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15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离婚房产分配的思考徐雅洁(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最难处理的则是财产分配问题,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条款更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颇有争议;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导致不少人的婚恋观发生了改变。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该解释中相关条款与民法有关原则相联系,探讨该司法解释之现实运用的影响。
关键词:夫妻财产 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57—02 一、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在我国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法律条文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部司法解释中,其规定主要涉及:离婚房产分配主要以夫妻双方协议为主;离婚时房产分配对困难方适当照顾;房产中涉及一方部分婚前财产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的分配依据。
在我国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7条、第10条、第12条三条规定均涉及涉及离婚房产分配的内容: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并将产权登记于父母名下的。
可以看出“买房、还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反映到了法律的领域。
我国的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仍然采用的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产权登记制度”为主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辅之以公平原则照顾困难方或对房屋有贡献方的方式。
(二)国外法国、美国及日本在司法领域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它们针对该问题也有相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如果没有婚前协议,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两人协议离婚,财产可自行协商分配。
倘若一方提起诉讼,两人都必须如实提供财产清单,如果有人妄图瞒报财产,作为惩罚,法庭将没收隐瞒的全部财产。
夫妻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思考

关键词 : 婚 经济补偿制度 ; 同财产 ; 善 离 共 完
中图分类 号 :9 D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1 2 — 0 10 1 7— 18 2 1 )00 5 —1
l 夫 妻离婚 经济 补 偿制度 概述
一
满 足 家 庭 成 员 生 活 需 要 所 从 事 的 劳 动 , 括 抚 养 子 女 、 料 包 照 老人 、 饭 洗衣及 其 它 的一 些 家庭 琐事 。家 务 劳动是 维持 做 家 庭 生 活 必 不 可 少 的 , 是 在 实 践 中 , 务 劳 动 多 少 到 底 怎 但 家 样 界 定 ?怎 样 才 算 “ 多 ” 有 的 付 出 是 有 形 劳 务 , 以 通 较 ? 可 过 市 场 进 行 评 价 ; 的 付 出 是 无 形 劳 务 ,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价 有 没 格 ; 的 付 出 是 非 财 产 性 劳 务 , 一 方 在 另 一 方 协 助 下 获 得 有 如 的 无 形 资 本 , 文 凭 、 格 证 书 和 某 种 谋 生 技 能 、 方 对 另 如 资 一 方精神上 的支 持 、 子女 的关 怀 、 老 人 的慰 藉等 等 , 对 对 目 前 还 没 有 一 个 量 化 的 标 准 , 以有 必 要 在 以 后 立 法 中 对 离 所 婚 经 济 补 偿 的 补 偿 因素 进 行 细 化 。
偿 是 一 种 劳 务 补 偿 , 有 这 样 才 能 在 财 产 上 或 经 济 上 给 予 只 付 出 义 务 较 多 一 方 合 理 的 补 偿 ; 外 , 济 补 偿 只 发 生 在 双 另 经 方 约 定 实 行 分 别 财 产 制 的情 况 下 , 该 请 求 权 的 适 用 前 提 。 为 如 果 双 方 实 行 的 法 定 婚 后 所 得 共 同 制 , 不 产 生 一 方 对 另 则 方 的 经 济 补 偿 问 题 。 因 为 在 共 同 财 产 制 下 , 果 离 婚 时 如 为 家 庭 作 出较 大 贡 献 的一 方 要 求 另 一 方 多 分 得 夫 妻 共 同 财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统婚姻制度区域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3.论婚姻的成立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20.离婚标准之探讨21.亲权制度研究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26.╳╳地方婚姻调查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40.准婚姻制度研究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10.婚内强迫 __的法律性质分析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13.“ __”技术的法律反思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20.婚姻自主权探讨婚姻法学前沿区域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3.婚前体检存废论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5.试论准婚姻关系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7.浅析婚内索赔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10.婚约的法律性质11.“闪婚”的法律分析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wenku.baidu./view/33e7f2620b1c59eef8c7b4ce.html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23.“换亲”的法律分析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25.网婚的法律分析26.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27.论非离婚之诉28.冥婚的法律分析29.公告离婚的适用与完善30.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婚姻法: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6、监护制度研究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17、 __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23、论合立遗嘱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王建平.民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6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
7梁彗星.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数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她们肩负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结果是造成实际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导致离婚妇女生活贫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传统上认为合理的严格均等分割理论,体现了男女两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服从婚姻的本质。④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其次还将由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间互相帮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⑤二、当前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对财产享有权利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
注释:
1王建平主编:《民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681。
2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8。
3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62。
4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9。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
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令人满意。
因此,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
对此,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
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对家事劳动予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
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出:“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
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
”脚”’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
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我国99 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论 BOT 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论适应 WIO 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法理研究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
法律的感性与理性

法律的感性与理性—关于配偶权延伸出的思考可能与自身开始恋爱的经历有关,对于婚姻家庭,配偶等相关权利关系就特别感兴趣。
在将近2个月的人身权学习中,颇感兴趣,也体会颇深!在此,就我自身在相关感兴趣的人身权中的思考与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所谓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中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然而,配偶权的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配偶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对于这一特征,不免引起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思考。
