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支2 天津市养老保险其它待遇支付名册
制卡人员表(2)

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4月30日至6月30日)一
序号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736 735 733 732 730 726 728 725 724 720 编码 719 姓名 宋超 阎坤 赵民刚 李虎 黎歆祺 周虹 商占中 史杰 庞丽娜 田兆伟 刘富平 田世成 李宁 何玉海 符艳 王勇 朱振香 李秀云 金鑫 夏杰 天津开发区化学工业区总公司 第 6 页 -- 共 99 页 天津开发区鑫钰五交化批发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滨海化工塑胶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渤海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锐施阳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金帆艺术发展中心 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泰达现代办公商务中心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4月30日至6月30日)一
序号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685 686 687 682 683 681 679 678 675 671 编码 669 670 姓名 宫崇义 张萍 孙毓勤 胡泽红 陈美华 陈杰 赵辉 高伟 经纬 刘卫明 宋俊洁 王涛 孙晓晨 杨建华 赵连兴 左玥 钟鸿发 张慧明 吕学清 王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石油公司 天津开发区自来水工程公司 天津华润商贸有限公司 第 4 页 -- 共 99 页 天津艺丰广告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 天津开发区北方工模具公司 天津市石油海运行 开发区建设集团新型板材工程公司 天津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天津开发区黎明实业公司 单位名称 天津市机安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天津开发区泰达电力工程公司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持续推进人力社保“清规行动”,我局对现行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的58件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8件)
2017年1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851a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f.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张某、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民;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当事人】张民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当事人-个人】张民【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琨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照宜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琨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照宜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治国张琨张照宜【代理律所】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民【被告】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本院观点】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案中,上诉人长期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
上诉人因不符合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向被上诉人主张退休待遇损失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旳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旳,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旳,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毕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派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如下变化状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旳;(二)、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旳;(三)企业重组,吸取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旳。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旳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毕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旳;(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旳;(四)、企业被合并、吞并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工作流程图

养老保险程序一、工作目的1、建立建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撑起保护伞。
2、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遗孀人员、精简下放人员三、职责1、认真宣传学习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及法规,规范性开展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2、负责对参保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登记注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及有关基础资料。
3、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核定工作4、负责对按月上报并记录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年金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的记帐对帐工作。
5、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调动、辞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有关养老保险、年金事宜。
7、负责办理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时,应享受基本养老金申报工作。
8、负责办理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申报工作。
9、负责养老保险、年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工作。
10、负责按时填报养老保险、年金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及临时性报表工作。
11、负责完成上级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及时对领导汇报养老保险、年金工作情况。
四、执行程序1、办理职工退休报批工作﹙1﹚各基层单位将已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填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和退休公示表,交于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后,同人事档案一并交养老统筹办公室。
﹙2﹚养老统筹办公室按照个人编号将符合退休人员档案核实,填报公司能源公司退休审批表。
﹙3﹚经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社保中心审核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4﹚审核批准后的档案返回养老统筹办公室,养老统筹办将退休审批表及退休待遇表一并装入个人档案,养老统筹办公室通知职工所属退休管理站或基层单位,拿回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