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留德女生的凶手该判什么刑
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曾杀害女友,再犯怎么处罚

一、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曾杀害女友,再犯怎么处罚?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曾杀害女友的具体情况: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超市内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
案发后,北京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
该男子曾在2004年杀害女友,被九次减刑。
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
法律回复:《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又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者的认定条件是存在差异的: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打死劝戴口罩者男子曾杀害女友,再犯怎么处罚?2、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和后罪发生的间隔时间无限制,所受刑罚种类及期限无限制。
(3)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二、关于累犯的问题咨询问题一:累犯与再犯有什么区别法律回复: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
再犯,包括一般再犯和特殊再犯。
所谓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让人震惊,也让人叹息,这个事件的出现说明了社会还有我们很多值得我们留意的事情。
小编整理了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欢迎阅读!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辱母杀人案于欢姑妈讲述案情细节:警察来后又走了辱母杀人案。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
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
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
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回顾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被告人陈瑞娟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中国女留学生在澳洲被姨父40刀残忍分尸

中国⼥留学⽣在澳洲被姨⽗40⼑残忍分⼫ 沸沸扬扬的江歌案件中,刘鑫却给江歌递了那把死亡之⼑,还在最后关头紧紧地反锁了门。
不过澳⼤利亚也在召开⼀场震惊中外的量刑听证会。
下⾯店铺来说说中国⼥留学⽣在澳洲被姨⽗40⼑残忍分⼫。
这件事的受害者也是⼀名中国⼥留学⽣:25岁的冷孟梅。
去年4⽉,她被⾃⼰的姨夫Barrett(澳洲⽩⼈)残忍杀害,抛⼫河中。
在昨天的量刑听证会上,罪犯忽然改⼝称“cannot rememeber killing her”(不记得杀死了她)。
他说⾃⼰的杀⼈⾏为完全是不受控制的,因为⾃⼰当时吸了毒,是毒品造成的幻觉。
同时他还指认⾃⼰的妻⼦,也就是冷孟梅的姨妈其实是⼀名妓⼥,贩卖毒品。
媒体报道 这样的翻转,丝毫不亚于江歌案凶⼿陈世峰说"⼑是刘鑫递的"。
冷孟梅和江歌⼀样,识⼈不清,被"最信任的⼈"牵连⼀脚踏⼊死亡深渊。
案情回顾 五年前,冷孟梅从成都来到悉尼,住在48岁的姨妈和姨夫Barrett的家中。
2016年,她从悉尼科技⼤学毕业获得学⼠学位。
2016年4⽉24⽇,有居民在附近的河中发现了⼀具⼥⼫,⾝上有⼤量伤痕。
⼫体已经⾯⽬全⾮,警⽅通过DNA⽐较才确定,这具⼫体就是失踪多⽇的冷孟梅。
4⽉21⽇,冷孟梅失踪,亲友报了警。
警⽅随后抓获了凶⼿,正是冷孟梅的⽩⼈姨夫,Derek Barrett。
他⼀开始并不认罪,表⽰“我还陪着妻⼦(冷孟梅的姨妈)⼀起去警察局报案了,我不是罪犯。
” 直到8⽉16⽇,在⼀系列证据之下他才承认杀害了侄⼥。
后来的调查发现,Barrett对冷孟梅进⾏了残忍的虐待之后杀⼈抛⼫。
⼫检结果显⽰,冷孟梅死前被捅了40多⼑,1⼑在主动脉。
失踪前的最后⼀段录像 警⽅发现了⼀些照⽚,有⼗⼏张是冷孟梅还活着的时候,被剥光⾐服绑在床上。
冷孟梅和姨妈 "受害者的脸上显⽰出绝望的惊恐表情,遭受了难以想象的折磨和侮辱。
法律讲堂杀害少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少女被害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案中,一名年仅16岁的少女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持刀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被残忍杀害。
此案震惊了整个社会,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担忧。
二、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仅用一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过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
