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甬政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中心镇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加快人口和产业集聚,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突出特色和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到“十一五”末,培育一批经济发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特色鲜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中心镇。
二、加快中心镇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把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作为中心镇发展的首要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编制和完善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中心镇的地位、职能、分工,推进中心镇与周边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
中心镇编制的总体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重点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功能区、安全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的编制,并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要不断完善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严格按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并要建立健全规划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把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中心镇发展的核心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中心镇加快产业功能区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产业功能区,完善配套功能,做好产业功能区的协调工作,鼓励农村工业向功能区集聚。
(完整word版)浙江省近年来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浙江省近年来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提要: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成为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制度瓶颈。
改革乡镇政府体制,加快小城镇发展,已经成为学界和政界的共识.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市场化改革“先行一步”的浙江省,近年来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以增强重点镇(中心镇)权能为中心的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于近期全面推开了以“强镇扩权(中心镇培育工程)“为内容的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这一改革给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将推动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强镇扩权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浙江实践一、引言小城镇一般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业和商业聚集规模,是当地的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优先发展小城镇是我们国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战略.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实现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和城镇化,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
但是,在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高速推进的同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转型滞后而造成的小城镇政府体制和管理方法的僵化,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制约因素之一.在浙江,改革开放30 年来,民营经济高速发展,产业不断聚集并形成主导产业和主导产业群,一大批特色小城镇壮大起来。
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与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原有政府管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尤其是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的一些问题,如政府管理体制的僵硬性(职能专一、适应性不足等)、政府组织结构的离散性(职能部门条块关系不顺等) 、权能不足(社会管理权和执行权不足、事权与财政的不相称等) ,以及政府官员责任意识淡薄(城镇规划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滞后性)等,严重地制约了当地民营经济和小城镇的发展,成为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瓶颈.近年来,浙江省政府积极探索乡镇政府体制改革的路径,努力推动中心镇建设的制度创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以来,我省涌现出一批人口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具有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
这些镇在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这些特大镇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着力破解这些困难和问题,加快实现特大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覆盖和辐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缓解大中城市发展压力,实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加快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为着力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功能完备、生态文明、宜居宜业、社会和谐的小城市,构筑集聚能力强、带动效应好、体制机制活、管理水平高的城市化发展新平台,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中心镇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建设规模。
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形成布局合理的居住、工业、商贸、生态等功能分区。
建成区户籍人口6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建成区户籍人口集聚率60%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点:一、切实抓好中心镇培育(一)修编完善中心镇规划。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县市域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中心镇总体规划,提高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并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的衔接。
修编完善中心镇专项规划和以中心村为重点的村庄布局规划。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增强规划实施刚性。
(二)大力实施“两百双千”工程。
积极推进“千亿产业集聚提升”和“千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提升中心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根据中心镇发展实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浙财建[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加快中心镇又好又快发展,着力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支持我省中心镇培育发展,规范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的总体要求和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中心镇培育工程”名单的中心镇发展和改革项目的补助资金,每年由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中切出安排5000万元。
第三条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效率优先、适度倾斜,典型示范、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第四条从2014年到2016年,列入省政府“中心镇培育工程”名单的省级中心镇(不含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纳入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9•【字号】粤府[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二、三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中心镇发展,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心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规划编制和管理,切实提高中心镇的规划管理水平加快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本市、县中心镇的地位、职能、分工及其与周边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关系;特别要解决好中心镇和周边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
围绕以集中发展中心镇,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拓展空间、优化环境为原则提出城镇行政区划整合的建议方案。
抓紧做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
对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中心镇规模和职能不相称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原则上都应进行修编。
如修编内容与经批准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确需修改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心镇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
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中心镇总体规划中,应有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消防、环保等专项规划的内容。
要同期编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衔接的近期建设规划。
按照相对集中、资源优化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重点规划好工业区、住宅区和农田保护区,工业项目布点要切实防止“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现象。
温岭中心镇

关于中心镇建设的调研和思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近年来,温岭市委、市政府把中心镇建设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中心镇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8‟19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0‟5号)等文件精神,在推进中心镇发展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为深入推进中心镇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着力探讨中心镇发展的问题和障碍,为加快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一、温岭市中心镇建设的现状温岭市现有泽国镇、大溪镇、松门镇3个第一批省级中心镇和新河镇、箬横镇2个第二批省级中心镇。
自2007年和2009年,温岭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07‟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补充意见》(温市委发…2009‟53号)后,该市中心镇建设不断加快,中心镇的区域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区域集聚效应不断显现,区域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今年上半年,5个中心镇的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上工业总产值、外贸自营出口额分别占到全市16个镇(街道)的45.7%、44.2%、63.2%、63.4%。
(一)坚持政策倾斜,中心镇发展的内动力不断激活。
一是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加大。
对省级中心镇落实了“三个全额返还”,即中心镇的税收分成,在完成市级下达的税收任务后,市得部分全部返还;中心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得部分全部返还;中心镇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得部分全部返还。
此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90%以上返还。
二是土地扶持力度继续加大。
