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交委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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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质安〔2011〕859号签发人:韩培俊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市建设和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每月公开考核结果,上报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带班交接记录;2、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3、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4、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5、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落实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城建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城建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颁布时间:2011-7-22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负责制:1、负责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工作。

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内容1、传达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级管理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管理状况;3、检查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化和绿色施工情况;4、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开挖、起重机械吊装及按拆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因故不能到场,可委托公司安全负责人带班检查;5、当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进行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七条公司制定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

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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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一、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度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存档备查。

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五、考核
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2)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

3)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100元。

4)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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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免积分}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免积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7月2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22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0722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225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5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粤建质函〔2011〕5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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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1]97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2011-10-21 14:59:22)
分类:带班制度
标签:
杂谈
公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口。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

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

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附表一)
注:1、本表可印制成记录表,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

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记录本编号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2、隐患代号分六类:(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方案、教育交底等;2机械设备;3用电;安全设施;5个人防护用品;6其他)。

3、重复发生的隐患,则在“重复隐患”栏中打“√”。

4、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各留一份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附表二)
工程名称:
注:1、本表由项目负责人(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的人员)填写
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附表三)
工程名称:
注:1、本表由总监(或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总监代表)填写
2、当天如有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则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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