3.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
三、法律解读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抢劫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
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 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 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 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犯罪。 在一般主体以放火、决水、
【审判】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号生为了 寻求变态的心理刺激,针对不特定 的中小学女学生,四处寻找侵害的 目标,故意用废弃的注射器、锥子、 自制带钩的铁锐器等物刺伤女学 生胸部,作案时间长、地域广,给当 地居民造成严重恐慌,危害公共安 全 , 并 造 成 1 人 死 亡、2 人 轻 伤 的 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社会影响极 其恶劣,应予严惩。 因雷号生的犯 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雷号生予以赔 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 的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不 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
的范围,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 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第 27 条、第 29 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号生犯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 人雷号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肖春华、 周日花的经济损失 101794 元 ;三 、赔 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谢 玲 丽 的 经 济 损 失 2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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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关注杀害留德女生的凶手该判什么刑对于整个德国司法体系来说这都是一道选择题:对于18至20岁的青年犯罪嫌疑人该适用未成年人法律还是成年人法律。
而对于中国女留学生被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是被处以终身监禁还是15年有期徒刑文|方圆记者 张羽11月25日,引起中德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李洋洁被奸杀案在德绍地方法院正式开庭。
虽然此前检方已经披露过一些零星的案情,但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时,旁听的媒体记者及普通民众依然大为震惊。
德绍地方法院发言人施特劳布表示,由于案发时两名被告尚未年满21岁,因此法庭最终有可能按照青年刑事犯罪,也有可能按照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按照前者,谋杀罪最高判15年监禁,若按后者则可判终身监禁。
为何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会存在适用两种量刑标准的可能性,并且两种量刑幅度差别如此之大呢?施特劳布所说的“青年刑事犯罪”跟中国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概念吗?在11月26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德刑法与犯罪学研讨会上,三位来自德国的法学教授为听众介绍了德国刑法中“甫成年人”(也译为青年)刑事司法制度。
失踪的留德女孩5月11日晚八点半,在德国安哈尔特应用技术大学攻读建筑设计的中国女孩李洋洁决定出去跑步,却就此失踪。
两天之后,尸体在其居所附近被发现,引发中德两国的强烈关注。
案件的侦破过程一波三折,德国警方在大量垃圾堆中找到受害者衣物,此外警方证实在受害者身上发现另一人的DNA。
5月23日,一名20岁男性塞巴斯蒂安前往警局自首,表示受害者身上的DNA可能来自自己。
此后警方还对他的女友西尼尔(同为20岁)展开问话,两人称在李洋洁失踪前一晚曾与其碰面。
男犯罪嫌疑人继父德绍警察分局局长的身份更是给案件带了更多的关注。
11月2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处于恋爱关系中的两名被告人,由于女方并不能满足男方的性需求,因此恋爱关系并不稳定。
女被告人担心分手,于是与男被告人一同商量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后者的性需求,以挽救恋爱关系。
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强奸和杀害李洋洁的计划。
此外,检方还对被告人在2013年的另一起强奸案提起了公诉。
“被害人李洋洁多次做出了反抗,并且因为极度痛苦而不断发出惨叫。
两名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大概持续了一个小时,随后将身受重伤的被害人留在空置住宅中并离开了作案现场。
