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读审议)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外,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仅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定期终止。
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无固定,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解除。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并不得限制劳动者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视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为第17条第1款1至9项,新增条款包括: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撤资威胁
阿迪达斯、强生、雅诗兰黛——积极游说
欧盟商会建议书——转移生产线 港商——说不 上海美国商会——42页建议书 社会意见——1个月19万条
山西黑砖窑事件
肯德基麦当劳非全日制用工事件
(二)意义与评价
《劳动合同法》是各方面价值及利益博弈的 结果,在力争进步性的同时,更接近了现实。
二、主要内容解析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第1至6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 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 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 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 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
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
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
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
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
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1、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婚育情况、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或主要联系人等);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4、工资待遇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最近调资的时间、目前工资标准等);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劳务合同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确立,也为劳务合同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劳务合同法,劳务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关系,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劳务合同规范。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我国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条例》。
这一条例的颁布,明确了劳务合同的定义、签订时间、内容、解除条件等基本要素,对劳务关系的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
具体到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但考虑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以及劳务关系的特殊性,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尽快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以下是关于劳务合同颁布时间的一些具体分析: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为劳务合同的颁布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劳务合同的性质、内容和签订时间等基本要求。
2. 立法目的:劳务合同的颁布旨在规范劳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立法过程:劳务合同的颁布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等环节,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
4. 立法意义:劳务合同的颁布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务关系的规范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的颁布时间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时间紧密相关,它标志着我国劳务合同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务合同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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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是保护相关的劳动中的个人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一类法律,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相关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标准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解除这类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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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基本保障,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维护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超出法律范围的自由会危及社会安定。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普通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了解最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有助于劳动者维权,那么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热点问题

系” 。应该 说 《 劳动 合 同法 》 定及 其 反 映的 价值 取 规
向 . 劳动 关 系均纳 入 其 保 护 的范 畴 之 中 , 切 劳 对 一
总 量过 大 的矛盾 仍很 突 出 , 尤其 是 当前劳 动供 求 总 量矛 盾和 结 构性 矛盾 同时 并存 , 域就 业 压 力 的加 地
动合 同短 期化 现 象严 重 , 多用 人单 位 与劳 动者 都 很
权 益规定 比较 原 则 、 略 , 简 因此 , 对 劳动 关 系主体 其
调整 对 象单一 。 而 , 然 目前劳 动关 系远 比 1 0多年前
复 杂和 丰富 , 维护 劳 动者 的权 益任 重 道远 , 《 而 劳动
法 》 关 劳 动 主体 调 整 和适 用 的范 围偏 窄 , 实 际 有 在
大 和农 村富 余 劳 动 力 向非 农 领域 转 移 速 度 加 快 的 同时 出现 . 成 长劳 动 力就 业和 失业 人 员再 就业 问 新
动 关系均 在其 保护 之 中 , 将有 效 维护 劳动 者和 用 人
单位 的合 法权 益 。
鼓励 订 立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建
合 同法 》 , 2 0 ) 于 0 8年 1月 1日起 正式 实施 。该法 的
社 会活 动 中 .出现 无法 调 整 或 有效 调 整 的尴 尬 情
形 。 因此 . 为 上层建 筑 的法 律 , 此 , 作 对 必须 作 出积 极 的反应 ,劳 动 合 同法 》 《 应运 而 生 , 过 四次 审议 , 经 立法 工作 者认 识 到 劳动 关 系是 活跃 、互 动 关系 , 涉 及 到广 大劳 动者 的切 身 利益 ,劳 动 合 同法 》 用了 《 采 列 举和 概括 相 结合 的方 式 , 劳动 合 同法 适用 的 主 将 体确立下来 , 不仅 扩 大 了 适 用 的范 围 , 应 了今 后 适 劳 动关 系 的发 展趋 势 , 最大 限 度地 将 用人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一切 形式 的劳 动 关系纳 入适 用 的范 围 。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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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建立招用的劳动者名册,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三)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四)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二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得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