首先,当配偶权因为其中一方的过错而遭到侵害时,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在伦理道德方面,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情理的。
然而,从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讨论是不是可以向破坏夫妻之间美满婚姻的第三者,也就是俗称的小三提出赔偿要求?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还要考虑另一个概念——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一方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一方配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一种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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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
为了全面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产生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第三,我们探讨一下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
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根据当前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掀开新世纪家庭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20年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由于国门打开,西风东渐,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包养情妇”、“包二奶”、“姘居”等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家庭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家庭比较突出,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对婚姻的成立只有正面的规定,却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人为因素比较大;有些条文不适合于今天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发展,例如夫妻财产制,把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
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前期,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社会财产状况非常简单,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婚姻内部的家庭财产关系也是很简单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家庭经济职能有所强化,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也比过去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对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定进行修改,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作出比过去更为详尽的规定。
从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于当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婚姻法》分6章51条,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妨害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更明晰的规定。
这部《婚姻法》将同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一样,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载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册。
可以说,这次修改婚姻法的整个过程都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广泛、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姿态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全民参与性。
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效率。
法律界人士称,此举表明中国立法工作向民主化和科学化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禁止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是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婚姻本身的性质。
我们知道,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关于结婚的规定,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关系正式成立。
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是自愿、平等。
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是契约。
西方启蒙时期资产阶级学者在几百年前指出,婚姻是契约。
婚姻是契约,符合合同的基本定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缔结婚姻,也可以自愿地解除婚姻,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达不成协议时,才需要国家法律介入。
如果婚姻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有损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过错赔偿包括赔偿精神损失。
认为婚姻是契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区别。
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可以计量,可以替代,甚至可以重做,而婚姻合同的标的,却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本身。
它往往不可计量,难以替代,甚至是难以感受和把握的。
不论怎样,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损害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因此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数额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
由于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这种分割,应当考虑到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并不是离婚赔偿。
不能认为离婚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
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由于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产生了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可以考虑无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也可以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予以照顾和倾斜。
对于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法院还可以判决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这不是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追究离婚时有过错方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构成要件:一是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二是因上述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三是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有已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它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但对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赔偿范围。
下面,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指什么,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具体规定(一)、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
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
因为形成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薄等证明,如果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一般不易形成法律上的重婚。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是:一是一般均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
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后果和情节,分清情况,叉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
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
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
妾是旧社会一夫一多妻制的产物。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般那不予追究。
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惩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姘居行为”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的双方虽然公开或隐蔽地共同生活,而且通常有共同的居所,最典型、最主要的是俗称的“包二奶”现象,但是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