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反思
浅议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色彩 , 不能突 出法 学研 究 的特 征 , 无法 有效 描述现 实存 在 的享有
行政 职能 的行政 机关 内部 机构和 社会 组织 , 随着 法 国 、 日本 等 国 单 纯赔 偿责 任不 同 , 个包含 多种 责任类 型 的集合 概念 , 以从 是 可 行政 主体 相关理 论被 介绍 、 引入我 国 , 很快 这一域 外法 学概念 便 是否 需要经 济补 偿 的角度 分为两 大类 , 一类 为行 为性 责任 , 第 不
在我 国,行 政主体 ” “ 是与行 政诉讼 被告确认 有很强 理论相 关 体 理论 即缺 乏理 论价值 ,也无 益于行 政组 织法 律制 度 的建立 健
性 的概念 。在行政 主 体概 念确立 以前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 中采 用 全 。 此 , 岿博 士认 为这 一质 问的解 构力极 强而 建构 力极弱 , 对 沈
学者 指出这 一概念 中最 核心 的要素 为 “ 具有 行政权 岫 , 且现 实 而
当中我 国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多是通 过授 予一定 行政权 来确 定行 政
( ) 为性责 任 一 行
行 为性 责任 是我 国行 政法 律中具 有一 定特 色 的行政 责任 规
主 体 的。但是 , 正如 上文 引述 的例 子 , 国规 范性文 件授 予行政 定 , 们认 为这 些行政 责任 形 式在我 国有 其存在 的价 值和 意义 。 我 我
标准。
关键 词 行政 主体 行 政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6 D3
一
国别理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0 -3-2 10 -5 22 1)81 1 0 在事 实上 不具有行 政主 体的“ 体性”从 而认为 目前我 国行政 主 战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名义行 使行 政 权 , 能独 立 承担 实 施 由此 产 生 的法 律 也很难有 自己的利益 , 并 这意味着它不具备行政权力能 责任 的组 织 … 。行 政 主 体 应 当具 备 以下 条 件 : 一 , 力 , 能作 为 主体 而存 在 。 第 不
必须是 一种 组 织 体 , 不 能 是 个 人 。第 二 , 有 自身 而 享 其 次 , 政 机 关 依 据 宪法 和组 织 法 的授 权 设 立 , 行 的利益 。第 三 , 在 独 立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四 , 有 独 不 能 自行 设 立 。我 国的 行 政 机 关 由 国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存 具 立 的意 志 。第 五 , 能够 独立 承担 责任 。 地 方各 级权 力机 关产 生 , 其监 督 并 对 其 负责 。倘 若 受
2 我 国现 行行政主体 理论的弊端
致
没 有 国家 或 地 方 为 依 托 , 政 机 关 的存 在 就 没 有 意 行 义 。从 这一 角度 看 , 政 机关 并 不 是 独 立 的主 体 。再 行
2 1 行 政主 体 的概 念 与我 国 实 际 的行 政 主体 制度 不 次 , . 行政 机关 不具 有独 立 的地 位 。 中央 和 地 方 的行 政 管理 关 系一 直 是 各 国行 政 法 学 界 研 究 的课 题 。独 立 行政 主体 的概 念 是 我 国学 者 从 外 国行 政 法 学 理 性是 主体 的本质属 性 , 为行政 主体 的行 政机 关 多是 作 论 中移植 而来 的 , 是 , 但 在制 度 构 建 时 , 没有 将 与概 地方 行政 机关 及其 组成 机 构 , 于 中央 行政 机 关 国务 并 处
1 行 政 主 体 的 内涵
的利 益 。在 我 国 , 政 机 关 存 在 的 目 是 服 务 国家 , 行 而不 是 为 了 自身 的利 益 。它 代表 国家 进 行 管理 , 是 不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先天不足,其内在的缺陷是致命的,难于克服。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在不足,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主体的概念不科学。笔者认为从语言范畴来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应的。如果将实施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抽象为行政主体,则隐藏着把管理相对人视为行政客体。这很容易使人们误解为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与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时代精神不相适应。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公民权益(注:见拙文:《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的实现,应当确立公民在行政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而不是将公民置于被动的行政客体的地位。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日本的许多学者已放弃使用“行政主体”的概念,而取而代之为“行政体”,使行政法学中的术语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与时代精神合拍。
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和法国、日本的相比较,不难得出以下区别:
第一,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是对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的研究,而具体的行政主体制度又与行政的民主化、地方分权、公务分权不可分离。在法国,行政主体是作为行政分权的法律技术出现的。国家通过立法设立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日本的行政主体制度也与地方自治相联系。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一种理论抽象,没有相对应的行政主体制度。行政主体理论侧重于解决行政机关在对外管理中的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者,才能对外管理。
第七,法国、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组织法理论的组成部分。因而,在探讨行政主体理论的同时,不排除对行政组织其他法律问题的研究。如日本十分强调行政组织法定原则,注重通过立法来建构行政组织体系,通过立法设置行政机关和控制公务员的规模。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是从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角度提出的,因而,排斥对行政组织其他法律问题的研究。例如,有学者认为,凡是在法律上能够作为一个主体存在的,它就具有法律意义。至于该组织的规模,人员多少,内部结构都可为法律所忽略不计。因此,行政法学要研究的是一个行政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所应具备的标准和条件,以及作为社会存在的具体组织中哪些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注:张尚@①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700页。)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浅析我国⾏政主体理论⼀、问题的提出在我国⾏政法学领域,⾏政主体是指享有⾏政职权,以⾃⼰的名义⾏使⾏政职权并独⽴承担责任的组织。