在土地指标紧张的前提下,增加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中心镇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11e9d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7.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委办[2010]11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0年10月11日)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建设一直是我省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培育发展中心镇摆上重要位置,部署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着眼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中心镇发展和改革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发展中心镇作为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和节点,以促进中心镇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中心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中心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将全省200个中心镇培育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中心或副中心。
力争100个左右中心镇的建成区户籍人口达到5万人或常住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建成区户籍人口集聚率达到45%以上。
工业功能区增加值占全镇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年财政总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努力把一批规模大、条件好的中心镇培育发展成为现代新型小城市。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促进中心镇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行政区划,拓展中心镇发展空间。
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修编中心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完善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优化中心村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结合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定位中心镇功能,加快编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
(二)实施“千亿产业集聚提升”工程,加快中心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滩涂、农村建设用地等资源,支持中心镇设立产业集聚发展功能区。
加快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中心镇加快商贸综合体和商业网点建设,着力改造提升专业市场,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农业和精品农业。
到2012年,完成1000亿元左右产业投资,有效提升中心镇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三)实施“千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大力发展中心镇社会事业,加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大力推进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污水垃圾处理、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工程建设。
加快构筑上接县城、下联中心村的综合服务平台,全面增强中心镇的综合承载和集聚辐射能力,提升中心镇公共服务水平。
到2012年,完成1000亿元左右公共设施投资,努力使中心镇成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先行示范区。
(四)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构建城市化发展新平台。
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批准、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的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人口数量多、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带动能力强的中心镇,积极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
通过试点,推动试点镇加快构建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网络、比较完善的社会事业发展网络、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网络、比较繁荣的商贸服务网络、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和谐有序的社会管理网络,成为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宜居宜业的城市化发展新平台。
三、改革举措(一)开展强镇扩权改革。
坚持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中心镇相应的经济类项目核准、备案权和市政设施、市容交通、社会治安、就业社保、户籍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权。
鼓励将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办给中心镇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给中心镇直接行使。
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支持在中心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实行综合执法。
调整完善县级部门与其派出(驻)中心镇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在中心镇集中办理各类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中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同步推进中心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推进规划体制改革。
按照城乡统筹、部门联动和规划编制、实施、监管并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镇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等协调,加强中心镇空间布局、用地指标、建设时序的紧密衔接,实现中心镇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土地、资源配置的协调统一。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建立中心镇辐射范围内规划共编、工程共建、功能共享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资源合理流动、高效配置。
(三)深化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心镇发展的财政体制。
合理划分县(市、区)与中心镇的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
顺县(市、区)与中心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中心镇倾斜,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
建立和完善规费优惠激励机制,鼓励市、县(市、区)将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留成部分返还用于中心镇建设,将在中心镇征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留镇使用,其他规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外,原则上留给中心镇使用。
各级政府应建立支持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投入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中心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扶持中心镇“千亿产业集聚提升”和“千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中心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旧城改造、农村新居住点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四)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中心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切实保障中心镇建设用地需要。
安排一定的土地启动指标,支持中心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
对中心镇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在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切块指标中作出专门安排。
符合条件的“千亿产业集聚提升”和“千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要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保障。
支持中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符合规划并已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和相关机制。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探索建立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及相应的税收调节机制。
(五)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加快发展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心镇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推广小额信用、联户担保等信贷产品,支持中心镇开展农村住房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支持中心镇各类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大力推广应用银行卡、银行本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全面建立按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中心镇有合法囵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登记为城镇户口。
在其尚未享受全面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前,可继续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五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已登记为城镇户口,且已置换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的进镇农民,应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七)深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将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差距。
已在中心镇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按照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模式,加快建立完善中心镇住房保障制度,要把登记为城镇户口、已置换宅基地的进镇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镇把已在中心镇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继续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转移集聚。
(九)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中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允许中心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管理任务等情况,在核定编制总数内统筹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服务、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建设。
配优配强中心镇党政领导班子,省级中心镇党委书记一般由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少数不兼任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高配为副县(市、区)级。
创新县级部门与其派出(驻冲心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建立“事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财政以中心镇属地管理为主、干部任免书面征求中心镇党委意见、赋予中心镇党委人事动议权”的双重管理制度。
(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按照城市管理的理念,加快推动中心镇社会管理向现代城市管理模式转变。
重点加强中心镇社区建设,加快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为两翼的社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低偿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快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管理新机制。
积极有序培育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和相关经济合作组织,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社区服务机制。
创新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和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