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
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
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
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
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写债权本金数额,则将可能出现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担保的情况。
为确保我行债权的足额受偿,客户经理在填写最高限额时,应将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数额。
举例说明:假定银行贷款本金是4500万,利息等款项是600万,合计债务余额为5100万元。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最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那么局部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反担保是指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债权人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向担保人追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担保人作为反担保的主体,其财产将作为债权人的安全垫,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规范反担保的管理,促进债权人和担保人权益的平衡,我国制定了《反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反担保的种类《反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反担保形式:一般反担保、特殊反担保和企业债权人融资反担保。
1. 一般反担保:主要是指个人或企业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在发生主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对担保人追偿。
一般反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2. 特殊反担保:是指法律赋予特殊主体提供的反担保。
例如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特殊主体提供的担保。
3. 企业债权人融资反担保:是指企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建立的反担保关系,以保证企业债权人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这种反担保可以是以其他企业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以企业的资产、股权等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
三、反担保管理的原则《反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了反担保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自愿、等价、权责一致和依法保护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反担保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平衡。
2. 自愿原则:反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各方参与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反担保活动。
3. 等价原则:反担保方式应与主债务相适应,担保金额和程度应当合理,确保反担保的价值相对于债务的风险具有一定的等价性。
4. 权责一致原则:反担保活动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行动,确保责权一致。
5. 依法保护原则:反担保活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四、反担保管理的程序《反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反担保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担保的登记、备案、变更和解除等。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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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37条分别就最⾼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额保证约定有保证⼈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起6个⽉;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最⾼额保证终⽌之⽇或⾃债权⼈收到保证⼈终⽌合同的书⾯通知到达之⽇起6个⽉。
最⾼额保证是保证⼈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与债权⼈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期,是确定最⾼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第23条规定:“最⾼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应当对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定期间连续发⽣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最⾼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作为最⾼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种情况:①当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②在最⾼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与保证⼈协议终⽌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之⽇为债权额的决算期;③保证⼈⾏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对最⾼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的书⾯通知到达债权⼈之⽇,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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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1

第十一章担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了解我国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法律规定认识我国担保法将传统的物权担保与债权担保融为一体的立法特色第一节担保法律制度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设立的。
从债权角度看, 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债务角度看, 担保也是保证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担保法律制度是规定担保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性质(一)担保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在我国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
法律规定的担保法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二)担保的种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 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上述担保方式根据各自的不同性质分为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反担保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
(三)担保的性质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 担保制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 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由单纯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性质转化。
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担保法》第3条规定: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我国《担保法》的特点我国把具有担保作用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全部规定在名为《担保法》的专门法律中, 为世界立法史上首创, 也是我国《担保法》最大的特色。
我国《担保法》在内容上还有以下一些特点:1在兼顾传统的担保理论的同时, 吸收了担保理论的新发展。
2在抵押担保方面, 抵押物突破了不动产的限制, 可以包括一些动产。
3在权利质押方面, 可设立质押的权利范围很窄, 仅以法律中的列举为限, 不包括普通债权。
第二节保证一、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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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在生活中双方通过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在法律上规定这样的合同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合同。
那么,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
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
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
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决算期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
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抵押担保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②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③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