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_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三篇)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工作效率,提升机关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机关公务接待应遵循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应坚持廉洁自律原则,严禁违规送礼、公款吃喝等行为。
第五条机关公务接待应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预算限额进行安排,合理控制接待规模和费用。
第六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应尽量选择与工作相关的场所,避免在高档消费场所进行接待。
第二章接待方案的制定第七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活动目的、范围、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机关公务接待方案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并明确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机关公务接待方案应提前报备有关部门,确保相关配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调整接待方案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报备有关部门。
第三章接待费用的安排第十一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安排,严禁超过预算限额进行接待。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应根据接待方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礼品费等。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执行统一报销制度,不得私自报销或向相关单位要求报销。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应公示,接待方案中应明确相关费用的公示方式和时限。
第四章收受礼品的管理第十五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方不得向来访人员收取礼品,也不得索要礼品。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到礼品的,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交或处理。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中出现礼品超过规定值的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宴请活动的管理第十八条机关公务宴请活动中,应遵循节俭原则,不得超标准举办宴会或宴请。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宴请活动中,应选择适当场所,控制宴请规模。
严禁在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宴请。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公务接待是指政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来访人员、承办会议、座谈或参观等活动中所提供的餐饮服务。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规范的管理体系,旨在加强公务接待用餐的管理,提高公务接待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公款浪费和滥用。
一、用餐组织与计划1. 完善用餐组织架构,设立用餐管理责任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建立用餐计划制度,每季度制定用餐计划,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3. 根据用餐计划和预算,提前组织采购和预定餐厅,并提醒来宾确保到场。
二、用餐准备与安排1. 用餐前,责任人应提前与来宾联系确认到场时间和用餐要求,了解餐厅的品质与口碑,进行预定。
2. 预定的餐厅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舒适。
3. 组织人员应提前到达餐厅,进行布置和检查,确保用餐环境整洁和安全。
三、用餐流程与规范1. 在用餐之前,责任人应向来宾介绍用餐流程和规范,包括座位安排、用餐礼仪等,以提升用餐的正式感和规范性。
2. 用餐过程中,任何人员均禁止涉及敏感话题或进行商业交易,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维护公款使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3. 用餐结束后,责任人应与来宾一起核对账单,并如实填写用餐记录,确保费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四、用餐费用标准与报销1.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用餐费用标准,明确用餐类型和标准,禁止超标消费。
2. 建立费用报销制度,要求参与公务接待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销单据,并提供相关发票和凭证。
3. 责任人应及时审核和审批报销单据,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监督与执纪1. 建立用餐监督机制,对于用餐过程中违反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2. 对于违反用餐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追责、返还款项或进行纪律处分等。
3.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察,定期开展用餐管理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加强对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组织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纪律意识。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规定一、制度背景公务接待是一种特殊的公务活动,在开展公务接待时,必须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规定。
餐饮管理是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因此有必要对公务接待用餐进行规范,以维护公务形象,展示公务风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各级机关和下属部门的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包括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公务宴请、会谈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用餐。
三、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用餐应当秉持以下原则:1.因公办事,因公接待。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范围,不得超标越边。
2.在合理范围内严格控制用餐品种和数量,防止浪费,要求做到精益求精,量力而行,杜绝铺张浪费。
3.接待用餐应当规范、文明、文化。
在用餐程序、礼仪方面应当做到得体得宜,尊重礼仪,注重文化。
四、管理流程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流程如下:1.制定接待用餐计划: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公务需要、来访对象身份及目的等因素,制定出具体接待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用餐时间、地点、菜谱等内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做好前期准备:执行接待方案时,应当近期向来访对象发出邀请函,并询问来访对象是否有特殊食物需求,如遇到特殊需求,要及时进行协调安排。
3.确定用餐人数:根据来访对象的实际到场人数进行调整。
4.选择用餐场所:选择接待场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卫生、品质等因素,公款消费的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证明。
5.安排用餐菜谱:菜单应当饱含文化内涵,符合接待对象的口味,且菜品的烹制工艺精湛,应尽量避免高档菜品。
并避免人身安全问题,不得食用野生动物、鱼类等保护性动物。
6.用餐程序: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用餐程序,注意安排座位次序和餐具使用顺序,保持待客热情和好客的态度,向来访对象介绍我方工作情况和基本情况。
五、管理措施1.财政供养接待:公务接待应当符合县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标准的规定,确保接待质量和接待费用的统一规范。
2.接待用餐费支付:接待用餐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公款支付和个人自费分实行制度。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2篇)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度一、公务接待按照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符合规定,安全可靠,节俭实在的原则搞好来客接待,杜绝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范围经领导批准需安排接待的客人。
三、接待标准1、原则上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不超过____人。
需要安排就餐时,由综合科安排,并请有关领导出面陪同。
2、接待就餐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四、审批程序1、需要安排就餐时,承办科室填写“就餐通知单”,报给综合科审核填写,主要领导签批后,由综合科统一安排。
2、工作餐由承办科室提报“工作餐审核意见单”,综合科审核安排专人拿单位公用就餐卡打卡就餐。
3、会议和重要接待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由综合科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4、接待费用结算时,必须具备就餐通知单(工作餐审核意见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____“三单合一”,经办人签字方可结算。
5、凡不按程序自行安排宴会和工作餐的,其费用自理。
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机____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____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考察调研活动不得走过场、搞____。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司规范公款接待用餐及重申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规范公款接待用餐及重申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一、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在武汉市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到武汉市以外的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不得在经营性酒店用餐。
第二条公司内部,禁止厂矿、机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三条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履责的宴请。
第四条在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五条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第六条禁止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七条对第一至第六条规定违反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部门公开承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职工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和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单位要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款接待,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在业务交往中收受礼品的有关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在经济业务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品、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二条凡收受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的礼物,必须登记上交。
礼金、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3)

