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求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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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救助合同

船舶救助合同

船舶救助合同一、合同背景船舶救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救助公司与船东或船长在船舶遭遇事故或遇险时所签的合同,旨在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救援费用的支付。

本文将从合同要素、合同类型、合同责任等方面对船舶救助合同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解析。

二、合同要素1. 合同当事人船舶救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救助公司以及船东或船长。

其中保险公司为合同赔付方,负责支付救援费用;救助公司负责提供救助服务;船东或船长为受救援方,负责接收救援行动。

2. 合同内容船舶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救助服务、救助费用、救助区域、合同期限、合同责任等。

其中,救助服务包括营救沉没、搁浅、遇险或受损的船只以及其载货物的保护、救助;救助费用包括救援费、管理费、保险费、应急排险工程费等;救助区域指的是救援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海域。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合同货物船舶救助合同中商定的货物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或者所保险船只的货物或船只等非人的财物。

4. 合同费用合同费用为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根据救助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和范围、服务、工程等标准来确定。

三、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签订后是否补充条款以及合同结束条件的不同,船舶救助合同可分为“保函”合同和“短期救助”合同两种类型。

1. 保函合同保函合同即船舶救援保函,是由船东或船方为了向救助公司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保函合同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救助时的费用支付,并防止船东或船方在遇险时没有立即得到救援。

保函合同与船舶救助保险合同相似,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而保函合同是由船方提供担保。

2. 短期救助合同短期救助合同是船舶遭遇事故或者受到威胁时,救助公司与船舶的船东或船长签订的一种临时性合同。

救助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救援服务,随后合同自动终止。

短期救助合同的办理时间较短,手续简单,适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四、合同责任船舶救助合同责任主要分为保险公司责任、救助公司责任和船东或船长责任。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F轮是一条四万五千总吨的散杂货船,几年前在我国几个港口分别装载了数十票件杂货后驶往韩国釜山继续受载,目的地是中东的几个卸港。

到达釜山的时刻已经是夜晚,此时大雨磅礴,能见度很差。

与釜山港指挥中心联系后,被指令去某锚地抛锚待命。

由于沟通不良,船长在寻找锚位的时船速控制不当,该轮不幸在锚地外边的礁石区触礁。

随后的脱浅措施使出错,船舶困在礁石区。

风雨交加,海浪涌上甲板,情况十分危急。

海难发生后,韩国港口当局为了保护港口的海洋环境,命令船东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船舶的燃油泄漏造成当地海洋环境污染。

事发突然。

应该找谁来救助?是否要宣布共同海损? 如何避免油料外溢?如何审核和签署这些法律文件,合同? 这一切来的太紧急,船东被这眼花缭乱的变故和急迫情势搞得已经蒙圈,不知道如何处理。

好在船舶的保险经纪人经验丰富,联系了该轮的H&M保险人和P&I协会,帮助船东安排好了上述一切事宜。

船舶在出发前已经加了大量的燃油。

触礁的船舶有泄漏燃油的危险。

全体船员被安排撤离船舶。

船舶的船壳保险人及时安排了专业的国际海上救助公司赶到出事地点。

在这紧急情况下,没有别的选择,船东作为紧急代理人(agent of necessity)必须代表船,货两方与国际该救助公司签署无效果,无报酬的劳氏救助契约(LOF)。

该LOF 采用的是95 版本,该版本会按照惯例协商并入了一个与保护海洋环境有关的,被称为“SCOPIC”的条款。

救助合同签署后,对F轮船,货脱离危险的救助工程开始了………。

由专业救助公司参与的海难救助属于合同行为并含有强烈的国际性质。

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参与管理。

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司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的参加国。

该公约面世前,国际上已经有了1981蒙特利尔年国际救助公约和出现了专业的国际救助公司。

在救助合同文本方面,英国劳合社也制定了劳氏救助契约(LOF)供当事人使用。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甲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遭遇了海难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乙方提供救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船舶救助:是指乙方运用自己的船舶和设备,对在海上遭遇危险的船舶及其他财产采取的援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拖带、起浮、守护、消防、医疗急救等。

2. 获救财产:是指在救助作业中被乙方成功救起的船舶、货物、人员以及其他财产。

3. 救助报酬: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船舶救助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

