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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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问题及UCP600实施后的影响

信用证拒付问题及UCP600实施后的影响

深 入 原 因 .则 在 于 信用 证 的本 质 属 性 和使 基础 合 同之 外 的 单 据 交 易 .其所 指 向 的是 证 实 际变 成 了随 时 可 以 撤 销 或永 远 无 法 生
用 中相 关 惯 例 规定 中 的一 些 因 素 跟单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单 据 .而 不是 具体 的货 效 的 信用 证 .银 行 中 立 担保 付款 的职 能 完
根 据 国 际 商会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在 决 定 是 否 要 付 款 时 惟 一 的 依 据 就 是 单 而 遭 开证 行 拒 付 。 跟
( nf唧 C s ms n Pa t e o c - Ui o u t a d rci fr Do u o c
据 . 证行 只 审核 单 据 的 表 面 . 开 只要 受 益人
主 要 在 于信 用证 基 本 特 性 , 以及 受 到 “ 务 款 ” 影 响 。 c 60 于 2 0 软 的 u P0 0 7年 7月 1日正 式 实施 , 其 中有 关信 用证 就
拒 付 问 题 的 修 改 进 行 分 析 , 讨 对 于 信 用 证 使 用 的 影 响 , 出避 免 信 用 证 拒 付 的 建 议 。 探 提
1 信 用 证 拒 付 的 原 因分 析
物 , 现 的 是单 据 与 款 项 的 对 流 过程 。 体 信用 全 丧 失 带 有 此 种 条 款 的 信 用证 实 质 上 是 证抽 象 性 原 则 是 独 立 性 原 则 的延 伸 .银行 变 相 的可 撤 消 信 用 证 .极 易 造 成 单证 不符 C中 易 导 致 银 行 拒 付 的 “ 条 款 ” 软 形
由 一家 银 行 依 照 客 户 的 要求 和指 示或 以 自 须 付 款 身 名 义 . 符合 信 用 证 条 款 的 条 件 下 . 在 凭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及UCP600影响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及UCP600影响

・综合2008年第5期GLOBALVISION国际视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及UCP600影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刘学华范晓军高震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商会出台的一套非官方出版物,其有效地促进了国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发展。

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1993年通过的UCP500已不能适应进出口贸易结算的需要。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此弥补UCP500的不足。

作为信用证领域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国际商业惯例,新修订的UCP600必将对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带来影响。

一、UCP600修订背景“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修订主要由来自十多个国家(包括中国)的银行业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历时三年完成,并于2006年10月顺利通过。

UCP500修订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款不合理导致拒付率过高。

据海关统计,UCP500实施至今,每年有将近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向银行首次交单时由于存在不符而遭拒付,这违背了信用证业务的初衷。

第二,结构编排和措辞容易引起误解。

用英文编撰的UCP500内容比较冗长,措辞不够简练和准确,使得非英语系国家在翻译和阅读条款时容易出现误译或理解偏差,给实际业务带了了许多不便,甚至造成贸易纠纷。

第三,信用证使用中争议过多。

对于那些国际商会已经做出解释的争议解决办法有必要列入UCP600中加以明确。

对于尚未给出标准解释的争议,须UCP600小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得以明确。

第四,银行业电讯技术的发展促进其修改。

银行业电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间电子商务技术的普及,与信用证业务密切关联的国际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都产生了许多业务创新,这些都促使信用证规则的改变。

此外,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也推动着UCP规则的演化,UCP600对于UCP500中有规定但是实际业务中基本不会用到的规则作了适当的删减,使得规则进一步精炼。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首先介绍UCP600和信用证,然后介绍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最后分析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影响一、UCP600的发展总体趋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由国际商会(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国际惯例。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自1929年出台以来,至今仍居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仍为最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商业界和银行界的应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由于 UCP500 中有些条款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顺应潮流,与时俱进,新修订的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2]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三、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根据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在实际业务中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2、开证行按照UCP600的定义,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也不能拒绝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

