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业务指引汇编 2008》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法律文书规范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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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指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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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指引律师办案指引是指导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办案指引: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代理或辩护。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并尽力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3.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机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诚实守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程序。

5.尊重法庭权威: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权威,服从法官的判决和裁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司法程序。

6.合理收费: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不得收取过高的费用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7.专业能力: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处理案件。

8.团队合作:律师在办理复杂案件时,应当与团队成员密切合作,共同制定策略和方案,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9.充分调查取证:律师在办理案件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10.撰写法律文书: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清晰、准确、有力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

11.出庭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作用,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保持沟通:律师应当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向当事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和可能的风险,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3.持续学习: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总之,律师办案指引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律师应当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办理行政法律业务,规范新疆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保障新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适用于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程序、行政法律文书执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以及其他行政案件代理业务,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提供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或规范性指导,仅供新疆律师参考。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努力工作、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及诉讼主体审查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注册执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案件。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行政诉讼委托之前,应当审查其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第三章证据第四章听证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律师代理行政听证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制定本规范目的是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听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以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3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代理行政听证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4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6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第7条建立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行政听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行政听证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9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行政听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第三章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第四章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第五章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第六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环境侵权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环境民事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估法》等相关涉及污染防治、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2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第3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环境民事权益,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4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环境民事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6条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参照执行《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该规范中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办理。

第二章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第7条环境侵权损害的当事人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争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新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操作指引正文:---------------------------------------------------------------------------------------------------------------------------------------------------- 新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四章立案与举证第五章开庭准备与审理第六章结案和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业务,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者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引发争执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3条任何律师在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4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5条经办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意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繁琐特性,接待工作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激化劳资关系的言辞。

第6条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的规定,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

第7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人和仲裁参加人的资格:第8条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律师办理审慎调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慎调查的流程及说明第三章审慎调查报告示范文本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指导新疆律师开展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新疆律师协会下发本指引。

本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内地律师在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2条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以下简称审慎调查)又称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审慎调查报告的行为。

第3条审慎调查的作用包括1.审慎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确认被调查方的主体合法性,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2.审慎调查将发现委托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4.审慎调查将促使被调查方对相关情况进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审慎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4条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责任1.在进行审慎调查时,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客户要求完成审慎调查;2.调查方律师应结合审慎调查目标尽量为调查方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审慎调查。