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政主体必须享有⾏政职权;2、必须能以⾃⼰的名义⾏使⾏政职权;3、能够独⽴承担责任的组织。
⾏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是⾏政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外延上,⾏政主体=⾏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组织也可能是⾏政主体。
⾏政主体理论对我国⾏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
是否是⾏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
从我国⾏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政主体⽽拒之门外。
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基层⾃治组织⾏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
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政机关,⽽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基层⾃治组织。
当村民针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村委会⾏为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时,将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村委会此时的⾏为是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那么法院依《⾏政诉讼法》,应受理案件。
2、村委会此时的⾏为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为,⽽是为了执⾏政府机关(特别是乡镇⼀级)的⽂件⽽作出的,是否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受委托组织,如是,村民可起诉委托机关;如不是,则不属于法院的⾏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3、村委会的是学理上的公权⼒组织,此时的⾏为可能被认为有⾏政主体资格,但通常是不被认可的。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在第⼀种情况时,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权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济。
⽥-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认可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即此案中的⾼校具有⾏政主体资格。
但认可了⾼校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代表相同情况下的村委会也会得到认可。
我国是成⽂法国家,法官判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在⾏政诉讼法不完善,权益保障意思不强的今天,村委会的被诉⾏政主体资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认。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内容摘要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发挥着基础性的功能,对行政主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
行政主体理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我国建立之初,的确符合当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需要,特别解决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行政主体理论中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相对人诉讼等弊端不断显现,已经落后于甚至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因此,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研究探讨、评价意义重大。
本文试从概述我国行政主体基本理论入手,并与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得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进而提出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架构重建目录一、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概述 (1)(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1)(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1)(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2)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和理论发展困境(与国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 (2)(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主要内容以及与我国的差异 (2)(二)现行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发展困境 (5)三、重新构建行政主体理论 (6)(一)对现存的重构方案的评价 (6)(二)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 (7)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0)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评价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发挥着基础性的功能,对行政主体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学其他问题的研究。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一个舶来品,在其理论建立之初,的确符合当时我国的行政管理需要,特别解决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但是该理论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有:从理论上说,这一理论在匆忙引入后就存有“先天不足”,本身的理论缺陷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限制了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以致创建至今十余年没有什么发展;从实践上说,行政主体迄今只是一个法学概念,尚不是法律概念。
