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2种金融牌照简介与办理资格
金融牌照申请完整手册

金融牌照申请完整手册第一章:引言在现代金融领域,拥有金融牌照是一项重要的资格。
金融牌照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合法经营的准入权限,也为客户提供更可靠的金融服务。
本手册将为您提供一份完整的金融牌照申请指南,帮助您顺利获得金融牌照。
第二章: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申请金融牌照之前,有一些准备工作是必需的。
首先,您需要明确自己所希望申请的金融牌照类型。
金融行业有多个不同类型的牌照,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了解各种牌照类型将有助于您选择适合自己的牌照。
其次,您需要编写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清单。
这个清单应包括所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申请表格、企业注册文件、财务报表等。
确保您准备齐全的材料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第三章:申请流程一旦您准备齐全了申请材料,就可以开始正式的申请流程。
金融牌照的申请流程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或不同类型的牌照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和评估:金融监管机构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他们将评估您的资质、经验以及公司的可行性。
此外,他们还可能对您进行面试或现场检查。
3. 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如果您的申请通过了审核,金融监管机构将向您颁发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将成为您合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准入证明。
第四章:关键要点和注意事项申请金融牌照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要点和注意事项需要注意:1. 资本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具有不同的资本要求。
在申请前,您需要确保您的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2. 学习和培训:申请金融牌照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和行业经验。
在申请前,您可能需要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和培训,以增强您的专业知识。
3. 合规和风险管理:金融业务涉及许多合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在申请前,您需要了解并确保您的公司具备必要的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章:申请成功后的运营和管理一旦您成功获得金融牌照,您就可以开始经营和管理您的金融业务了。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银行是金融机构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银行向市场提供并接受现金、存款、汇款和贷款等金融服务,以及各种证券的买卖。
当一个机构想要从事银行业务,就需要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
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简称“银行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一种证书,用于验证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开展银行业务的资格。
只有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才可以在中国开办银行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种类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种:1.备案证备案证是为了规范市场上非法银行的行为而设立的,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制,并且备案证只针对那些金融机构,而不涉及个人事务。
2.资质证资质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给商业银行的许可证,其功能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和信用业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持有此类证书的银行具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分类证分类证是中央银行为了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风险安排而设置的许可证。
根据银行的风险程度分为四个级别,级别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获得要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一个机构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1.单位申请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但条件非常苛刻,金融机构必须拥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稳定的资本结构。
2.审核央行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资本金、机构设置、内部审查制度等进行核实和审核。
3.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批准只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审批不准绝不折回”,即只有符合央行相关规定的申请机构才能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不仅是对持证单位享有经营银行业务的资格的认可,更是央行对持证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首先,持证单位必须遵守金融系统的规定和央行的执法要求,如果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央行的监管要求,央行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行业通用金融类资格证书

行业通用金融类资格证书
金融行业有许多通用的金融类资格证书,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
1. 金融从业资格(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从业资格是中国金融业监管机构颁发的一种职业资格证书,包括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
这些资格证书是金融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证书,用于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2.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CFA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金融分析师资格认证,由CFA协会颁发。
CFA认证是全球金融行业内最为重要的专业资格之一,涵盖了投资分析、资产估值、投资组合管理等多个领域。
3. 特许金融分析师(CFP):CFP是国际上最受认可的金融规划师资格认证,由国际财务规划师联合会颁发。
CFP认证是专门针对个人财务规划领域的资格证书,要求持有人具备全面的财务规划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务规划建议。
4. 特许公认会计师(CPA):CPA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师资格认证,由各国会计师协会颁发。
CPA认证是会计领域最高级别的资格证书之一,要求持有人具备广泛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审计、财务报表编制和税务规划等工作。
5. 特许金融经理(CMA):CMA是国际上最重要的管理会计师资格认证,由管理会计师协会颁发。
CMA认证是专门针对管理会计领域的资格证书,要求持有人具备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和业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这些资格证书在金融行业具有广泛的认可和影响力,持有这些证书的人员通常被视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金融专家,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发展和就业竞争力。
中国金融牌照梳理报告