信用证的最新规则UCP600诠释2007年7月1日,各国银行将开始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

新的UCP600与UCP500有许多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然后分析UCP600的主要变化,最后分析UCP600对主要业务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500 UCP600 新规则信用证新规则UCP600的产生背景(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重要地位自19世纪80年代,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伦敦产生后,由于它具有保证货款安全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并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业界所接受和推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目前国际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约占15%左右,每年约为1 万多亿美元。

而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通过信用证结算的金额大约占30%。

(二)信用证业务呈现下降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务信息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国际保理业务的逐渐流行,使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增加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作用——产生动摇。

另外,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由于信用证结算要占用一定的信用额度并支付较高的手续费,买方因此不愿采用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

所以,目前全球信用证结算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广泛采用,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又成为欧美国家间支付的主流方式;而信用证在欧美国家的使用率只占10 %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三)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50%,甚至高达80%,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声誉。

UCP500中有7个条款倍受质疑。

在这7个条款上集中了国际商会58%的专家意见,这些条款分别是: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条款、第13条审单标准条款、第14条不符点单据和通知条款、第21条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条款、第23条海洋运输单据条款、第37条商业发票条款、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

UCP600下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分析
N O. 01, 201 4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4 年第 O 1 期
U C P 6 0 0下信 用证 主 要 当 事 人风 险 分 析
王 慧
( 湖 南科 技 学 院 经 济 与 管 理 系 , 湖南 永 州 4 2 5 1 0 0 )
权使 用和执行信 用证 并 享受 信 用证 所 赋 予 的权 益 的人 , 它 通 常 为 买 卖 合 同 的 出 口商 或 实 际供 货 人 。 出 口商 必 须 按 照 信 用 证 条 款 履 约 。 受 益 人 交 单 后 , 若 开证 行倒 闭, 受 益 人 有 权 向 进 口商 提 出 付 款 要 求 。 出 口商 在收 到信用证后 , 应仔细将信 用 证 内容与 合 同条款 核对 , 并 审核 信用证条款 能否 履行 , 如 果 信 用 证 的 条 款 与 合 同 不 符 而受 益人又不能接 受 , 应 向 开 证 申请 人 提 出修 改信 用 证 。
关键 词 : 信 用证 ; 当事人 ; UC P 6 0 0 ; 风 险 中图分类号 : F 7 4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l 6 7 2 — 3 1 9 8 ( 2 0 1 4 ) O l 一 0 0 8 1 — 0 2
l 信 用 证 概 述
在 国际货物贸 易当 中 , 进 出 口双方 互不 信 任 , 出 口商 担 心 发货后 收不到 款 , 进 口商 担 心 付 款 后 收 不 到 货 , 双 发 一 手 交 钱 一 手交 货 的 方式 既 不 可 行 又 非 常 罕 见 。 随 着 银 行 参 与 国 际 贸 易结 算 , 逐 步 形 成 了信 用 证 的支 付 方 式 。 信 用证 ( L e t t e r o f Cr e d i t ) 简称 I / C。 是 银 行 ( 开 证 行) 根 据进 口商 ( 开证 申请 人 ) 的请 求 和 指 示 , 向 出 口商 ( 受 益 人) 开出的 , 保证在一 定期 限 内凭 出 口商 交付 的符 合信 用证 规 定的单 据付款 的书面文 件 。 UC P 6 O O在第二 条“ 定 义” 中规 定 : “ 信用 证 意指 一项 不 可 撤销 的安排 , 无 论其 如何命 名或 描 述 , 该 项 安 排 构 成 开 证 行 对相符交 单予 以承付 的确定承诺 。 ” 信 用证与其 他结算方 式 ( 汇付 、 托收 ) 相比, 最 大 的 好 处 就 在 于 它 将 本 由 进 口商 履 行 付 款 的 义 务 的 商 业 信 用 , 转 为 由银行来 付款 的银 行信 用 , 出 口商 只 要按 照 信 用证 的要 求 做到“ 相符交 单” , 开证 行就保 证付款 。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UCP600与我国信用证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二、《 规定》对我 国信用证操 作带来 的具体
影 响
U P 0 是 顺应 贸易 实 践 而制 定 的 , 规定 》 C 60 而《
反 映 的是 U P 0 C 5 0的规定 , 故在 信用 证 业 务 的方 面 难 以适 应 实践 的需 要 。其 影 响 也 十分 明显 :
给 出 “ 付” 议 的定义 , 它在 前 言 中明确 表 明“ 照 但 参 国际商会《 单信用 证统 一惯 例》 跟 等相 关 国际惯例 , 结 合 审 判实 践 ,就 审 理信 用 证 纠 纷 案件 的有 关 问 题, 制定 本 规 定 。 ”并 在 第 一条 表 明《 规定 》 用 与 适 信用 证的 “ 议付” 环节。 这表 明《 定》 同意U P 0 规 也 C 50
付 对价” 在 实践 中常常被 误解和 利用。 , 而从U P 0 C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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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了可 乘之 机 ,他 们 常 常据 此 规定 开 具 软 条 款
付 现 象 的 发 生
信 用证 , 旦 受益人 接 受 了这 些条 款 , 一 就会 遭 受 重 大 的损 失 。在 实践 中 常见 的这 类 条 款 有 :信 用证
定》 的适用 范 围 、 付 、 据 的 审查 标 准和 以及 银 议 单 行 就 不 符 点 的处理 等 四个 方面 来探 讨 我 国信 用 证 下 的有 关 当事 人 应如 何 利 用U P 0 C 6 0惯 例 , 应 我 适
采用 的审 单标 准 是 多重 的 , 运 输单 据 、 对 商业 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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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6 我 国信 用 证 0与 0

