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未婚生子上户口流程是什么?

2024未婚生子上户口流程是什么?一、未婚生子怎么办法律常识: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的,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不愿意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权。
男女双方不愿意领证结婚的,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没有赔偿责任(这是道德调整的层面),但是男女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未婚生子怎么办法律常识:未婚生子的办法如下:1、若双方有意愿结婚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2、若双方无意愿结婚的,应当按照婚生子女的情形,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未婚生子上户口的流程如下:1、首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2、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孩子的户口登记。
二、未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世分量证、户口簿,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综上所述,未婚生子并不违法,因为公民的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的享有也不以结婚为前提,因而即使没有与对方结成婚姻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共同孕育的孩子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跟婚生子女是否一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非婚孩子归属权协议书范文范本

非婚孩子归属权协议书范文范本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非婚生有一子/女,为明确双方对孩子抚养、教育、监护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孩子基本情况孩子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孩子抚养权1. 孩子由甲方抚养,乙方享有探望权。
2. 乙方每月可探望孩子___次,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探望期间,乙方应保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不得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条孩子教育权1. 甲方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乙方有权参与孩子的教育决策。
2. 孩子入学、转学等重大教育事项,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
第四条孩子监护权1. 甲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 乙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但不得妨碍甲方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条孩子抚养费1. 乙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___元,支付方式为___(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2. 抚养费支付至孩子满___周岁或完成___年义务教育止。
3. 如遇孩子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双方应共同承担。
第六条孩子财产权1. 孩子名下的财产,由甲方代为管理和使用,乙方有权监督。
2. 孩子财产的使用应以孩子利益为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___元。
第八条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022年未婚生子的政策

2022年未婚⽣⼦的政策如果⼩孩想要上户的,需要有⽗母有结婚证。
如果没有结婚证⽽⾮婚⽣⼦的话,⼩孩上户是很⿇烦的。
现在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婚⽣⼦这⼀块了,那么,未婚⽣⼦的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未婚⽣⼦的政策1.新政:未婚⽣育第⼀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胎免缴⼀、新政未婚⽣育第⼀胎不再征社会抚养费2015年12⽉27⽇,⼗⼆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计划⽣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与计划⽣育法于2017年1⽉1⽇起正式施⾏。
⾄此,延续了36年的独⽣⼦⼥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实际上,《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于2021年1⽉1⽇⽣效)也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上述法律,⼀⽅⾯没有否定未婚⼈⼠的⽣育权,另⼀⽅⾯保护着⾮婚⽣⼦⼥的平等权。
⼆、⼴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胎免缴有学者直⾔“未婚妈妈别开⼼得太早”,如果其中⼀⽅⽣育过⼀个或多个孩⼦,另⼀⽅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去年夏天,⼥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性⽣育权的⼀番讨论。
上周,⼴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育条例修订,其中⼀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胎⼦⼥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使得未婚⽣育权议题⼜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编表⽰,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育孩⼦的希望,感到⼗分兴奋。
⼩编近⽇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育⼀胎免去了⼀笔不菲的“罚⾦”,但按照该条例,未婚⽣⼦仍属违规⾏为。
另外,当前法规禁⽌未婚⼈⼠通过⼈⼯辅助⽣殖技术怀孕,单⾝⼥性想要“借精”⽣⼦需要掂量掂量了。
但是,对未婚⼈⼠⽣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明显限制未婚⼈⼠⽣育权的法规和⾏政⾏为时有出现。
⽐如,根据2014年3⽉27⽇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胎以上⼦⼥及有配偶⼜与他⼈⽣育的,按超⽣处理。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社会风气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我们很多人都对于这个非婚生子女的一些相关知识不怎么了解。
就比如,在我们国家对于非婚生子女有些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关非婚生子女有以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新中国建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发生变化,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质上的平等,由于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一直受到社会鄙视。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民法典中未婚生育如何判抚养权

民法典中未婚⽣育如何判抚养权抚养权⼀般是针对于在夫妻离婚时要协商孩⼦的归属所应该要拥有的权利,那么对于没有结婚已经⽣⼦的,孩⼦抚养权⼀般⼜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未婚孩⼦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孩⼦的抚养权,不论离婚还是⾮婚,都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上户⼝要交哪些材料⾮婚⽣⼦⼥户⼝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婴⼉⽗、母的⼊户书⾯申请(⼆)婴⼉⽗母结婚证、⾝份证、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婚⽣不需提供结婚证;(三)婴⼉出⽣医学证明或亲⼦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婚⽣⼦⼥必须出具亲⼦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四)婴⼉⽗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五)婴⼉⽗母⼀⽅属于外地户⼝的,外地户⼝⼀⽅户⼝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未落户证明。
未婚生子抚养权的起诉书

未婚生子抚养权的起诉书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现就未婚生子抚养权一案,向贵庭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概述我与被告于xxxx年相识,并于xxxx年开始交往。
在我们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在xxxx年xx月xx日迎来了我们的孩子。
然而,由于我们未婚,我们之间的关系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孩子出生后,我们的关系变得复杂和紧张。
二、未婚生子抚养权的争议1. 孩子的生活环境作为孩子的母亲,我一直致力于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
我提供了稳定的居住地、健康的饮食、温馨的家庭氛围以及优质的教育资源。
我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给予他爱与关怀。
我相信,我作为孩子的母亲,有能力和责任为他提供一个稳定、健康和快乐的成长环境。
2. 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态度然而,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态度令人担忧。
他很少参与孩子的生活,对孩子的需求和情感关怀缺乏。
他经常缺席孩子的重要场合,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缺乏关注。
我担心被告的不负责任和不稳定的生活方式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
3. 未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权。
作为孩子的母亲,我有权利和责任为他提供生活所需和教育。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判断。
三、诉讼请求1. 要求确认我为孩子的抚养人鉴于我作为孩子的母亲,一直以来为他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我请求法庭确认我为孩子的抚养人,并赋予我相应的抚养权。
我将继续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
2. 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我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经济支持、参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并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要求法庭制定明确的抚养方案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我请求法庭制定明确的抚养方案,明确双方在孩子的教育、健康、日常生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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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未成年人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弱势群体,因此国家机关制定了些法律使得其权益得到保护。
由于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而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抚养的义务,你是否知道未婚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
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
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
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未婚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与婚生子女的规定是一样的,两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会参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工作的稳定性等确定,当然孩子的年龄占据主要因素,对于在哺乳期的孩子,抚养权一般都是归属于母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