现状 民营银行开放 冻结发放 开放 开放 开放 —— —— 冻结发放 仍待核查 CEPA通道开放 冻结发放 开放 收紧 收紧 开放 开放 公募尚未开放,私募版开放 收紧 开放 开放 开放 开放 节奏放缓 节奏放缓 节奏放缓
PART 1
A
银行 信托 消费金融 互联网小贷 券商
B
第三方支付 征信
C
AMC 金交所 供应链金融 股权众筹 保险 基金
12
信托
市场需求庞大,增速有望反弹
信托资产余额破20万亿,增速有望反弹。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3-2015年,信托业务遭遇基金子公司等资管公司的激烈竞争,信托 资产余额同比增速逐年下降,分别为46%、28.2%和16.6%。截至2016年末,我国信托资产余额突破20万亿元,信托资产的持续增长反映了实体 经济 融资需求仍然较为稳定,中国经济增长的韧性仍强。政策刺激和PPP等实业投资机会将推动信托资产增速反弹,预计2017-2019年信托资产 规模增 速分别为15%、18%和20%。
4
牌照 银行 信托 金融租赁 消费金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货币经纪 贷款公司 第三方支付 征信 证券 期货 公募基金 基金子公司 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支付 私募基金 股权众筹 保险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融资租赁 典当 保理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金融资产交易所
数量 773 71 56 22 39 5 14 267 8 111 161 95 67 248 22 近万家 135 数百家 1324 数千家 数千家 约4000家 约3000家 数十家
湖南三湘银行
30
四川新网银行
30
福建华通银行
安徽新安银行
30
20
武汉众邦银行
资料来源:银监会
金融企业牌照申请条件及注册要求

金融企业牌照申请条件及注册要求(18个牌照)目录金融企业牌照申请条件及注册要求(18个牌照) (1)金融企业牌照申请条件及注册要求(18个牌照) (2)一、银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银行类) (2)1、银行牌照 (2)2、信托牌照 (3)3、金融租赁牌照 (4)4、货币经纪牌照 (5)5、贷款公司牌照 (7)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8)6、第三方支付牌照 (8)三、由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9)7、基金销售牌照 (9)8、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11)9、券商牌照 (12)10、公募基金牌照 (13)11、基金子公司牌照 (15)12、期货牌照 (16)四、由银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保险类) (17)13、保险牌照 (17)14、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 (18)五、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 (19)15、典当牌照 (19)16、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20)17、融资性担保牌照 (21)18、融资租赁牌照 (22)金融企业牌照申请条件及注册要求(18个牌照)一、银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银行类)1、银行牌照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江苏的苏宁银行也已于近期开业;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 审批机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1.3 申请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金融行业牌照明细

