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2023年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雷电和静电的防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雷电和静电风险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物、石油化工、通信基站、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将对雷电和静电的防范纳入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雷电防范管理规定第四条雷电防范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科学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各类建筑物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雷设施布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对于高度敏感的建筑物,如通信基站、医疗机构等,应采取更加严格的设计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工业企业和石油化工单位应加强雷电防范意识,建立防雷责任制,制定科学的防雷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雷电防护设备,如避雷针、避雷网等,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醒人们注意雷电天气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静电防范管理规定第八条静电防范应采取综合防护、排除隐患、科学施策的原则。
第九条工业生产场所应进行静电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静电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等,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建立静电防范管理制度,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设备和区域进行隔离和防护措施,加强静电监测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静电防范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静电消耗材料和设备,并加强医护人员的静电防范培训。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雷电、静电防范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推动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可给予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证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雷电、静电防范水平。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第二章雷评工作能力确认第五条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第六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第八条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审查与评审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条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三章雷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四章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第十五条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第十六条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四闪电定位资料.第十七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第五章雷评项目范围第十八条雷评项目范围: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章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第十九条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条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一条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目的二评估依据三建设项目概况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五评估结论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5日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浙价服[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估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和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雷击风险评估指南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事指南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
二、评估技术规范:GB/T121714-2:2008《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0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等国际国家防雷技术规范。
三、评估范围:1、各类化工厂、烟花爆竹工厂、易燃易爆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2、各类高层建筑物;3、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4、总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5、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6、人员聚集公共场所;7、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四、评估工作内容:分析防雷安全要求;制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案;现场勘察;采集数据;计算、分析数据;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风险识别;防雷公共安全评价;防雷环境安全评价;雷击概率模拟;雷击人员伤亡概率模拟;雷击经济损失概率模拟;雷击爆炸火灾概率模拟;公共设施及文化遗产损害概率模拟;雷电防护对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
五、评估程序:1、建设单位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二楼气象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登记表》;2、将登记表及所需图纸资料交到气象局窗口,并签订《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协议书》;3、防雷中心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建设单位配合防雷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采集数据;4、防雷中心对所采集数据分析、处理及计算,并撰写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5、建设单位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协议书》要求转账,最后领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发票;6、建设单位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

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仅限于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下(含10亿)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实行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费。
0.1亿<项目投资额≤0.5亿部分,按0.9‰
0.5亿<项目投资额≤1亿部分,按0.6‰
1亿<项目投资额≤5亿部分,按0.5‰
5亿<项目投资额≤10亿部分,按0.3‰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79号)
时间:2012-07-25 14:14:21[大中小]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2〕79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2〕39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项目投资额10亿以上部分,收费Fra bibliotek双方协商确定二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元/次
灾害损失总额的4%
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三
土壤电阻率测试
元/点
70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再单独收取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服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浙价服[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省气象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分别降低40%、30%、30%,具体为: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1000万以下(含1000万)0.6‰;1000-5000万(含)0.45‰;5000-10000万(含)0.3‰;1亿-10亿0.15‰;10亿以上0.05‰。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委托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上下浮动20%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收费,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计费,三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2元。
县及县以上重点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70%执行。
技术评价和检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讲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讲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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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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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
六政办〔2011〕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雷击风
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