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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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让决策走向民主

听证,让决策走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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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之 下 , 而 使 费 者 韵 知 情 权 得 从 肖
充 实 和 深 化
受到 了 种不 客忽视 的压 力 , 冯 飞 还 说 , 价 格 法 》 虽 然 早 就 规 《 定 . 定 公 用 事 业 价 格 公 益 性 服 务 价 制
价格听证 关系你我
铁 路 电 、 、 来 水 等 公 共 行 业 白 气 自 匀 价 格 调 整 关 系 百 姓 切 身 利 益 , 姓 对 价 百 格 的 关 注 从 来 没 有 像 今 天 这 样 强 烈 这 坎 . 路 票 价 听 证 , 费 者 反 响 铁 消 甚 为强 烈 。从去 年 I 2月 2 日 起 . 国 7 中
改 革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高 而 在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肖费 者 也 逐 渐 学 会 了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 对 于 价 格 听 证 这 种 制 度 , 费者 也有 消 个掌 握运用 的过程 。
然垄 断经营 的 商 品 格等 政 府指 导 价 、
面 怎 样 等 等 , 需 要 很 好 地 设 计 : 从 消 都 费 者 角 度 来 看 , 依 法 维 权 意 识 本 身 也 其
有 一 个 不 断 走 向 成 熟 的 过 程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比 之 下 . 断 行 业 长 期 存 相 垄
在 的 弊 端 日益 凸 现 , 求 垄 断 行 业 进 行 要
) 肖费 者 协 会 负 责 铁 路 调 价 听 证 会 报 名
的 工 作 人 员便 开 始 在 接 电 话 、 收 传 真 、 打 开 电 子 邮 件 之 间 连 轴 转 , 天 都 有 全 每 国各 地 的 消 费 者 报 名 , 然 最 后 正 式 代 虽 表只 有 1 2人 ,旁 听 代 表 也 不 过 3 0人 , 短 短 5天 内 就 有 5 0多 ^ 登 记 在 册 。与 0 此 同 时 . 匡 各 地 的 消 费 者 协 会 也 在 紧 全 锣 密鼓 地 从 报 名 者 中寻 觅 最 佳 人 选 。从 工 人 、 民 、 关 干 部 到 律 师 、 体 户 农 机 个

价格政策法规-4_真题-无答案

价格政策法规-4_真题-无答案

价格政策法规-4(总分11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在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 )。

A.五分之一 B.五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2. ( )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指标体系。

A.2003 B.2004 C.2005 D.20083. 判断一种商品或服务是否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以垄断程度、资源约束程度和( )为标准。

A.使用范围 B.重要程度 C.资源利用程度 D.服务需要程度4. 对于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A.县级 B.省级 C.市、县两级 D.省、市两级5. 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 )的管理体制。

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分级领导、统一负责C.统一领导、统一负责 D.分级领导、分级负责6. 下列关于定价目录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定价目录明确规定了某种(类)商品和服务,在何地区(市场),以何种价格,由谁统一管理B.中央定价目录只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C.地方定价目录只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D.地方定价目录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公布7. 根据电价改革方案,建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要分三步到位。

其中,第一步是按( )方式确定输配电价。

A.成本加收益 B.平均售电价格扣减平均购电价格C.价格上限制 D.收入上限制8.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下列不属于专家评审形式的是( )。

A.组建专家组评审 B.专家评审会评审C.有关专家分别提出评审意见 D.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办公评审9. 不属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的内容的是( )。

A.制止牟取暴利 B.禁止价格垄断C.制止价格欺诈 D.政府制定价格程序10.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电价改革的近期目标的是( )。

A.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B.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C.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D.优化销售电价结构11. ( )反映了生产者实际得到的收入。

