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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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避免生产和交付过程中产品的误用、错装,防止不合格品转序/入库/交付,保证必要时能对产品进行追溯,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原辅材料、配件、外协件入库到成品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必要时的追溯过程。

3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规定产品标识内容、方法及产品标识的管理。

3.3 经营部门负责对入库物资/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检验部门负责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使用和控制。

3.5 各职能部门/操作者负责产品标识的规范与实施。

4程序

各分厂/车间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厂产品类型的具体的标识方法。

4.1 入库标识

4.1.1经检验合格入库的物资/产品,均应由其标识。

4.1.2库存物资标识:

a)库存物资标识分为标牌标识和标签标识两类。标牌标识,主要用于对料场、料台、料棚及露天存放的物资进行标识,也可对库内储存物资进

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用于对库房内储存的物资进行标识。

b)库房内储存的物资应用相应的标签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计划单价、库存数量、进库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库、架、层、位的顺序进行四号定位。

c)可以用白、黄、蓝、红四种颜色的标签标识标注物资的属性,具体标识方法:

白色标签――标识正常库存物资或代管(储)物资;

黄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有有效期限的正常库存或代管(储)物资;

蓝色标签――标识质量合格的一年以上无动态物资或积压物资;

红色标签――标识报废物资及超有效期限储存的物资。

d) 对于代储代管物资的标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的一种:

Ⅰ在相应的标牌(签)上加盖(签写)“代管”、“代储”章;

Ⅱ单独建立代储(管)物资区,悬挂“代管”、“代储”物资标识。

4.1.3物资/成品入库时,库房保管员要对其标识进行检验核实。入库后,保管员应注意保护好标识,出库时,必须保持标识的完整性。

4.1.4具有有效期的物资要注明物资的有效期限。

4.2生产过程的标识。

4.2.1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用标牌明示不同的规格、型号,并规定半成品周转区位/架位,操作者按规定进行标识、摆放。

4.2.2半成品都应有其标识。对于无法在零件上直接标注的半成品,应采取跟踪记录方法,记录该批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操作者、检验人员。

4.3成品标识

4.3.1成品标识,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商标

b) 制造厂名/厂址

c) 产品编号/生产日期

d) 产品规格型号

e) 执行标准

f) 检验标识

g) 产品认证认可标识

4.3.2成品标识的方法,可选用下列一项或多项标识方法在成品上明示。

a) 铭牌

b) 喷字/刻字

c) 打钢印

d) 标签

4.3.3对于无法进行标识的成品,可采用随行文件的方法,注明成品的标识内容。

4.4 产品的追溯

在规定有追溯性要求的场合,通过标识系统的建立,对每个人/每批产品甚至每件产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进行记录,以便发生问题时,保证可追溯性。

4.5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4.5.1本厂的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共分四种:

a)待检无标识

b)合格“√”、首件“S”

c)不合格作废“×”、返工“F”

d)待判定“D”、让步“H”

4.5.2检验人员应将检验状态的标识填写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在生产现场以标牌/或直接在产品标识状态符号作为标识。

4.5.3 在放行的合格记录中,应有质检部门/责任检验人员的印章。

4.6区域定置管理

4.6.1生产现场指定专人用不同方式挂牌,设置毛坯区、加工装配区、半成品周转区、成品区、不合格品区、废品区等不同区域,保证现场所有毛坯、半成品、成品均放置在指定位置上,按标识方法正确标识。

4.6.2对于设备修理的生产现场,应设置延用零配件区,报废零配件放置区、换新配件放置区、解体装配区。

4.7标识的管理控制

4.7.1当产品的属性发生变化时,对其标识应及时做相应调整,确保标识与产品的当时属性保持一致。

4.7.2各分厂材料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的标识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损坏不清的标识应及时更换。

4.7.3 各分厂/车间应定期对表明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所有标记、标签、标牌以及区域定置等进行清晰度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进行更换。

4.7.4 检验和试验状态不清的物资,材料部门应及时报告检验部门,经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后,方可出库。否则,一律禁止出库。

4.7.5 产品的标识要符合该产品的特点,应确保在需要追回或进行特别检验时,识别出具体产品。

4.8 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产品的处理

4.8.1 在验收(包含转序)过程中,对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产品,应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a) 拒收;

b) 换货;

c) 重新弥补标识。

4.8.2 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产品不得入库。

4.8.3 对入库后发现标识不清的产品,质量部门应及时追溯物资购进过程、运输过程等,在对应的工作环节中对该产品标识进行弥补;如不能确定的,则视为不合格产品。

4.9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产品出厂、运输、检验、保管、使用等各环节,对需要追溯的问题进行追溯。

5 相关文件

HSJ/Q/B7.05.XX/XX 各类产品标识方法

6记录

HSJ/Q/7.05-XXX/XX 各类跟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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