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核算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计提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则是: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上没有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要比财务的规定宽。
计提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坏账准备核算T型账户运用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坏账准备 。 我国 2 0 年颁布的《 06 企业会计准则》 将应收账款划入金
融资产 的范畴 , 引入公允 价值 的概念对其进 行初始计量 , 并对应收 账款减值测试作 了如下规定 : 对于单项 金额重大 的应收款项 , 应当
( )0X 6 2 7年 1 2月 3 1日,应收 账 款账 面 价值 为 6 1 元 2万 (O +5 0 O 0 —6 )计税基础 为 6 0 元 , 6 0 0 —1 一4 0 9 , 9万 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 为 6 9万元 , 递延 所得税 资产余额 为 l.5万元( 9× 5 , 72 6 2 %)
( 1 3 0
5 0 0 40 0
( ) 收账 款账 面 价 值 为 5 0万 元 (0 -6 )应 收 账 款 计 税 2应 4 60 0 ,
基础 为 6 0万元 , 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6 0 账 0万元 , 成可抵 扣暂 形 时性 差 异 6 元 、 延 所得 税 资 产 l 万 元 ( 0 5 ) 0万 递 5 6 2% 。 X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 贷: 所得税费用 借: 坏账 准备
( ) 2 9 9
4 4
万元 , 递延所得 税资产变 为 1. 25万元 (0X2 %)调减 递延所得 5 5 ,
税资产 2 . 5万元 。
借: 所得 税 费 用 2 . 5 贷 : 延 所得 税 资 产 25 递 .
递 延 所得 税 资产
2 0×6 1 / 1 / 2 3
产 47 . 5万 元 。
借 :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47 . 5
贷: 所得 税费用
借 : 收 账 款 应
47 . 5
4
项有关 , 原确认 的减值损失应当予 以转 回, 并计入 当期损益。本文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所得税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所得税调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贷:坏账准备 100000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
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300000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150000贷:应收账款 150000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4.收回坏账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 250000贷:坏账准备 250000借:银行存款 250000贷:应收账款 250000纳税调整:收回的坏账25万元中,确认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合并抵消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

坏账准备合并抵消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企业集团内部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从企业集团角度出发,它只是企业内部资金运动,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资产也不会增加负债;个别财务报表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企业集团角度来看,也是不会发生的。
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应予以抵消。
一、企业内部交易形成应收、应付款项合并抵消处理原理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交易,企业双方各自形成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此类交易可以是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
就形成应收账款的企业一方来说,期末个别财务报表应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通常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等几种方法。
本文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的探讨。
在合并抵消处理时又分为初次合并和连续年度合并两种情况。
1. 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初次合企业财务报表时,就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处理,而不是发生额。
从企业集团来看,该笔交易的发生并不引企业集团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变化,由于内部交易发生在年内,年内发生内部交易的企业可能支付了部分货款。
因而,在年末合并企业财务报表时,只需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账务处理。
此外,还需对年末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及由此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做抵消账务处理。
2.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连续年度的合并处理中,首先,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做抵消处理;其次,应将上期计提坏账准备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消;再次,就本期个别财务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增减变动的金额及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动金额予以抵消。
二、发生坏账准备年度的合并抵消处理本文假设内部交易是同一集团内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内部交易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处理业务是一样的。
例1. 甲、乙公司是同一集团内的两个子公司,2011 年1 月初,乙公司从甲公司赊购了价值180 万元的商品,并在当年10 月份支付80 万元货款,年底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全面检查,对没有把握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例]某企业于2003年初成立,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003年末企业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2004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
2005年发生坏账15万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
假设企业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
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金额。
1、2003年(1)2003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管理费用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0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
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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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即企业首先应当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形成坏账准备,并使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合理地反映应收款项收现面临的风险水平,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再根据其损失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注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