价格听证会实施效果之反思

价格听证会实施效果之反思

听证会 制度 向更加规 范化的方 向发展 。2 0 年 国家发 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08 ( ) 一 行政过程民主化追求与最终决策价值化路向 改委修 订通过 的现 行 《 政府 制定价格 听证 办法 》,从
规范层面 而言 ,已经比较完 善 。但 听证会 的具体实 施
效果却并不理 想。
度 回归其本来的法律属性 ,也才能够对制度设计者 的理想预期 给 出现 实的合理 回应 。 关键词 :价格 听证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6 民主决 策 行政程序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4 — 6 S F( 0 0 0 — 0 卜0 4 1 t/ 2 1 )2 0 1 4
会” ,以至 社会 上普遍形 成 了 “ 听必涨 ”的印象 。 逢 的重 大行政决策 ,也完全 由少数人通过 不透 明的内部
制度实施 的实际效果 与制度 设计者 良好 初衷之 间的强 程 序 决定 。如果 说这 种 决策 过 程在 完 全 集 权化 和 信 烈反 差不 能不 引起 人们 的 白问和反 思。笔者 认为 ,这 息 相对 封 闭 的计 划经 济 时 期能 够 不 引起 较 大 的社会 种反差 的出现 与听证会 制度 本身 的先 天缺陷 与后天 不 矛盾 而持续存在 的话 ,随着 中央 计划经济 集权 的不断
价格听证 会制度 的建立是 中国社会追 求行政决策 民主 化理 想的最早 制度 反映 。在 该项制度建 立之前 ,
价 格 听 证 会本 来 是 一 个好 制 度 ,但 这样 的一 个 中国 的行 政过 程 普遍 存 在 少数 人 决策 和 不 透 明决策 好 制度 在 实际 执行 过 程 中却 被 民 间戏 称 作 了 “ 价 的 问题 。即使 对于如政 府制定 价格这样 事关全 民利益 涨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发展和完善上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的成绩。

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的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

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确保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1]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它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问题的反思(一)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发改委确立了一些需要听证的行业目录,各地方政府也各自确定了这样的目录。

但是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

随着实践的发展,目录已经滞后于现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当考虑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依法科学界定听证范围,以克服单由列举式所造成的漏洞。

(二)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选任什么样的人作为价格听证的主持人对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至关重要。

所以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但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可以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恰恰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

《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如此千丝万缕的“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何以保障主持人的中立与独立?何以保障听证笔录这一理应作为价格决策依据的材料客观全面?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就会令人怀疑。

C语言程序设计第4章 选择结构程序设计-2018

C语言程序设计第4章 选择结构程序设计-2018
(3) x、y和z中有两个为负数。 设x、y、z均为int型变量,则对应表达式为:
(x<0&&y<0&&z>=0)|| (x>=0&&y<0&&z<0)|| (x<0&&y>=0&&z<0)
(2) x和y中至少有一个小于z。
设x、y、z均为int型变量,则对应表达式为: (x<z)||(y<z)
注意
– 可等价于一条语句 – 可以嵌套使用
• 格式
{ <语句序列> { <语句序列> } <语句序列>
}
4.3.2 复合语句
• 【例4-2】迪士尼门票规定65周岁及以上的老 年人,平日票价为280元,高峰日票价为375元。
– 语句1为内嵌语句,只允许是一条语句,可以是简单的语句、复合 语句或者另一个if语句等
• 执行过程
– 先求解表达式
– 如果表达式的值为“真”,则执行语句1
– 否则,如果表达式的值为“假”,则什么都不做
4.3.2 复合语句
• 复合语句
– 用一对大括号将一组语句序列括起来,通常可以出现在允 许单条语句出现的地方
第4章 选择结构程序设计
目录
4.1 门票价格问题 4.2 条件的表示 4.3 单分支结构 4.4 双分支结构 4.5 多分支结构 4.6 综合案例 练习 4
问题
– 如果今天下雨,我就不去植物园 –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 同样一件衣服,京东、天猫、唯品会、
官网、实体店都有售,价格、送货时间、 品质保障、优惠方式等各不同,到底选 择买哪一家的呢 – 复杂决策问题

