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回应独生子女费收回:二胎准生证不与退费挂钩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河南二胎政策细则

河南二胎政策细则近年来,随着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细则。
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河南省也于2016年10月1日出台了新的二孩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二孩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在河南省的视角下,详细介绍河南省二胎政策的具体细则。
适用范围河南省的二孩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无其他子女或者有一方子女死亡的;3.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残疾人的;4.再婚且双方均有一个子女的。
以上适用范围与国家二孩政策保持一致。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已经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仍按照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生育许可证在申请生育许可证时,需要向当地的计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二孩政策条件的夫妻,生育许可证应当予以核发,并且生育许可证不得限制生育年龄。
此外,计生部门也不得干预夫妻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次数的权利。
免疫接种与预防保健按照国家的规定,二孩的免疫接种和预防保健应当与一孩一样,政策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应当享有同等预防保健和免疫接种权利。
在此基础上,河南省也提出了以下措施:1.加强儿童基本生命支持和抢救技能培训;2.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先天性疾病;3.提高妇女孕期保健意识,提供孕期中期和晚期的孕妇保健服务。
其他方面的支持政策为了促进二孩政策的实施,河南省此次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1.为符合条件的孕妇提供孕期健康指导和医学检查服务;2.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补贴;3.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增加优生优育服务内容,提供咨询、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结语作为中国人口稠密的大省之一,河南省的二孩政策在人口控制和优生优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详细介绍了河南省的二胎政策细则,希望能够为广大夫妻了解二孩政策提供帮助。
同时,本文也提醒大家在实践中,应当依照政策规定操作,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文章来源:/Content-7219.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年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一、河南省单独二胎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可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2、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处理:《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
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到2000元。
三、单独二胎办理流程:1、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文章来源:/Content-7219.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5)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 情理法理均不合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情理法理均不合
王灏军
【期刊名称】《健康大视野》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日前有河南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二胎,但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
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父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王灏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395.6
【相关文献】
1.独生子女病亡,以前的独生子女费该退吗 [J], 李文成
2.作家梁晓声的“法理·情理”观——《中国生存启示录·法理与情理》读后 [J], 霍存福
3.单方独生子女怎么申请生二胎 [J], 董雨春
4.要生二胎得退“独生子女”奖励费吗? [J], 王景龙
5.独生子女死亡以前的独生子女费该退吗? [J],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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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所想到的制度设计二三事

由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所想到的制度设计二三事独生子女费是指我国从1982年起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制度,是计划生育政策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从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到子女14周岁止。
近日河南一对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的夫妻在申请二孩指标时被告知应如数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事件则让独保费再度成为热点话题。
独保费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奖励育龄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少生优生,而随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实行,独保费的奖励作用已经被取代,单从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出发,这项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意义。
笔者则由这一事件联想到了制度设计上的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设计时候应当考虑到的立场问题。
在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后,独生子女父母还可以申请放弃二孩生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各地不一),无论是独保费还是放弃生育奖励,我认为在制度设计上都是不合理的,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一味要求群众生独生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以后可以享受生育二孩的权利,而这项制度,无疑,是在鼓励育龄群众放弃自身合法权利,在法律原则中,公民权利可以放弃,公民义务必须履行这一条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部分国家认可,但是公民权利可以放弃,绝不意味着公权力的制度设计可以鼓励公民放弃权利,合理的法律制度,应当居于中立立场,既不能鼓励公民放弃权利,也不应鼓励公民充分利用权利,前者可能造成权利行使的萎缩,而后者则可能造成权力滥用,制度设计,应该是为公民自主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和便利,从这点出发,独保费和放弃二孩生育奖励制度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好在上海及时调整政策。
二是制度设计的技术问题。
此前因独保费标准32不变,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建议提高独生子女费,在这项政策出台的1982年,考虑到当时的人民币购买力,五块钱可以给生活带来改善,具有较大的引导作用和奖励意义,而在2014年的今天,五元钱能做什么,买两瓶罐装可乐、吃一碗面、买一块面包,社会舆论也普遍认为独生子女费曾给生活带来不小的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至今徒具象征意义。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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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独生子女费收回:二胎准生证不与退费挂钩
已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
据新华社电按政策申请生二孩,被告知必须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近日郑州陈女士的遭遇引发广泛关注。
河南省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计生部门已要求执行中不将退费作为发放准生证的前提条件,且正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联系,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的执行。
25年前设定条例一直未更改
给陈女士带来障碍的,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一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河南计生部门政法处处长王立英说,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
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一直没动这一条。
省人大将尽快按程序给予正式答复
王立英说,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计生条例时,并未就退费的规定作出修改,为执行国家政策又不违背地方法规,今年7月2日,河南计生部门专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明确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针对“退费”事件,河南省计生部门已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7
月2日下发的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生育证发放,将发证和退费区别开来;二是积极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就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写出请示报告,根据新的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例进行解释或作出相应规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徐兵表示,接到计生部门的请示报告后,省人大将尽快按程序给予正式答复。
■政策法规
独生子女费退不退听谁的?
●1990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批生育二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3年11月“单独两孩”政策出台。
●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2014年5月河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规定:获准生育两孩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2014年7月河南计生部门下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发证和退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两回事,退费不是发证的前提条件。
■释疑
地方规定是否违法?
卫计委:《通知》是指导性意见,不具强制性
新京报讯(记者张婷)今年5月,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依然规定,获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这条规定让河南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明确要求必须退回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省份。
而此规定似乎与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相违背。
《通知》规定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国家卫计委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昨日晚间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卫计委出具的此份通知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系统及其各附属单位的意见。
宋树立表示,“我们是一个指导性意见。
我们发布的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对相关条例的修订没有强制性。
”
又讯据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权作出相关规定;由于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这一行为不违法。
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各省份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
但杨小军认为,追回独生子女费的做法并不合理。
“享受独生子女费可以说是‘过去’的事,目前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是‘现在’的事,河南的这一规定其实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盘点
24省市自治区明确“不需退回”
新京报讯(记者张婷)今年七月份,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曾介绍除西藏、新疆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已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包括北京在内的有2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回。
其中,河北、陕西、山西与贵州等地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在当地正式启动前已经享受的不需退回,启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费又决定生育二孩的,需要将启动后享受的独生子女费退回。
而内蒙古等6地暂未对之前已领取的费用是否需退回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