三个小时后,被告人又回到了现场,他们本来以为经过这些时间,被害人已经死亡……两名被告人于是将被害人拖到室外,两天后她被发现时已经死亡……根据法医的鉴定,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多处皮下出血、有明显性侵痕迹……”据在场的德国媒体描述,庭审现场的气氛仿佛凝固了,几分钟前还在倒吸冷气的人们,现在纷纷瞠目屏息。
大厅里,除了女检察官对法律文书异常缓慢、平静的宣读,再无半点其他声响。
首次庭审大约持续了1个小时,在检方阅读完起诉书后结束。
按照法庭方面此前宣布的消息,此4849次审理程序暂先安排19个庭审日,截至2017年2月28日。
年龄问题为何引发量刑分歧李洋洁案中,西尼尔、塞巴斯蒂安皆为20岁。
与中国不同的是,“青年”一词在德国刑法学中具有特殊意义,特指18周岁至21周岁的人据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尔纳·薄逸克介绍,德国现行关于未成年司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3年开始实施的《少年法院法》,该法律将可能适用的对象按照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少年乃指犯罪时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青年(也被翻译成“甫成年人”“年轻成年人”)指犯罪时已满18周岁至21周岁(不包含21周岁)的人。
14周岁以下的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21周岁以上的人全部按照成年人刑法进行判决。
青年则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事实上,中德两国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颇具共同点,譬如都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14周岁以下的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但“依据青少年刑法对18岁至21岁之间的人进行处罚甚或已经成为中德两国未成年人刑法的最重要区别。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贝恩德·许乃曼说。
在以严谨著称的德国人眼中,将18周岁至21周岁列入未成年人司法的范畴有着充分的科学基础。
“夸张一点儿说,年轻人无法对其行为负责。
”许乃曼教授认为。
在许乃曼教授的整个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窥得德国法学界对于青年犯罪心理状态的认识。
“无疑,从青年人心理社会状态到成年人心理社会状态的过渡界限极不明晰。
举个例子,德国最伟大的诗人歌德72岁的时候就曾说过自己正经历第二次青春期。
”“就我个人的生活经验来说,我很怀疑一个年轻人18岁就可以成熟到与真正成年人相提并论的地步。
因此,民法或者可以为了形式上的明确性在行使选举权时选择僵硬的年龄界限,但在涉及罪犯个人罪责和教育能力的刑法中不应成为唯一的标准。
”许乃曼教授说。
另一位教授薄逸克也指出,从统计学上看,少年犯罪人乃“在途之人”,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是个由年龄决定的短暂现象。
男性青少年的犯罪负载值(每10万个人口样本中的犯罪人)在18岁至21岁11月25日,德国德绍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留学生李洋洁遇害案,被告人西尼尔出庭。
在庭审前后的允许摄影时段内,被告人始终用纸张遮挡脸部。
FOCUS关注以前都是一路走高(女性则是14岁至16岁以前),并且在该年龄段以后则持续走低。
并且“无法确定地表明,少年犯罪人始终受到刑罚制裁,将来就一定不会再犯罪。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青少年过失”的描述中,将其解读为“源自成长冲动的所有脱轨情况”。
按照薄逸克教授的介绍,事实上,大多数少年法官将18至20岁看成仍不成熟的年纪,并据此情愿“他们不必判处更加严苛以及会在犯罪人人生发展中留下负面印记的制裁。
”有67%的可能性只被判15年监禁但在德国,并非所有的青年犯罪都按照未成年人刑法来进行判罚。
德国刑法中区分18周岁至21周岁的青年,最初是作为一种例外规定设计的。
在留德女生被奸杀一案中,施特劳布的发言正是据此给出了该案的两种可能性结果:适用未成年人刑法则量刑尺度在10年至15年监禁之间;适用成年人刑法则必须为终身监禁。
那么,前者的可能性有多少呢?一个数据可以说明德国法官对于18周岁到20周岁之间犯罪嫌疑人适用该条款的倾向性:适用未成年人法的比例为67%。
薄逸克教授指出:“其中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地区,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被指控的罪名越严重,适用少年刑罚的比例就越高,并且大城市的少年法院经常对青年适用少年刑罚,而在小城市,尤其是南德地区的少年法院则更多地趋于保守,他们对青年适用少年刑罚颇为犹豫,且对于不够成熟的认定有所保留。
”《方圆》记者查阅了关于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的发生地“德绍”的相关资料。
这是一个位于东部的小城市,人口只有10万人左右,更近似于中国的小镇。
由于东西德分裂的历史原因,这里民风偏保守,不少在德学生指出这里存在“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
