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旗滨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本公司依法设立及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治理结构管理第四条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
子公司应依法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限于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议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相关情况。
第六条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推荐,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
第七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对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公司参会代表应按公司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公司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表可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议。
旗滨集团员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旗滨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确保公司利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请假类型及审批流程:(一)事假:因私事需请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二)病假:因疾病需请假,须提供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三)年假: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员工请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员工因特殊原因需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加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公司物品。
第十一条员工应维护公司秩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赌博等。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绩效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五条考核周期为一个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股份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和发展目标及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层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三条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第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执行总裁2名,职务相当于常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之规定。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七条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董事长工作人员工作细则DOC

董事长工作人员工作细那么一、办公室环境卫生维护1.董办内勤早上到公司后,必须在九点钟上班前把董事长办公室清扫干净。
2.要求:办公桌及桌子下面、椅子、书柜、冰箱、沙发、茶几和黄花梨饰品及办公用品等要逐一擦拭,要做到一尘不染;办公桌后面的小抹布要保持干净湿润。
3.把办公室内空调翻开:平时保持25度,中午热时调到24度,晚上冷时调到26度,开中/低档风〔或根据天气变化,以实际需求为准〕,原那么上不开高档风。
4.根据天气情况,把窗纱和窗帘调到适宜位置,保证室内光线充足而不刺眼。
5.检查空气清洁器,及时加水,永远保持在高水位线,并调到适宜档位。
6.检查董事长办公室和卧室内的加湿器的水量,保持在适当水位。
7.检查电热水壶里的水量,并适当添加饮用水〔矿泉水/纯洁水〕。
8.要定期给黄花梨饰品台面上的小玻璃杯加水。
9.把电脑翻开调到监控界面;用户名:jianhe,密码:121330;顺序,由上至下,由左至右分别为:开放办公区1,开放办公区2,开放办公区3;高管通道,大厅,秘书区;北步行梯,电梯厅,南步行梯。
10.检查办公桌的电子钟,必须保证准确。
11.检查笔筒的笔是否整齐,是否都有墨水;打印机是否有墨、纸等;办公室的日常用品要不定期检查,没有及时补充。
12.给水杯倒好热水,水量为杯子的2/3,放在旁〔如为空杯那么放在后边的茶几上〕。
13.卧室内:电视柜、床头柜、茶几,藤椅和木地板地面要擦拭干净。
14.洗手间:每天清扫,卫生间的玻璃镜子、台面〔洗手池和柜子〕、马桶都应进展清洁;洗手间的毛巾3天洗一次;香皂、洗厕灵、卷纸、垃圾袋和浇水壶在洗手台下面柜子里,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15.卧室木地板和卫生间地面要单独拿抹布擦拭,并将拖鞋上的灰尘和地毯绒毛等清理干净。
16.办公室地毯要和保洁协调好,及时吸尘和清理。
17.文件处理:将当天要提交的文件放在办公桌左上角指定位置,已经批阅的文件进展登记并及时归档和反应给呈报人。
旗滨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公告编号:2020-062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1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0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共有董事9名,本次会议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培武先生召集和主持。
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经全体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关联董事张柏忠先生、张国明先生、凌根略先生因参与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5月4日, 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17年5月25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旗滨集团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旗滨集团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 2017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将于2020年5月25日届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组织相关部门对照《2017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经对2019年度公司层面业绩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达成。
股份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裁的任职资格第一条总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经董事会聘请,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总裁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优秀的个人品质:诚实、正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勇于承担责任,勤奋、进取,工作积极努力。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1、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不做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为了短期利益损害长期利益的行为;2、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3、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教育程度:接受过高等以上教育。
(四)专业素质:具有丰富的战略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经历与经验:外聘的总裁具有担任过相近或相关行业总裁职位五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内部选聘的总裁应具有在公司重要领导岗位工作的经验。
第二章总裁任职及辞职程序第三条总裁由董事长负责提名,程序如下:(一)评估现任总裁任期绩效;(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总裁候选人信息;(三)对候选人情况进行考察;(四)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五)将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总裁的辞职(一)辞职条件当总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准予总裁辞职:1、当总裁的身体健康出现严重问题时;2、总裁个人或家庭确实遭遇很大困难而影响其正常工作时;3、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未能达到业绩目标;4、总裁未有任何正当理由在任期结束前,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违约。
(二)辞职程序1、总裁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书,应注明辞职原因;具体时间要求由公司与总裁签订的工作合同为准;2、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3、董事会召开会议就总裁辞职事宜进行审议;4、如总裁辞职理由充分,董事会予以批准,则总裁可以离职;如总裁辞职理由不够充分,董事会未批准总裁的申请,而总裁执意辞职,则视为总裁违约;5、在董事会批准前,总裁要继续履行职责;6、董事会批准总裁辞职申请,总裁应积极配合对其进行离任审计;7、离任审计后,总裁办理一切交接与离职手续完毕后方可离职;8、总裁的调整情况,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旗滨管理制度

旗滨管理制度
旗滨管理制度如下:
1、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保持经常联络,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2、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4、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5、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组、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旗滨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公告编号:2020-037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19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9:0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共有董事9名,本次会议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培武先生召集和主持。
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经全体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因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展为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同意公司制定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意原《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废止。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2020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同意公司2020年度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75,0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按照金融衍生品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每笔业务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12个月内。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实施,具体交易情况以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及实时交易交割为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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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管理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明确总裁的职权、职责,规范总裁的行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
第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总裁的职权
第五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实施并监督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建议;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财务总监、技术研发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
(七) 决定聘任、解聘、奖惩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 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数额的重大经营合同、购买合同、销售合同由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在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裁签订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九) 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可设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十) 在董事会授权或总裁权限内决定公司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十一) 对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数额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资产的收购、出售、置换、租赁等)予以审批,超出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事项由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十二)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总裁的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每三个月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总裁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
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总裁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总裁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总裁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总裁工作机构:
公司设置总裁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是总裁办公机构,负责处理总裁交办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办公室召集、总裁主持。
总裁办公
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总裁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裁办公会议,总裁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裁主持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
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总裁办公室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裁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考核,报备董事长后,由总裁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长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审核,总裁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裁批准。
(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总裁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裁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五)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总裁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裁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总裁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总裁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其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总裁不得同时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总裁职务,或担任与总裁职权类似的职务。
第十九条总裁解聘事由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 总裁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总裁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裁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授权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总裁违反本细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同样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亦可参照本工作细则精神制订相应工作细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