《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银监会令
[2007]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非银行金 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银 监会令[2007]第13
号)
目前银监会已暂 停发放信托牌照 。因此最实惠的 获得信托牌照的 方法是收购小型 信托公司以获得
牌照价值。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
消费金融公司不 能吸收存款,钱 从哪里来?除了 自己的资本金之 外,《办法》规 定可以通过境内 同业拆借、向境 内金融机构借款 以及经批准发行 金融债券进行融 资。尽管《办法 》规定金融机构 做股东必须总资 产达到800亿元以 上,但这依然无 法消除消费金融 公司自身风险大 、融资难的困境
。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
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 《非金融机构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
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
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金融租赁公司管 理办法》(银监会 令[2可以从事的
7
货币经 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 纪牌照 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
品交易。
农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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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融 机构 (农商 行、农 村合作
农商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 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 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银监会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 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 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 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 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各类金融牌照介绍
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 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例如 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 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使用 商业银行渠道,也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 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业务许可证,苏宁易付宝、汇付天下、通联支付、 银联电子、支付宝便属于此列。
(五) 典当行 牌照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有:民品、动产、不动 产、财产权利、咨询评估、绝当品销售
民品包括:黄白金、铂金、名表、数码产品 等
动产有:机动车、原材料等 不动产:房产、设备 财产权利:股权、应收账款、专利权、汇票 等权利。
(六)
此牌照经营范围: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
小额贷款 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
投资公司种类及说明
投资公司种类
1、投资管理 2、资产管理咨询 3、投资咨询 4、资产信息管理
如:XX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 市XX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市 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市XX资产 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 投资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经济贸易、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教育咨询、出国留学咨询、 经营性互联网资讯除外), 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 资产管理信息咨询, 产权交易信息咨询, 资产交易信息咨询, 财务信息咨询, 贷款信息咨询, 会议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 仓储服务(国家专控除外)、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稀贵 金属除外)、工艺美术品(古玩除外)、服装、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 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他 中心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2020/3/1
(四) 基金销售
牌照
消费金融牌照
消费金融牌照在金融行业,获得牌照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认可。
消费金融牌照是指允许机构进行消费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授予持有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合法资格。
消费金融牌照的颁发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审查,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消费金融牌照的意义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机构可以开展各种与消费相关的金融服务,如消费贷款、信用卡发行、分期付款、消费分期等。
消费金融服务与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消费金融牌照的颁发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申请消费金融牌照的条件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并非易事,申请者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首先,申请机构需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本实力。
其次,申请者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
最重要的是,申请者要符合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如行业准入标准、合规要求等。
消费金融牌照的监管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监管机构对持牌机构进行定期监管和审查,确保其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同时,监管机构会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
消费金融牌照的发展趋势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消费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消费金融牌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未来,消费金融市场将会迎来更多的创新和变革,消费金融牌照也会更加丰富和多样化。
持续加强监管和规范,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牌照是金融领域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代表了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领域的资质和实力。
只有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机构才能在消费金融市场中合法开展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在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消费金融牌照无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推动金融业向着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互联网金融牌照分类及相关牌照解析
互联网金融牌照分类及相关牌照解析互联网金融牌照是指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正式文件。
任何一张互联网金融牌照,特别是许可取得的,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放的。
从2010年至今,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牌照的获取标准陆续出台,相关牌照也在陆续颁发和不断增长中。
从2013年到2015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一直持鼓励发展态度。
2015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开始收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16年以来,诸如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牌照收购事件频发,除互联网金融企业之外,一些大的产业资本也对金融牌照较为追捧,恨不得将全牌照收入囊中。
因此各牌照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有些稀缺的牌照甚至开出了天价。
许多知名大公司都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他们需要这些现代化的工具去实现互联网金融梦想。
这也是目前大势所趋。
获取牌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获取,一是收购获取。
由于申请获取速度相对较慢,且一些牌照的颁发处于暂停状态,收购获取这种更为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互联网金融牌照的分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根据宽泛的分类标准,其业态有第三方支付、P2P(个体网络借款)、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网络小额贷款以及虚拟货币等。
互联网金融牌照是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所颁发的准入性文件。
按批准属于事前,还是事后,互联网金融牌照分为许可和备案两种形式。
许可因其要求严格,存在不批准的可能性,又称为“硬牌照”;备案因其属于事后报告,不存在批还是不批的问题,又称为“软牌照”。
对于十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是都要求必须取得牌照。
目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等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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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 (内附各牌照注册条件) 2014-10-11 11:03:29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P2P观察 高义广
作者作为金融领域的律师,经常被客户问及金融牌照问题,尤其是产品创新设计时,更需明确客户所持牌照的业务边界。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一、中国金融牌照一览表
二、主要金融牌照简介 (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2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4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货币经纪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 4.1审批机关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2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4.3申请条件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贷款公司牌照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14家贷款公司,最早批准日期为2007年2月。 5.1审批机关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5.2法律依据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3申请条件 5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6、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兵家必争,原因无它,只因和最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挂上关系。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第一批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 该证书2011年5月开始发放,截止2014年10月6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机构获得该许可,如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 6.1审批机关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2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6.3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6.4注册资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