新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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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和撰写
法律文书规范操作指引
( 2007 年 7 月 15 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引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不11 撰写法律文刊的日常法律业务工作,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
由于律师臼身的原网不能全面、准确、及时的解答当事人所咨淘的问题时,律师应当 首先做成书面记录,再与其他律师研究讨论后形成解答意见,并以口头 Dx-- I~ 面形式反馈给
当事人。
第十二条
律师采取 I ~面方式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律师房,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当事人咨询的问题, Jt.按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 作山全面、准确的法律分析意见。
前要认真分析案情,仔细研究法律,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审慎发表意见,确保律师意见和
建议的准确无误。
第八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淘应遵守高标准Fra bibliotek严要求、精益求精的原则。
律师服务本身就是一项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要求在内容上安全面客观、准确细致:在 话言表达上应口齿沽晰、流畅, HJì岳规范、准确;在形式上应文字表达准确无误,行文格
第十九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节撰写文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 之无物。 第二十一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主题突出、语言准确而清晰;切忌长篇大论,言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与当事人全面沟通,并充分领会当事人意图和l
目的:切忌自以为是、错误表达当事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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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相矛盾。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法律逻辑合理,有理有据:切忌逻辑混乱,自
第二十七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刊时应当兼昕则明,善于昕取其他律师、专家意见:切
忌主观臆断、 liî' 执己见。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工作底稿的制作要求
律师通过书面形式解答法律咨询或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制作 二r: 作底稿。
律师制作底稿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不11 真实的原则。
第三十条
工作底稿的制作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主要依据。
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词时要有大局;意识,应当尽量本着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的态度,
尽可能使山缓和|的语言。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但涉及当事
人切身利益且必须解决的案件,律师也应当积极支持其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22-
第七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谨慎的原则。
律师的咨询意见往往成为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重要参考。律师在解答
第五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 i旬应遵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用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是对当事人权益
有利的要点和|措施,律师要着重强调,并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案。但对于当事人不利的问题, 律师也不能隐瞒,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尽可能提山解次的方案。 第六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缓和 i 矛盾、减少诉累的原则。
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及律师助理。
时 男
第三条
臼己的意见Il 建议的活动。 X
第一节
立 旱
解答法律咨询
解答法律咨词是指律师针对当事人提山的法律问题采刊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
解答法律咨询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律师应当在全面、准确、深入地掌握客观事实,并在合法、合理的法律分析基础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和合法执业证书的法律工作者。
本指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国家司法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尚未取
得律师执业证二目的法律工作者。
本指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协助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及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 I~ 、执行申请 -- I~ 、仲裁申请书等、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不11 请求,由律师以诉讼途径以外的
方式解决纠纷时所采用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商务法律文书和 l 一般民事法律文书。
商务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完成一定商业目的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第十条
解答法律咨询的方式分为口头解答矛n - r~ 面解答方式两种。
口头解答方式是指律师通过面谈、山洁、广播电视等方式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
- \-~面解答方式是指律师通过法律文--\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报刊杂志等方式解
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律师采取口头方式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以 f" 事项:
- 23 -
第四节
解答咨询的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解答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有执业经验的律师负责接待,并提
供相对独立和l 安静的谈话环境,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十四条
律师应当对当事人咨闹的法律问题做成书面记录,并附最终的律师分析意
见,做成完整的卷宗,及时归档。
第三章撰写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和资料,结合相关
第二十三条
复罗索。
律师撰写法律文 15 时应当语言表达流畅、用语精练;切忌用词生僻、重
第二十四条
文混乱。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书面整洁,行文格式规范;切忌涂抹乱画,行
第二十五条
车。
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应当以格式法律文书为主;切忌白行其是,闭门造
第二十六条
过激、白话行文。
律师撰写法律文刊时应当用语恰当,并尽可能使用法律术话:切忌用词
要明确当事人咨询问题的基本内容和|咨询目的,对于语言表述不消 llX 有语言障碍的当
事人,律师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反复多次的核实案情,直至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作事实,避
免似是而非。 律师解答法律问题时,应当态度端正,严肃认真:思路敏捷,语言表达沽晰:要深入
浅山、通俗易懂,尽量:选免使用生僻、难'院的法律术语。
本指引白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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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地发表臼己的意见成建议。
;在向问案{斗争事实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阐述案情,不能只介绍或提供对 己方有利的事实或证据。
在对事实进行调奇时,应当避开各种人员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调奇取证活动。
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应当以查明的事实和 l 证据为依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并作山客观
的分析意见 O
法律、法规所做的全面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
第一节文书种类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通常分为诉讼类法律文书和l 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两种。
诉讼类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
交的各种书面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管
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 t~ 、鉴定申请r :H 、传唤证人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 t~ 、诉讼保全
式规范,印制清晰,装订整齐。 第二节解答咨询的种类
第九条 法律咨询分为简单咨询和|复杂咨询。
简单咨询通常是指对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案情简单、矛盾相对缓和 l 的案件所作的 简要答复。
复杂咨询通常是指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涉及范围较广、杜会影响大的案件所
作的全面的、系统的解答。
第三节解答咨询的方式
法律关系所撰写的各种书面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申请 +5 、通知、公告飞声明
矛11 会议决议等。
一般民事法律文书是指当事人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而撰写的法律
文书。主要包括遗嘱、收养、继承和赠与协议等。
第二节撰写文书的原则 第十八条 律师撰写法律文 --I~ 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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