谈定价听证制度之完善

谈定价听证制度之完善

要求 , 责任不明确。《 听证办法》 在第
1 和第 2 6条 O条 中分 别 强 调 了定 价 机 关 向政 府 价 格 主 管部 门 以 及 价 格
主管部 门向听证会参加 人公开成本
监 审材料 的义 务 , 没 有 进 一步 强 调 但
开花、 迅猛 发展 的势头相 比, 仍然略 显不足。 不能过半的参加人 比例使得 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 无法真正使 自己的声音 占据上风 , 这种划一式的 规 定让我 们无法对一些关系 民生重 大利益的听证会结果产生有信心的 期待。
没 有具体 的责 任形 式 与之 对 应的 。 这 就 使 得相 关 企 业 或 定价 机 关 敢 于 铤 而 走险 , 在违 法成 本 极其 低 廉甚 至 根
格 听证办法> 以下简称《 ( 听证办 法》 )
开始付诸实施 , 原有的实施 6 年之久 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被废止 ,
是, 这些看点能否成为最终的亮点并 且推动定价 听证制度的完善, 是我们
面 对并 要 处理 好 的 问题 。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这一
流 程设 计 从表 面上 看没 有 疏漏 , 但仔 细分 析 ,不难 发 现 其 中的 问题 所 在 :
关公众组织进行推荐 , 都不是消费者
本 监 审报 告应 该 由定 价 机 关提 交 给 政 府 价格 主 管部 门 , 由其 掌 握 。 听证
从权利行使的资格来看 , 消费者 参 加人的产生可以采取 自愿报名、 随
机 选 取 的方 式 , 可 以采 取 政府 价 格 也
者 比例 的限定、 对听证程序的充实完 善、 对听证后价格形成的机制规定等
管部 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 各方意
见 。在 听证 会举 行 过 程 中 , 价 机 关 定 要使 听证程序 合 法、 理 、 平 、 合 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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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田会的程序设计价格决策听证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

这项制度由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

《价格法》在“政府的定价行为”一章中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可见,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主体、听证的商品价格范围、听证意见的对象以及听证的根本目的,都已具备了法律依据。

这就告诉我们,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已不是“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如何”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价的问题。

因此,贯彻落实《价格法》,坚持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新形势下科学管价、依法治价,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需要而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我国,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尚处于初始阶段,经验还不是那么丰富,还需要我们继续实践、探索、总结、提高。

一、价格听证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及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要成立价格听证委员会。

政府物价部门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决策机关,价格决策听证会应由政府物价部门主持,还要征求企业家、专家及消费者的意见,借助一批“高参”作用,促使价格决策增强透明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这是在价格听证会基础上调定价格区别于计划价格体制下政府调定价格的根本点。

因此,为加强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组织领导,必须以政府物价部门为主,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群本,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代表,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代表以及申请调定价的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价格决策听证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只是选定政府物价部门的业务领导骨干,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否则,就容易使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变为政府物价部门唱的“独角戏”,失去价格听证会的本意。

同时,该委员会成员可分为两种,绝大多数代表相对固定,少数代表视申请调定价格的单位临时聘请,以保证听证会成员的代表性。

其次,要对价格听证会成员提出严格要求。

价格听证是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决策的一道程序。

听证会形成的意见虽然不是价格的最后敲定,但却是影响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决定性参考因素之一。

而要确保听证会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合理性,关键取决于听证会成员素质水平的高低。

听证委员会应是政府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决策的“智囊团”。

这就要求参加听证会的成员,要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调定价商品的主要情况;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有关的价格政策以及调定价基本原则;还要有对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热心公共事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这样,才能保证听证会质量,为价格决策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

再者,要明确价格决策听证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价格听证的目的是使政府的定价行为建立在群众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使价格的调整更科学、合理,既反映供求情况,符合价值规律,又能适应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场秩序和物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因此,价格决策听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听证在先原则。

过去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与调整,都是政府物价部门“独家”实行“审批制”,基本上没有消费者制约方的参与,价格决策失误现象难免。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后,可防止价格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

因此,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建立之后,凡是规定需听证后才能进行价格决策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调整,必须坚持“听证在先”原则;否则,价格调整方案不予审批。

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核心,它使政府定价行为由“封闭”变为“透明”,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只有定价成本公开测算,价格原则公开确定,审定价格程序公开参与,让调价的承受方讲话,让调价的受益方申诉理由,让调定价的决策方(政府物价部门)讲明政策,对调定价方案实行“三堂会审”,才能促使价格决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是坚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原则。

听证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所站角度不同,“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现象不可避免。

听证委员会要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即使是反对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对各种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供决策者参考的“主导性”意见,必要时要对其它意见作出有理有据的政策性解释工作。

四是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政府物价部门作为调价方案的最终决策者,在听证的基础上,应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使价格调整方案的出台能够做到:一则符合价值规律,反映市场供求情况,满足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二则符合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有利于国家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三则适应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赢得群35《发展论坛》年第期市场分析199810众的理解和真心实意的拥护。

二、价格听证会的程序设计及具体操作事项。

完整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应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第一阶段:价格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

