运输收入、湿租业务收入、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收入)。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问: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可以进行汇总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答: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与应税服务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汇总抵扣,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汇总抵扣)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提供纳入汇总纳税的应税服务后,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答: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一、电信企业自建或购入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无线传输及有线传输用的铁塔、铁架、铁杆、水泥杆、木杆;用于架设、敷设通信光缆、电缆设备的管道(塑料管道)。

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取得的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采购资金由省公司集中支付。

各市、县分支机构取得此类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纳入总公司统一抵扣进项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不开具发票(一)各成员单位之间收入结算业务;(二)各成员单位之间资产调拨行为。

四、关于电信企业各类套餐收入的分摊原则分摊标准: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如各集团内部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分摊方法: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分摊综合折扣率=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业务公允价值总和套餐中各类业务入账收入=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1折扣率五、关于电信企业无法区分适用税率的收入处理原则对电信企业取得无法按照套餐原则分摊且不能直接适用相应税率的电信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积分计提和兑换、充值卡赠送、滞纳金、违约金等收入,按2021年发生上述业务收入时,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各占该收入比例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

六、对电信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按视同销售处理,(一)捆绑赠送的手机识别卡;(二)积分、办理电信业务等赠送的货物;(三)电信企业赠送给客户的电子券(电子券是指以WEB、WAP、二维码、短信、彩信等电子化形式承载,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权益)。

企业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销售货物时,应按不低于货物的成本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发生该项业务时确认,其中使用电子券进行消费时,按照其消费的货物、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挑战及对策——基于某电信运营商省公司的分析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挑战及对策——基于某电信运营商省公司的分析
的 重 复 征 收 ,实 现 增值 税 的进 项抵 扣 ,
加 。显 然继 续 按 照
说 ,并 不 是 营 业 成 本 越 高 .取 得 越 多 的
可 抵 扣 额 越 有 利 于 减 小 税 负 ,因 为 成 本 这是 营 改增 ”的基 本 目标 ,实现进项 之 前 的促 销 活 动 ,将 增 加 企 业 税 范围 。电信 业采取 营 改 计营 业 收 入 ,但 是 增 ”后 ,将会 对 企 业 带 来一 系 列 的 影 在增 值 税 下 ,赠送
响 ,企 业 如 何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应 对 这 一 的 1 0 0 元 礼 品将 被 记 挑 战 ,如 何 突 破 困 境 实 现 发 展 ,正 是 本 入 营 业 收 入 , 也 就
0 0 0 万元 ( 含税 额) ,营业成 9 定 的税 务风险 .如果代理机构 的代购 货 业 收入 为1 0 0 9 万 元 。通 过 表 1 可 以看 出 “ 营 改
0 0 万元中可抵扣进 项额分别取7 5 0 万 增 ”后 ,企业 的应缴税额发 生 了变化 物行 为不完全 满足 相应条件 且按照代 本 8 9 7 3 万元和 6 5 0 万 元 。通 过 表 1 可 由 此 企 业 的 利 润 也 会 发 生 变 化 。 沿 用 理业 务缴纳营 业税 ,税务机 关稽查 时会 元 6
(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征 收阶段 ,邮 电通讯 业 的 营业税税率为3 % ,增值税 后税率为 1 1 %
还影响企业的利润 问题 。
企业税 负 不 降反 升 变动的增税效 应。
从而造成 税率
( 三)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我 国的营业税 是价 内税 .1 0 0 0 万元
( 一)对企业业务活动的影响

“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的税赋 , 不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因此, 当 时的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提出在上海市试点营
业税改增值税。 2 0 1 1 年1 1 月1 6日 财政部和国
电信业实施“ 营改增” 后, 由于增值税的价 税分离会导致营业收入下降。 按照当前的会计 准则 , 损益表中“ 主营业务收入” 金额是含营业
计 的影响大致会导致收入下降 、 利润下滑 、 税 负 提高 、 管理 成本 显著 增加 等 等 。
1 、 收入 下 降
却得不到抵扣 , 增加了税收负担, 税制中还存在 着重复征税、 税收征管成本较高等等问题。 举个
例来说, 你是饭店老板, 一瓶酒你进货的时候 已 经交 了增值税了, 你卖出去还要交营业税, 这对 你就重复征税了。诸如此类隋况加重了服务业
税额; 预算考核及经营分析上, 取数口径发生变 化, 历史数据无同比性 ; 内控管理上 , 增值税 以
票控税 、特有征 管模 式等特征对企业 内部控制
提出新的要求 , 需全面梳理管理流程 , 完善风险 控制程序。同时企业将在税务申报 、 税务缴纳 、 发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理等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 物力 , 增加企 业的管理成本。企业将面临需求多变、系统难 改、 责任重大和时间紧迫几大问题。
三、 企业 应对 “ 营 改增 ” 措施
3 %, “ 营改增” 后, 如果一般 电信服务 收入适 用1 1 % 税率 , 增值服务收入实行 6 %的增值税
税率 , 税率增幅较大 , 受抵扣项 目的限制 , 电
信行业的总体税负都有所增加 ;其次改革前, 营业 税 的税 负并不 重 , 营业 税下 的成 本 为价 税
税的“ 含税收入额” , 而 “ 营改增” 后“ 主营业务

“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文件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
税〔2014〕43号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那么,“营改
增”后,是否所有的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都不征收增值税呢?积分兑换形式赠
张先生发生通话费(含税)11100元,电信企业确认收入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00
贷: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计提客户积分计划准备时:
借: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11
贷: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


客户积分计划是对客户为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并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组成 部分而授予顾客的,是一项收入的备抵。纳税处理方面,在电信消费时(获得积分时),应 税服务销售额已经包括了承诺支付金额(积分公允价格)。因此,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 的电信业服务,不论积分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形成的,也不论积分兑换形式赠 送的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均不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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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标 签】营改增,电信业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为吸引客户刺激消费,电信营运商纷纷推出客户忠诚度计划,电信积分兑换业务十分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日期:2016-03-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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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问:电信业何时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43号文相关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问: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如何合理划分?
答:电信业“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

而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准确进行划分存
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处理好国家、消费者和运营商三方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可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合理划分套餐业务中的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并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及省级国税局备案后,作为执行标准。

问: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43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附带赠送的电信终端以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因国家发改委规定,首次提供SIM(UIM)卡不得收费,所以首次赠送SIM(UIM)卡不视同销售。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43号文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或者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实物,暂视同销售货物,暂以实物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电信业服务纳税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业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暂以服务的成本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答:根据43号文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市哪些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各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我市目前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有: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4%;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
4、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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