在这样一个地区,面对“奸杀”案中的种种残忍事实,主审法官的观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马尔堡准则”那么,德国法官将如何判断一名处于18周岁至21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该适用未成年人刑法还是成年人刑法呢?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对青年适用未成年人刑法:一种是通过对其所在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将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价为,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另一种则是从犯罪的行为方式、情节或者动机上判断为少年非法行为。
在薄逸克教授提供的资料中指出:对于该条款,德国实务见解认为,青年是否等同于未成年人取决于其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发育潜力”,即其行为中是否具有少年的典型特质。
显然,德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依然非常概括,因此在德国司法裁量中公认的标准是马尔堡准则。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一处处长张寒玉介绍,马尔堡准则诞生于1954年,由德国青少年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与研究青少年法律的学者共同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青少年人格特质的评判标准参差不齐的状况。
按照马尔堡标准,如果年龄介于18周岁至21周岁之间的青年在个性构成方面缺少特定类型能力,那么其通常应被视同于未成年人。
这些类型能力包括:(1)具有一定的人生规划;(2)独立判断能力;(3)独立决断能力;(4)预见性思维能力;(5)理性构建情感判断的能力;(6)以严谨态度工作的能力;(7)相较于他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教还是罚是德国少年司法的老问题事实上,在中国女留学生李洋洁被谋杀案中产生的关于量刑的争议,并非只是来源于国人对凶手残忍程度的痛恨。
即便在德国,青年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是“整个未成年人刑法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德国的青少年刑法制度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该制度最重要的理念就是“教育优先于刑罚”。
青少年犯罪被认为是由于教育缺失而导致的社会反常现象,它是青少年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对正确发展发现偏离或悖反的结果。
依据这个预设前提,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根据,是青少年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认知特征,其主要功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再次犯罪。
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马尔堡准则的存在。
据许乃曼教授介绍,这种给了法官巨大选择空5051责任编辑:徐小康间的青年刑事司法制度,尽管仍得到大多数德国学者的支持,近来也有来自两方面的批评声音。
“有些人建议像中国那样,依据成年人刑法对待所有年满18岁的罪犯,也有人要求专门设立年龄介于18岁至25岁之间的所谓年轻成年人的犯罪人组别,仍然参照未成年人刑法的较轻处罚对待上述人。
”类似上述声音,凸显了教育与刑罚之间的矛盾。
即便是对青年适用未成年人刑法之内的量刑,也存在争议。
薄逸克教授就认为:“最近,少年法院对于‘甫成年人’(青年)实施的具有耸动性的谋杀案件都判得很重。
一旦少年刑罚判处13年或14年的监禁,符合教育之必要就仅仅是嘴上文章,而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了。
刑罚幅度的突破会产生一种磁吸效应:所有严重犯罪都会被顶格判处少年刑罚。
可见在严重犯罪中教育原则的尴尬处境。
”毫无疑问,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绝对符合“耸动性的谋杀”这一条。
庭审结束后,一名当地报纸的记者对德国之声记者感叹:“我刚才听得整个人都僵住了!”还有一名从德累斯顿赶来旁听的民众说:“刚才检察官在介绍案情细节时,大概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大厅里的那种几乎凝固的气氛,我个人当时就觉得很震惊、浑身不适,听着让谁都难以承受。
”德国青少年司法的借鉴意义18至20岁的青年是否应该归属于少年司法的范畴从而获得轻判,归根结底与刑事司法理念的有关。
那么,抛开我们对于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德国这种青年刑事司法制度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呢?近一两年来,由于一些低龄严重刑事案件屡屡见诸报端的缘故,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内法学界乃至媒体都热衷讨论的话题之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在研究了近十年,宽松刑事政策背景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后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下滑”,直到2015年该数据为43839人,接近于20年前的数字,其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005年的9.81%下降至2015年的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