20 年 l 月 l 05 1 4日, 高人 民 法院参 照UC 50 最 P0 第 二条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相 符 交 单”和 “ 资” 两 “ 融 这 个 行 为才 构 成 了完整 的 “ 议付”。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王新道摘 要:UCP600已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UCP600与UCP500相比有许多的不同。

本文首先介绍了UCP600产生的背景以及与UCP500相比在主要内容上的变化,然后分析了新惯例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600进出口商;银行;影响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10-227-01作 者:长春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22一、U CP600产生的背景和内容变化(一)UCP600产生的背景。

在UCP600正式实施之前,全球信用证业务的最权威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UCP500。

但是由于UCP500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其内容冗长、措辞不够简练和准确等缺点使得非英语系国家在翻译、阅读UC P500条款时容易出现误译或者理解偏差。

而作为实际业务的最权威指导惯例存在这些问题给实际业务带来了许多不便,甚至直接造成了一些贸易纠纷的产生。

因此,国际商会在2003年正式成立新惯例起草小组展开了修订工作,于2006年6月,推出了UCP600,已经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UCP600的内容变化。

与UCP500相比,UC P600的内容变化主要有:条款数目由49条减少到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在文字措辞上通俗、简洁、严格、清晰;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歧解,更换、更新或新增了一些定义,澄清了UC P500一些含糊的描述;规范了一些单据格式等。

从总体上说,UCP600与UCP500相比,更加倾向于保护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以及被指定银行的利益,更加强化开证行及保兑行的责任,也就是强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责任,这种倾向在UCP600中的诸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