同时还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其他应收款,并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随后,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13号)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做出了规范。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实务中,企业通常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以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的,那么,对上述差异,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会计制度和税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相关教科书也都是在讲解所得税会计时,仅仅介绍一下初次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的纳税调整方法,至于以后年度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现谨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商榷。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立这样一个理念,在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中,无论是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还是不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它们既都有可能在以后年度转回,也都有可能向以后年度递延,并对相关年度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甲公司2000年开始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年末只有一笔当年新发生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尚未收回。
甲公司考虑相关因素后提取了坏账准备15万元,则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10万元(15-1000×5‰)。
如果甲公司2001年全额收回了欠款,且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则会计上应将转回的坏账准备15万元全部计入利润总额;在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应以当年利润总额扣除10万元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道理是在甲公司转回的坏账准备15万元中,10万元已在2000年度申报纳税,2001年转回时不再纳税;另外5万元已在2000年度税前扣除,2001年转回时不再扣除,它实质上体现了不重复征税也不重复扣除的税收原则。
如果甲公司至2001年末尚未收回上述款项,且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仍然是1000万元,则账面留存的坏账准备余额15万元2001年度应当不作任何纳税调整,此即坏账准备向以后年度递延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企业按年计提坏账准备,则在初次采用备抵法的年度,应当直接将计提的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年度,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一种方法:即一般的纳税调整方法,首先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含坏账准备,下同)金额,两者的差额即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在确定可扣除的坏账损失时,实质上同时采用了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其中,核销坏账准予扣除,收回已核销坏账计入应纳税所得,属于直接转销法的应用;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属于备抵法的应用,该项扣除可以视为税法的特准扣除。
至于公式中的“(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一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是指上年末坏账准备余额中包含的原来税前扣除部分递延至本年后,应当按照应收款项新增余额的5‰增加本年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或者按照净减少部分的5‰扣减本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即转回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以避免重复扣除。
例如,A公司2002年开始采用账龄分析法核算坏账损失(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
其2002年度-2005年度会计上确认的相关数据如下表(见附件):相关事项如下:2003年度,某债务人破产。
A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寄来的该债务人无破产财产可供偿债的宣告后,核销其原欠货款50万元,年末提取坏账准备40万元。
2004年度,收到上述债务人受理法院清偿款5万元(系法院追回的债务人隐匿财产分配额),年末提取坏账准备15万元。
2005年度,核销某死亡个人欠款10万元,其余应收款项均已收回,年末转回坏账准备账面余额20万元。
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2002年度-2005年度就坏账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确定方法如下:2002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0×5‰=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20-5=15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5万元2003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4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50+(900-lOOO)×5‰=49.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0-49.5=-9.5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9.5万元2004年度: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准备为1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5+(1300-900)×5‰=-3万元纳税调整金额=15-(-3)=-18万元,即调增应纳税所得18万元2005年度:计入利润总额的坏账准备为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10+(0-1300)×5‰=3.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20-3.5=-23.5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23.5万元由于2005年末所有应收款项余额为零,原来确认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得以全部转回,即:15-9.5+18-23.5=0。
我们知道,A公司2002年度~2005年累计发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为55万元(即对某债务人的破产债权净损失45万元与某死亡个人的债权损失10万元之和),那么,通过上述处理,可以看到,累计,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坏账损失为55万元(20+40+15-20),累计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坏账损失亦为55,万元(5+49.5-3+3.5),两者的扣除数额最终达到了完全统一。
也就是说,即使在备抵法下,不论是从利润总额中还是应纳税所得中,企业最终可以扣除的仍然只能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二种方法: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虽然企业核销或收回的坏账都是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的,但它们可以通过影响坏账准备的具体应提取金额,而最终得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这一点与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或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终极差别,仍然在于企业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按会计制度规定应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或全额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只能限额扣除或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纳税调整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6‰)-(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年初坏账准备余额)-(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公式的含义在于:当计算结果大于零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小于零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同上例,2002年度~2005年度的纳税调整方法如下:2002年度,纳税调整金额=(20-0)-(1000-0)×5‰=15万元注:由于假定不调整年初财务状况,可以视同年初应收款项余额为零2003年度,纳税调整金额=(10-20)-(900-1000)×5‰=-9.5万元2004年度,纳税调整金额=(30-10)-(1300-900)×5‰=18万元2005年度,纳税调整金额=(0-30)-(0-1300)×5‰=-23.5万元实质上,第二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重新表述,但更加便于实务操作,对上述“转回、递延”理论的阐释也更加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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