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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第四题参考资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包含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包含农民工。
本大纲所指农民工是户籍仍在农村,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人员。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操作规程,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以及职业病防治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3.培训要求3.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易学易懂,易于掌握。
4.培训内容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4.1.2 相关标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4.1.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与义务;4.1.4 案例分析与讨论。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4]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4.11.04【实施日期】2004.1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1日)废止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4]7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属地原则督促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销售活动。
第三条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烟花爆竹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烟花爆竹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网点的布点管理工作,合理布建我市非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并为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运输管理局各市区管理处: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专营管理,保障烟花爆竹专营的合法有序,满足人民需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单位的销售、运输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统一组织采购,并设立符合条件的仓库统一储存,配备安装GPS定位系统的危险物品运输车统一配送,由专门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统一销售,并保证供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设置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
第五条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条范本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和生命安全,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制定本管理条范本。
第二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依法进行,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密切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重点培训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培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第四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坚持全员参与、因人施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注重实践操作和示范教学,提高培训效果。
第五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层级分类,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所有从业人员在参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确保培训资质和合法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机构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委员会组成,负责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成绩。
(三)监督培训内容和方式的执行情况,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培训人员的教学水平。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方式第十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操作方法。
(三)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知识。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培养。
(五)其他与从业人员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方式包括:(一)理论讲解:由专业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现场或线上的理论知识讲解。
(二)实操演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实操操作演示,指导正确使用和操作烟花爆竹。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6.12.04【实施日期】2006.1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及安全防护要求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及安全防护要求1人员条件和要求1.1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
1.2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身体残疾、或有精神障碍的员工,不得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等接触易燃易爆物质岗位的工作。
1.3有仇怨报复意识和暴力倾向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1.4严禁未成年人参与一切形式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活动。
1.5怀孕期间和哺育期间的女性,不应从事接触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工业粉尘岗位的工作。
1.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1.7生产企业调度室应设专职调度人员,调度人员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熟悉厂内外地理环境和厂内各个生产环节,具备调度生产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1.8与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企业应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企业应当组织与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10企业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基本技能,方可上岗就业。
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防静电危害培训。
1.11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
1.12生产企业中1.1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常规操作位置,应定位在突发情况时能快速撤离危险区域的位置,并确定快速撤离的具体方向和避险处。
应该作为应急演练的主要内容之一。
1.13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具备识别岗位危险征兆并及时处置的能力。
北京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1)1.1 现状及风险分析 (1)1.2 指导思想 (2)1.3 工作原则 (2)1.4 编制依据 (3)1.5 事故等级 (4)1.6 适用范围 (5)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5)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5)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6)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7)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10)3 监测与预警 (10)3.1 监测 (10)3.2 预警 (11)4 应急处置与救援 (14)4.1 信息报送 (14)4.2 先期处置 (15)4.3 指挥协调 (15)4.4 现场处置 (17)4.5 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8)4.6 现场指挥部 (19)4.7 人员安全防护 (22)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23)4.9 响应升级 (24)4.10 响应结束 (24)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25)5.1 后期处置 (25)5.2 调查评估 (25)6 保障措施 (26)6.1 指挥系统保障 (26)6.2 救援物资保障 (27)6.3 救援装备保障 (27)6.4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27)6.5 资金保障 (28)6.6 技术保障 (28)7 宣传、培训和演练 (28)7.1 宣传 (28)7.2 培训 (29)7.3 演练 (29)8 附则 (29)8.1 预案管理 (29)8.2 名词术语说明 (30)1 总则1.1 现状及风险分析北京是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国际化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
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增强各级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于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本市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2家,其储存仓库分布在大兴、顺义、平谷、密云、延庆、昌平、门头沟、房山等10个区县,其中大兴区和房山区共有4家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5]89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