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解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9.28【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
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
关于完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制度的法学思考

熊聪俐:关于完善 台湾居 民在 大陆就业制度 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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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劳 动 争议 处 理 的规定 处 理 . ”这 表 明 ,现 行立 法 要求 发 生涉 台劳 动 争议 时 ,根据 我 国有 关劳
发挥地方立法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逐步完善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台湾居民;大陆就业;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 2 . 9 21 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7 .5 32 1)30 4 .6 6 43 6 (0 20 .O40
本文 的 P DF文件可 以从 x e a. Ue u n获得 u boWZ. . dc
于完 全 发生在 大 陆其 它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直至 香港 、 门特 别行 政 区及相 互 间的法 律事 务 6 首 澳 J .
先 ,涉 台 劳动 关系 受两 岸关 系形 势 的影 响和 制约 .台湾 同胞 与 大 陆同胞 本 同属 中华 民族 ,血浓 于
水 .虽然 由于 历 史 的原 因 ,两 岸 曾 出现 过 对抗 甚至 隔绝 的态 势 ,但 自 1 8 9 6年 l O月 l 5日台湾 当
局 宣 布开 放两 岸人 员往 来起 ,两岸 同胞 近 3 8年 的 隔绝状 态被 打破 .近 年来 ,两岸关 系 的进一 步 缓 和 ,为 台湾 居 民到大 陆就 业提 供 了更 加便 利 的条件 ,大 陆相 关 的法律 规范 也逐渐 完 善 .从 19 94 年 2月 2 1日颁 布 的 《 台湾 和香港 、澳 门居 民在 内地 就业 管理 规 定》 到 20 05年 l 0月 1曰起施 行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到中国内地就业。
这些人的到来带来了文化的交流和经济的活力,但同时也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劳动关系的定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现状、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保福利等方面。
在正式就业之前,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雇主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现状在中国内地,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就业数量逐年增长。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中国内地累计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超过60万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前往内地就业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其中特别是台湾居民赴内地就业的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中国内地外籍工作者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语言、文化、法律等不同方面的差异,也有因为法律法规的不明确而导致的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这些问题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1、合同形式的认定在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前,雇主和雇员需要就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确认。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形式是比较普遍的。
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来说,他们的劳动合同对于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据其所取得的资格来确定,如是“合同制”还是“聘用制”。
如果按照聘用制、指定期间和任务的方式来组织,便采用合同的形式,并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按照合同制组织,便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实现。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及核验,这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环节。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b5dbafd1f34693daef3e65.png)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
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36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
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
【总页数】10页(P23-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 [J],
2.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7l号 [J],
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J],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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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11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11条](https://img.taocdn.com/s3/m/0edd48c6aa00b52acfc7ca11.png)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深度解读:港澳台居民内地参保要点

深度解读:港澳台居民内地参保要点作者:熊海强来源:《人力资源》2020年第03期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保和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帮助广大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规定,本文对其中的七大要点进行解读: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以下简称“内地”)参保应当分情形处理:(一)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解读】●对于情形(一)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证件的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变更就业单位,是否需重新办理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变更就业单位,未重新办理就业证,
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卢某与甲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卢某颁发就业证,就业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就业证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为甲公司。
2014年底,卢某离开甲公司并于2015年1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但卢某原就业证上的工作单位仍是甲公司。
2015年9月24日,乙公司向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卢某不同意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
问题:
卢某作为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人员,变更就业单位,未重新办理就业证,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解答: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案中,卢某作为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人员,变更就业单位,未重新办理就业证,其与乙公司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