但与此同时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却成为判断行政诉讼被告的标准。
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作者简介 : 王
芳( 一) 女 , 1 , 山东莱州人 ,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 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 法学 。
5 5
法律 、 法规授权 的组织 的一种 缩写 。比较 我国和西方 的行政 主
理论在实质 内涵、 责任归属 、 分权背景 、 用 目的 等诸多方 面都 使 存在很 大的差异 … 1。我 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 最早 出现于 2 纪 0世
担完全 的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 承担法律效 果 , 是指行政 主体能
够在行政复议 中成 为被 申请人 , 在行 政诉讼 中成 为被 告 , 国 在
关键词 : 行政主体理论 ; 中外 比较 ; 陷 缺 中图分类号 : 92 1 文献标识码 : D1 . A 文章编号 :08 9r 2 1 )3 05 3 10 —89 (00 0 —05 —0 7
一
、
行 政 主体 的概 念
组织 , 而不是个人 。其次 , 行政 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
我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是 从西方 引进来 的 , 但却 与西方 的行 政主体理论存 在明 显 的实 质性 差异 。西方 国家 的行政 主体 制
本身来表达 ; 再次 , 内部管 理机 构与 有资格 对外 以 自己的名义 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法 进行 区分 ; 后 , 最 行政诉 讼 中被 告资
起草, 人们逐渐感 觉到行政 机关 和行 政组织 在理论上 和实践 中 都存在 明显 的缺 陷。首先 , 它们无法 描述或解 释享有公 共行政 管理职能 的社会组 织 ; 其次 , 政机 关既 可能 参与 民事法 律关 行 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的事实 , 无法通过 行政机关 的概念
行政主体理论完善之我见

到 了很大 的困难 。
( ) 践 中 难 以 充 分保 护 公 民 、 人 、 他 组 织 的 权 益 二 实 法 其
1 0 0年 5月 , 徽 省 怀 远 县 常 坟 镇 永 平 村 村 长 常 乃 月 , .2 0 安
的行 政 机 关 无 法 得 以 区分 。 后 ,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资 格 的确 定 遇 因 村 财 政 问 题 与 村 内 干 部 不 和 , 坟 镇 党 委 因 此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最 行 常
了外行政主体理论的比较及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一
理论抽 象 , 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制度 。 二、 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 强调行政组织 的统一和协调 。 作 为行政组织基础 单位的行政 机关 以行政 主体的名义 活动 , 统 在行政 主体之下 。我国的行 政主体理论则 强调单个 行政 机
督。
二、 行政主体 的责任定位错误 。首先 , 有行政管理权 的行 人资格 。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 , 理 自己的事务 , 管 就其行 为的
我 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 和西方 的相 比较 ,不难得 出以下区
别:
一
第 三类这其他公法人 。 为实现分权而设置。 与地方行政主 体不 同 , 其他公法人不 以地域为基础 。 以上仅仅是参照西方行政分权 为核心 的行 政主体制 度的
中图分类 号 . 6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5 5 1 (0 0 1 — 1 1 0 D2 A 1 0 — 8 22 1 )9 0 8 — 1 3
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 法学 中具 有重要地位 ,发挥着基础 性 的整合功能。这一理论研究 的广 度和深度还影响到行政法 学其他问题 的研究 。 在西方社会 , 行政 主体是作为一项行政法 律制度普遍存在 的。西方 国家 的行政 主体制 度以行政 分权 为 核心。 行政主体是行政权 的担 当者 , 并且是独立 的权利义务主 体。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 的法人地位 。 这种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 授予或依法取得 。 而在我 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中 , 行政主体还不 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是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政机关 和法 律、 法规授权组织 的归纳与概括 。 我 国行政主体现状是 : 首先 , 行政主体设置混乱 。有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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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学界在行政主体的界定 、行政 主体的类别、行政 主体 的法律责任 、行 政主体 在行政诉讼 中的地 位等 方面的研 究有较 大进展 , 但在分析行政主体制度缺陷时 ,多为简单的外来制度 引进 或缺陷分析 ,而忽略 了与现行行政 体制 结合后 的行 政主体 制度重 构的具体 方 法。 行政主体制度的构建 离不开理论研究支持 ,其理论研 究应 当以法治化为 中心 ,并在 已有研 究成果 的基础上 结合我 国行政体 制改革 的趋势 , 以期为我 国行政主体理论与 实务建构提供 有益见解。 关 键 词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主 体 义 务 ;行 政 诉讼 ;分权 主 体模 式