二、U 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一)UCP600对进口商的影响。

11信用证的开立问题。

浅谈UCP600对信用证结算实践的影响

浅谈UCP600对信用证结算实践的影响

由此产 生纠纷 的可 能 , 并会 大大缩 短不符 点单据 处理 的周期 , 信用证结算 方式更具 灵活性 和吸引力 。 使
( ) 资许 可条款 四 融

UC 6 0 内容 上 的 重 要 变 动 P0
( ) 一 银行 处理单据 时间的缩短 , 7天改为 5 由 天
U P0 C 5 0原有 的“ 合理 的审单时 间” 的概念 解释 的
毫 囊- 薯 -|
U P 0 化 了拒 付 电 中对 单 据 处 理 的 几 种选 C 6 0细 择, 由原来 的 2点增 加 为 4点 , 中包 括一 直 以来极 其 具争议 的条款 :拒付 后 , 开征行 收到 申请 人放弃 “ 如果 不符点 的通 知 , 则可 以释放单据 。 由此 可 以认 为当受 ”
行、 保兑行等银行推迟议付和偿付的现象 , 银行单据
周转 速度 的加快 , 也会一 定程度 上增加 信用证 结算方 式 的吸引力 。
U P0 C 60中明确 了第二受 益人 的交 单必 须经过转
让 行 。 条款主要是 为 了避免第 二受益 人绕过第一 受 此
益人直接交单 给开证 行 , 害第一受 益人 的利益 。如 损 果 在 实 际的业务 中 , 第一 受 益人要 求 全额 转让 , 不需
( 明确 了银行在单据传递过程 中要承担相应 二)
的责任
支取差价的话 , 可以要求进 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去除此
条款 , 或在 要求 转让 行进 行转 让 时 , 明确告 知 开证行 第一 受益人放 弃换单权 利 。 这一 规定对有效 地保 障第

U P0 C 60明确规定 :如果指 定银行 确定交 单相符 并将单 据发往开证行 或保兑 行 , 论指定 的银行 是否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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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U P0 C 6 0用 “ 矛 盾” 换 了UC 50中的 “ 不 替 P0 没有
不 一 致” 放 宽 了单据 之 间审核 的标 准 , 于 受 益 , 便 人 制 单 。 如 , 业 发 票上 显示 了受 益人 名称 、 例 商 申
项下, 如果 业 务 中遇 到信 用证 条 款规 定 比较 笼统 ,
而 “ C 50所 体 现 的 国 际标 准银 行 实 务”或没 有 U P0
规 定或 规 定 了但 对 银行 不利 ,银 行往 往 会选 择 拒 付, 影响 了受益 人 的顺 利 结 汇。 C 60拓 展 了“ U P0 单