第二条救助作业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请求,立即派出适航、适任的救助船舶和人员,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2. 救助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障甲方的船舶及其他财产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 救助作业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救助报告和费用清单。

第三条救助报酬及支付方式1. 救助报酬的确定:根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救助作业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本次救助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救助报告和费用清单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救助报酬。

3. 税费承担:救助报酬中应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甲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规定,对其船舶及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求助合同8篇

海难求助合同8篇

海难求助合同8篇篇1甲方(求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海难,急需救助,乙方愿意提供救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救助事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海难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船只拖带、人员救助、物资援助等。

2. 救助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由双方根据海难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海难救助服务。

(2)甲方应提供详细的海难情况,包括船只、人员、物资损失及需要救助的具体内容。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提供的救助服务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救助服务费用。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请求,及时、专业地提供海难救助服务。

(3)乙方应确保救助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救助服务的安全性。

(4)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救助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救助服务费用:双方根据救助服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救助服务费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救助服务费用。

支付方式具体为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的救助服务不当或疏忽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是我国一起典型的涉及海上救助合同的案例。

此案历经多年,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程序法的重要应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再审程序、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发生在2008年,一艘名为“加百利”的轮船在我国海域遭遇海难,船员生命岌岌可危。

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救助合同,约定救助成功后支付一定费用。

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但船东却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再审程序。

争议的焦点在于救助合同的效力以及船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再审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

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再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救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救助公司是否完成了救助义务等。

三、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与分析程序法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救助案中,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的救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

2.救助行为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公司应按照救助合同的约定完成救助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船东在再审过程中提出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包括合同约定的救助费用过高、救助公司未完成全部救助义务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船东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审查,并认定船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再审一案的审理,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1.强化程序法意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重视程序法的应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救援救灾服务合同6篇

救援救灾服务合同6篇

救援救灾服务合同6篇篇1救援救灾服务合同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二、服务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救援、物资运输、医疗救治等;2. 甲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的范围包括国内及国际救援救灾;3. 甲方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时,应按照乙方委托的具体要求和情况进行行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4. 甲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救援救灾服务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救援救灾任务完成之日终止。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篇2救援救灾服务合同一、甲方:(甲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乙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灾难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援伤者、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甲方特向乙方提出申请,请求乙方给予紧急救援和救灾服务;2、乙方具备进行紧急救援和救灾服务的资质,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救援救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紧急救援服务: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需求,派遣专业人员和设备到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物资供应等。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 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实践中,救助合同尽管以书面 形式为主,但是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02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1 (1)雇佣救助合同
为雇佣方式救助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 可以在救助前签订,也可以在救助过程中签订。 • 合同中通常明确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不论救助是否成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1972 年
1980 年
1990 年
最具影响力和变化最大版本
2000 年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国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实践中,各种不v 同的LOF合同被广泛地使用在救助 作业中,取得了“准公约”的法律地位,对各国海事立 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2) SCOPIC条款
SCOPIC迄 今为止已经有4个版本,经过多次修改,最新版本 为 SCOPIC2011。
SCOPIC2011 明 确 了 救 助 人 和 船 舶 所 有 人 在 合 同 中 的 定 位 , 规定了双方在特别补偿问题上的权利与义v 务关系。
SCOPIC条款不是独立存在并独立实施的条款,它是作为救助 主协议(LOF2000或LOF2011)的补充条款来实施的,但前提 条件是主协议必须合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
救助方则担心特别补偿条款,仅在有损害环境威胁并 需证明时才使用,从而对其很不利,而v 且该条款不适用于 沿海、内水及毗连区之外的地方,其适用范围存在地理上 的限制。

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6篇

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6篇

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6篇第1篇示例: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二、协议背景甲方与乙方就因_____ (海难事故/意外/损失)而涉及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海难赔偿协议书》。

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______ (具体金额)作为赔偿金。

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_____(海难事故/意外/损失)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四、赔偿方式1. 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具体天数)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以确保乙方在第一时间收到赔偿款。

2. 赔偿款项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五、协议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具体时间)。

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解除本协议,双方应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解除手续。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_________,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办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七、协议终止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双方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第2篇示例: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责任方”)二、背景及目的海难是指在海上船只、潜水器具等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情况。

双方就海难发生后的赔偿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三、赔偿原则1. 责任方同意对受益人在海难中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货物、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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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求助合同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
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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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
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

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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