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1)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2)红兴隆环保分局机关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 (3)集团公务用餐管理制度 (8)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一、公务接待就餐基本原则(一)对口接待、热情服务、节俭高效的原则。
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业务部门联系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提倡节俭,杜绝浪费。
(二)领导审批、严格标准、严格控制的原则。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安排,对各类公务接待实行领导审批制。
二、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细则(一)公务接待对象: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从人员;公司重要客户;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工作交流的兄弟单位人员;来公司参加相关活动、培训班的外部人员等。
(二)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公司内部餐厅、餐馆就餐。
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就餐地点安排在外时,必须先经总经理批准,就餐后,按程序报销,否则全部费用自理。
(三)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公务接待及就餐标准应严格控制,普通工作餐标准为元/人;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元/人。
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标准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四)公务接待陪餐人数:公务接待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无故超标准增加陪餐人员或虚报公务接待人数的,视情节轻重,对公务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并通报批评。
(五)公务接待就餐时间:午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点分前结束,晚餐时间应控制在点分前结束。
超过规定就餐时间的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向行政办公室汇报说明情况。
无故超时就餐的对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六)公务接待就餐原则上中午不得饮酒,晚餐酌情适度饮酒,坚决杜绝醉酒;当日各级值班人员陪餐时不得饮酒,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并按违纪通报批评。
除公务接待就餐之外,不得单独领取烟、酒等,确有外事活动需要领取的,必须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三、公务接待就餐管理程序(一)申请:各单位、部(室)有公务接待就餐需求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并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公务接待、加班用餐管理,控制经费开支,减少公务支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一一、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一)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二)严禁用公款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违反规定的一律由召集人自己买单;(三)严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督查公务的宴请;(四)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实行来客接待派餐单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办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请,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和事由并填写《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审批同意后,按派餐单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就餐。
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地同级单位领导洽淡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四、限定陪客人数。
因公务接待需要陪客,原则上按科室对等进行安排。
五、实行接待费报销核审制。
接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和发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六、实行加班就餐派单制度。
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办理以下手续:1、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提出加班事由、人数。
2、经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单,执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标准。
3、加班就餐票据(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统一由综合科审核后,每周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签批。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二一、总体原则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一)用餐形式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_公司公务接待就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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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来客接待派餐单制度。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办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请,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和事由并填写《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审批同意后,按派餐单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就餐。
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地同级单位领导洽淡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四、限定陪客人数。
因公务接待需要陪客,原则上按科室对等进行安排。
五、实行接待费报销核审制。
接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和发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六、实行加班就餐派单制度。
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办理以下手续:1、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提出加班事由、人数。
2、经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单,执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标准。
3、加班就餐票据(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统一由综合科审核后,每周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签批。
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篇二一、总体原则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一)用餐形式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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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
为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适用本规定的全区各单位,不得用公款在经营性酒店招待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客人。
接待须用餐的只能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或本单位指定并上报备案的定点餐馆用工作餐,因公到街镇(外)、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就餐,需在村就餐的只能在农户搭伙,自付伙食费,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三条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条党校及各类学校、党政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员,参加各类会议的与会代表在培训及与会期间不得到培训班会议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场所接受任何单位的宴请。
第五条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第六条禁止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七条对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违反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年中,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一个月该项奖金;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半年该项奖金;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对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月内一个单位(含延伸机构)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反者,按超过后的次数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一次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谈话;第二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不认真执行此规定的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各级党政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公开承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单位要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坚持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一起抓,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确保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要按季度公示和上报招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要按照总量控制、限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自付的原则
积极推行招待费改革。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款接待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条要健全责任机制,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按直接隶属关系管理的块块责任制;层层抓,抓层层的督查责任制以及追究领导的责任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各相关单位要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该履行的职责不认真履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在职在岗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全区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含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级别待遇的干部)。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