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

合集下载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

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

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

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

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

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

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

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

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

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商法形考一答案1. 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4. 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5. 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7.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9.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11.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3.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正确答案是:公司法是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性14. 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设立中止15.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和缴纳担保责任正确答案是:法定资本制17. 为了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妥善履行职责,《公司法》规定了他们正确答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8. 《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权19.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的叙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样享有表决权2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汪金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 200042)摘 要: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先行赔付制度是一种诉讼外和解机制,有助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充分、及时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证券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谨慎履职。

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是先行赔付的主体,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优势,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实质参与赔付的程序和登记确认方式,创新激励机制以提高责任主体开展先行赔付的积极性,保障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51,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6)-0091-09一、引言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和高速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信心的维持离不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加之证券民事诉讼的繁琐滞后,证券投资者陷入“维权难、赔偿难”的境地(冯果,2013)。

先行赔付投资者虽有“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三大成功赔付案例,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先行赔付面临着正当性的质疑且尚未形成一项明确且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

2020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首次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此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责任的新尝试。

在亟待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背景下,先行赔付制度对构建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方便快捷先行赔付投资者权益救济、督促相关金融机构等赔付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汪金钗,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
本文是关于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导读:针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以及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张晓军表示,2019年 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2019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

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先行赔付制度规则将明确
针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以及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张晓军表示,2019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安排,有万福生科等案例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将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

此外,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按照规定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设立资管计划进行增持,相关资管计划中银行资金为优先级、大股东收益为劣后级,随着股票下跌个别公司如慧球科技的资管计划已经出现平仓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后六个月之内不得减持,大股东3个月之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既要遵守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又要不违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张晓军明确指出,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据此,如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亦不受《减持规定》有关减持比例等限制。

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对6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张晓军表示,近期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3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与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时任董事长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79,902,315.48元用途,用于项目的拆迁等事项。

对于上述情况,东方锆业未按照规定在202019年报、202019年报、202019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控股)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泰电源)第一大股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泰电源”1,4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9375%;其中,在2019年5月22日减持后,减持“科泰电源”比例已超过科泰电源已发行股份的5%,科泰控股未按照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科泰控股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300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391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科泰控股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伟立予以警告;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27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310万元;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对科泰控股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40万元。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陈明贤利用其个人控制的5个自然人账户,在2019年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以短线交易方式操纵“上工申贝”、“长江传媒”和“旗滨集团”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580,803.88元。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明贤违法所得 2,580,803.88元,并处以2,580,803.88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是任子行并购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景某军朋友张海光与景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频繁,并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任子行”,非法获利2,508,478.36元,构成内幕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荣兆业)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是世荣兆业收购梁某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事项的知情人。

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与郑某存在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世荣兆业”,非法获利4,155,227.22元,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依法没收黄芝颢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

陈悦婷利用其配偶臧某军所掌握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星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
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账户交易“华星化工”,非法获利73,091.3元,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依法没收陈悦婷违法所得73,091.3元,并处以73,091.3元罚款。

张晓军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