会前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开好价格听证会的基础。

紧扣听证会的主要议题,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提出申请。

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项目,准备调定价格(或收费)的部门或企业首先要向物价部门提出调定价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1)该企业的基本概况、生产经营现状及成本、费用等情况;(2)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3)该项目全国的市场价格(收费)水平及供求状况;(4)拟申请的调价幅度及出台时间。

二是拿出初审意见。

对企业提出的调定价申请,政府物价部门要进行研究,首先决定是否需要听证。

如果认为需要听证,就应对调定价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要分析企业报的资料、数据等情况是否具有可靠性、真实性,还需要补充哪些必要的材料;要了解国家对该项商品价格或收费的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分析调定价对省(市、区)财政收支的影响、对企业用户的成本费用影响以及对居民生活支出情况影响,分析调定价格(或收费)方案的可行性程序;要分析该项目调定价幅度是否科学,对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关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是否合理,与邻近省(区)价格(收费)水平是否衔接等等。

由此找出矛盾的焦点,确定价格听证会的主要议题,以便在听证会上集中征询各方意见。

三是深入调查。

围绕价格听证会要解决的主要议题,政府物价部门须派员深入申请调定价格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尤其要到同级成本调查队了解该企业及同行业有关成本、费用等资料,了解其市场供求等情况。

该企业和成本调查队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因为成本、费用是调定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必须实事求是,不能虚假、谎报。

政府物价部门只有把握第一手真实的成本、费用资料,才能补充、完善初审意见,保证听证会上的解难答疑,做好有关的政策性解释工作。

四是发出听证会通知。

包括听证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的主要内容等等。

为接受舆论监督,加强新闻宣传,一般要通知新闻单位参加听证。

第二阶段:价格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听证会程序主要包括:(1)由会议主持人简要说明听证会议题、目的、要求,宣读听证会纪律,以保证听证会井然有序,顺利进行;(2)申请调价的部门或企业向听证会汇报调价申请,讲明调价的理由;(3)政府物价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的主办人员介绍有关价格政策以及对调价的初审意见;(4)与会各方代表对部门或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和物价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5)物价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听证会记录,并将之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听证会主导性意见,作为调定价的参考依据;(6)主导性意见应及时向听证会代表反馈,反复征求代表意见。

第三阶段:价格听证会后的决策实施。

政府物价部门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价格政策,确定最终调价方案,以正式文件颁布执行;必须上报省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将汇总后的拟出台方案及听证会情况一并上报,经批准后发文执行。

三、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价格决策听证会召开的时机选择问题。

当行业部门或企业提出调定价申请,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就应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问题。

如果政府物价部门决定必须进行价格听证而且认为调价方案也应出台,那么就应考虑听证会召开的时机选择问题。

价格听证会与价格调整方案出台的时机间隔不宜过长。

因为通过听证会,人们对价格调整方案已有所了解,因而社会对政府物价部门的决策结果比较关注。

听证会之后,物价部门迅速决策,价格调整方案及时出台,有利于消除社会上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也有利于价格调整方案的贯彻执行。

即使听证会后,价格调整方案被否决,或暂缓出台,也应及时将意见告之听证会代表,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人们的理解、支持。

第二,关于价格听证会意见的作用问题。

有的认为价格听证会形成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政府物价部门应予采纳,否则就是对听证会意见的“不尊重”,就是未顺应“民意”。

其实,这是误解。

要清楚,价格听证会意见不等于政府物价部门的决策权。

按照《价格法》赋予政府物价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指导价的最终决策权属于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会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目的是对价格调整方案“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促使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正确的价格决策,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

听证会意见代替不了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决策权,它对物价部门的最终调定价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重要作用只在于供物价部门决策时参考,以吸收、采纳其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的建议,促使价格决策更能适应市场价格形势的需要。

第三,关于哪一级政府物价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问题。

因为价格改革以来,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自行调节,企业享有调定价自主权;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主要是指省、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度与调整。

就目前情况看,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其定调价权限基本上都集中在省一级(或中央)政府物价部门,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其定调价权已寥寥无几,县(市、区)级政府物价部门的定调价权限基本上没有。

所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需要进行价格决策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应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组织;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因省级政府物价部门授权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地(市)级政府物价部门才有可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实施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对我们来讲,还是个新事物,虽已有了法律依据,但经验仍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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