mi n i s t r a t i v e i s i n s e p a r a b l e f r o m t h e o r e t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t o s u s h o u l d b e b a s e d o n t h e ul r e 0 f l a w i n t o t h e c e n t e r c o mb i n e d wi t h t h e t r e n d f o Ch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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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研 究 反 思 R e f l e c t i o n s o n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T h e o r y i n C h i n a
鲍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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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r e f o r m o n t h e b a s i s f o e x i s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r e s u l t s , i n o r d e r t o c o n s t r u c t t h e t h e o y r f o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a n d p r a c t i c e t o p r o v i d e
我 国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研 究 概 况 2 0世纪 8 O年代 ,我国学者 开始进行行政 主体的理论研 究。8 O年代 末 ,关 于行政 主体 的理论 研究开 始逐年增 加 ,这与 1 9 8 9年 《 行政 诉讼 法》 的颁行密不可分 。1 9 9 9年 ,随着最 高人 民法 院行 政诉 讼 司法 解释 的发布 ,行政 主体理论 的弊端开始 凸显 ,从而引起了一大批行 政法学者 的关注 ,对行政主体 的研究持续升温 。虽然关于行政主体研究 的成果数 量有所变化 ,但基本呈上升趋势 ,这与我 国陆续颁布的一 系列 与行政 主 体有关 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近年来 ,随着行政主体研究理论 体系 的逐 渐稳定 ,我 国学者对其研究 的热潮有所下降 ,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 。 二 、我 国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研 究 的主 要 内容 白2 0世纪 8 O年代初我国行政法学恢 复研究 以来 ,许 多学者对行 政 组织 的法律概 括多 是 “ 白描式 ” 的 , “ 往往 是就行 政机 关而论行 政 机 关” 。但随着理论研究和 司法实践 的不断 深入 ,我国 的行政 主体研 究 衍生 出行政 主体 的概 念 、类别 、法律义务及行政诉讼等体系 : 目前我 国学者对行政 主体 的定义可谓种 类繁 多 ,虽表述各 不相 同 , 但都强 调行政 主体 是依法 享有行 政职权 ,并 能 以 自己的名 义行使 职权 , 同时能够独 立承担法 律责任 的组织 。其 次 ,按 照学界通 行的标 准,传 统 的行 政主体包 括行政 机关 和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但 随着现代公共 行 政的发展 ,政府把 一部分行 政权转 移给社会 中非政府公 共组织 ,非 政府 公共 行政主体也成为行政 主体多元化不 可避免 的产物 ,成为 了社会 行政 的执行者。而随着 “ 服务政府 ”概念 的提 出及推崇 ,行政主体义务越来 越受到学界的关注 ,根据来源的不同 ,行政主体 的法 律义务可 以分 为宪 政视角下和行政相对人权利视角下的义务。同时 ,我国行政主体理 论的 初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 定 ,但 由于规 章授 权的组织已被列入被 告的 范畴 ,同时司法 实践 中非行 政 主体 行政 职权 时 ,因其不具备被告资格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的情况也屡屡 发生 ,行政 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 三 、我 国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研 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及 展 望 ( 一 )行政主体理论研 究存在 的 问题 1 、理 论 研 究 不 够 深 入 总体而言 , 目前 的研究成果涵盖 了我 国行政 主体 的大部分领域 ,并 在依法行政 和公共行政 的大背景下对行政 主体 的相关 问题做 出了相对详 细的阐述 ,但 现有 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一定 的局 限性 ,未 能深入挖掘行 政主体 理论 的实质 内核。多数研究偏重 于对现行行政 主体 理论与制度 的 批判 ,却疏 于相应 的建构 ,且相关研究成果存在较 多重复。 同时 ,我国
A b s t r a c t : A c a d e mi c r e s e a r c h i n d e i f n i n g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 c a t e g o r y , l i a b i l i t y , t h e s t a t u s i n t h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e d i n g s h a v e a c q u i r e d g r e a t p og r r e s s .B u t i n a n a l y z i n g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s y s t e m d e f e c t s ,m o s t l y f o r s i mp l e e x t e r n a l s y s t e m i n t od r u c t i o n o r d e f e c t na a l y s i s , w h i l e i g n o . r i n g t h e s u b j e c t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s p e c i i f c me t h o d s c o mb i n e d w i t h r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f t e r t h e c u r r e n t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s y s t e m.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t h e s u b j e c t f o a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