第二 , 单据 和单 据 之 间审核 标准 的规定 对 受益
人 的 影 响
单据 包 含 了体 现 装 箱单 功 能 的 必不 可少 的装箱 细 节, 即为 相 符 单据 。 .
( ) C 6 0明确 了受益人 和 申请 人地 址不 符 三 U P0
问 题
UC 50规 定 “ 据之 间表 面互 不一 致 , PO 单 即视 为
标 准 银行 实务” 内容 非常广 泛 , 的 不仅 包括 已出版
U P0 C 50的审 单标 准 是 “ 证 相 符” 判 断依 据 单 ,
是 “ C 5 0所体 现 的 国际标 准银 行实 务” UC 50 U P0 。 P0
的IB , 存在 于信 用证 专 家 的权 威论 断 、 威 的 SP还 权 法院判例 以及 当地信用证 业务实践 中等等 。 C 60 U P 0 相 符 交 单 的定 义 使 得银 行 审核 单据 的标准 更加 具 体化、 完善 化 了, 对提 高 审单 效率 , 护 受益 人利 维 益发 挥 了作 用 。 当然 ,这 从 另 一方 面 也提 醒 受 益 人 要 熟 知信 用证 业务 的相 关 规 则 , 谨 制单 。 严
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 沈 克 华 舒 红 上 海对 外 贸 易 学 院
2 0 年 7 1日, 跟 单信用 证统 一惯例 》2 0 07 月 《 (0 7 年修 订 本 , 国际 商会 第 6 0号 出版 物 ,以下 简 称 0 ‘ P 0 ')开 始 实 施 , 至今 已有 一 年 多。 由于 ' 60 UC ’ U P0 C 6 0在 结构 和 内容上 都作 了较 大更 改, 对实 务 界产 生 了较 大 影 响 。根 据 WT 最 新公 布 的2 0 O 07
年全 球 商 品 贸 易情 况排 名 显 示 ,中国在全 球 商 品 贸 易 出 口排 名 中位 列世 界 第 二。作 为 出 口大 国的
证相 符”的内涵 , 2条相符 交单 的定 义 中包 含 “ 第 信
用 证条 款”、UC 60的相 关适 用条 款” “ “ P0 和 国际标
准 银 行 实务” 三项 内容 。
理 由拒付 ,因为 第 1 4条 j 规 定 :“ 款 3受益 人 和 申 ' -
容 , 与信 用证 、 在 单据 本 身 以及 国际标 准 银行 实 务 参 照 解读 时 , 需 与该 单据 的其他 内容 、 他 要 求 无 其 的单 据或信 用证 中的 内容 等 同一致 , 不得 矛 盾” 但 。
银 行通 常从 单据 和信用 证之 间、60关 于 审单 标 准 的规 U P0 定 , 这 两个 方面 对 受 益人 制 单产 生 了影响 。 在
第一 , 单据 和信 用证 之 间相符 标准 的规定 对受
益 人 的 影 响
的相 关 适用 条 款” 未 明确 规 定 , “ 际标 准 银 均 则 国 行 实 务” 生效 力 , 产 因为其 是 对U P 有 直接 规定 C 没 内容 的 解释 , 对 UC 是 P的补充 , 而非 修 改。 “ 际 国
表 面 与 信用 证 条 款 不符”, 务 中常理 解 为 “ 单 实 单

致”;而 U P 0 C 60第 1 d款 规定 “ 4条 单据 中 的 内
实 务 中, 时常发 生银 行 以 “ 单据 中受 益人 和 申 请 人 地 址 与信 用 证 不 符” 由拒付 。但是 “ 一 个 为 在 国家 注 册 的 同 一个公 司可 能在 多处 办公”是 一 种 普 遍 现象 , 后在 U P 0 今 C 60项 下银 行 不 能再 以上述
有 的 没有 明示 。对 于 信用 证 中有 明确 规定 的 ,受 益人 应按 “ 用证 条 款” 信 办理 。而信 用证 中未 明确 规定时, 受益人 应 如何 办理 ?例 如 , 当信 用证 规定
我 国 ,长 期 以来 把 信 用证 作 为 一种 主 要 的结 算 方 式 , 此笔 者拟 从 出 口商 的角度 , 因 分析 U P 0 C 6 0对
受 益人 的影 响并 提 出应 对 策 略 ,从 而更 好地 为我 国 出 口贸 易服 务 。
受益 人 需要 提 交 正本 运输 单 据 ,却 未 明确 规定 交
单 期 限 时 ,U P 0 “ C 60的相 关适 用条 款” 开始 发 生效


U P0 C 6 0对 受益人制单 交单的影响
力 :受 益人 应按 照 UC 60第 1 P0 4条 c款 的规 定 :

… …
不迟 于本 惯例 所 指 的发 运 日之 后 的 2 个 日 1
( ) P0 一 UC 6 0完 善 了相 符 交 单 的 标 准
历 日内交单 ,但 在 任何 情 况 下都 不 得迟 于信 用证 的截 止 日”办理 。 如果 “ 用 证条 款”和 ‘ C 60 信 ' P 0 U
众所 周 知 , 用 证根 据 买 卖合 同开 立 , 信 但是 信
用 证 不可 能也 没 有 必要 完 完整 整地 把 买卖 合 同 中 的条 款全 部 反 映 出来 。实 务 中, 用证 对 “ 关 受 信 有 益 人 制单 交 单 的 细节” 有 的做 出 了明确 规定 ,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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