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范
浅海人工岛油气生产设施年度检验质量控制

2 . 4 . 2内燃机
2 . 4 . 2 . 1 记录运 行参数 ; 2 . 4 . 2 . 2 应 急发 电机启 停试验 。 2 . 4 . 3锅炉 ,受压 容器 2 . 4 . 3 . 1 检 查燃 烧 、通 风装置 、给 水系统 ; 2 . 4 . 3 . 2 记 录介质 的流 量 、出 口温 度等重要 参数 ; 2 . 4 . 3 . 3 检 查压 力控制装置 、安全阀 、 本体变形 、 腐蚀 、裂纹 、泄漏。
4 . 3 . 1 检查控 制室各 控制盘 、仪表是 否正常 ; 4 . 3 . 2检查灭 火控制 室及灭火 剂站室 通风及 整洁 ; 4 . 3 . 3 检 查 防火控制 图是否 完好 以及 贮存和 张贴 。
4 . 4 消 防水灭火 系统 4 . 4 . 1 消 防泵运转 试验 ; 4 . 4 . 2 检查消防总管 、隔离 阀、消防栓 、 消防水带 ,水枪的技术状况 ; 4 . 4 . 3 选择 部分水枪 做喷水 喷雾 试验 ; 4 . 4 . 4 检查 国际通 岸接头 的配备 ; 4 . 4 . 5 水 喷淋 灭火 系统 :对 供 水泵 做启 运 试验 ;对 报 警进 行 试验 ; 对雨 淋 阀进行 检查 并做 打开 动作 试验 ;对管 路 阀件及 喷嘴 的技 术状 况 进行 检验 。
状态 ; 3 . 8检查 电伴热 系统 。 4 . 防火防爆 安全
4 . 1 检查逃 生通道 的畅 通性 、标 志是 否清晰 。 4 . 2结构 防火检验 4 . 2 . 1 检查 电缆孔 、管 线孔 的密封 完整 性和 防火 门 、防火 闸及各 种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_第4号(1990)

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保障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简称油(气)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或使用的油(气)生产设施及设施所有者、作业者以及油(气)生产设施检验机构。
第三条在《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和油(气)生产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以及海上油(气)田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进行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主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和海上油(气)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简称安全办公室)是能源部实施油(气)生产设施检验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安全办公室可设置地区监督机构。
第五条油(气)生产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
发证检验依照本规定由作业者委托经能源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
海上油(气)田的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主管机关颁发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凡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检验机构均可向安全办公室申请《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格证》。
经审查批准后,该机构即为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简称发证检验机构)。
第七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本检验机构注册证书;2.具有本检验机构制订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3.拥有与承担检验项目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4.拥有与承担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和计算手段;5.有良好的服务信誉。
第三章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第八条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包括:1.建造检验;2.作业中定期检验;3.临时检验,即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害对油(气)生产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理时,或为改变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以及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一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证”;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许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1日【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钻井【名称】浅海钻井安全规程【标准号】SY 6307-1997【章名】全文浅海钻井安全规程The drilling safty provisions in the beach-shallow wate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的基本条件、安全制度和资料、防火防爆、井控、安全用电等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的石油天然气钻井。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6 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 5690石同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SY 5742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SY 5747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990年9月18日颁发海洋石油作业事故报告和统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1992年11月30日颁发3 浅海钻井的基本条件3.1 浅海钻井人员的基本条件3.1.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和传染病。
3.1.2 具有从事钻井作业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并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
3.2 钻井人员的特征要求3.2.1 凡出海的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和“救生艇筏操纵”四项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对乘直升机的所有人员均应持有“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管道内检测方案

中海油海底管线内管检测方案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2014年7月目录1、海检中心介绍 (1)2、管线内检测的必要性 (4)3、检测依据 (9)4、项目准备 (10)5、管线情况调查 (13)8、清管 (15)9、管道几何检测 (16)10、漏磁检测 (19)11、检测报告 (23)12、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27)13、应急预案 (31)附件一:海检中心主要资质 (32)附件二、卡球风险控制 (38)附件三、卡球应急程序流程图 (39)1、海检中心介绍1.1单位简介“中国石化集团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简称“海检中心”)成立于1999年,业务上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科技开发部管理,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浅海)发证检验机构”资质、“海洋石油天然气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与中国船级社(简称“CCS”)同为国内仅有的两家发证检验机构之一,也是石油石化行业唯一一家具有发证检验资质的单位。
同时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A级”资质,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是中国石化集团唯一一家A级资质无损检测机构,迈入全国检测行业20强行列。
1.2资质介绍1.2.1发证检验资质2009年12月,海检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专家组审查,获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浅海)发证检验机构”资质,从此海检中心资质业务范围由滩海陆岸延伸到浅海海洋。
业务范围包括:可以完成以下设施的设计审查、安全专篇审查、设计图纸和资料的审查校核、施工方案的审查,对以下设施的建设过程进行检验,对设施整个寿命周期进行作业中定期检验。
1)人工岛;2)滩海陆岸油气生产设施;3)固定平台;4)海底管线;5)海底电缆;6)海上作业设施油气工艺系统。
对用于以上设施上的工程材料、钻井和修井设备、采油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安全阀、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器仪表等设备进行认可。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d

SY6500-2000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工程、发证检验监督经管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造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2 引用规范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范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规范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SY/T4093-95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经管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发布实施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67号1997年10月1日施行3 总则3.1一般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2 检验类别3.2.1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2.3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1. 引言本文将介绍浅海石油设施的检验规定。
浅海石油设施通常指的是在浅海环境中进行石油勘探、开采和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由于浅海环境的特殊性,浅海石油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检验非常重要。
2. 检验对象浅海石油设施检验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浅海石油勘探设备:包括浅海岸线勘探仪器、岩心采集仪器等;•浅海石油生产设备:包括钻井设备、生产井设备、集输系统等;•浅海石油储存设施:包括储存罐、管道等。
3. 检验标准浅海石油设施的检验应满足以下标准:•国家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浅海石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业标准:应参照石油行业的相关标准,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制定的标准等;•国际标准:应参照国际石油工程师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制定的标准。
4. 检验内容浅海石油设施的检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 设备完整性检验•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包括设备的结构、密封性、耐压试验等;•检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设备在正常运行和突发事件中的安全性。
4.2 内部检视与检测•定期对设备进行内部检视,检查设备的磨损、腐蚀、裂纹等情况;•对设备进行非破坏性检测,如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以发现潜在的缺陷。
4.3 现场检验•对设备在现场的安装、调试、维护等情况进行检验;•检查设备的操作手册、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
4.4 运行监测•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震动等参数;•检测设备的油液、气体等流体的品质。
5. 检验方法浅海石油设施的检验方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目视检查:通过目视观察设备的外观、磨损情况等;•测试检验:通过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测试,如耐压试验等;•非破坏性检测:采用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方法,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6. 检验记录与报告对于每次的检验,应编制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日期、地点;•检验对象及编号;•检验方法和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7. 结论本文介绍了浅海石油设施检验的规定,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内容、检验方法以及检验记录与报告等。
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d

SY6500-2000 浅海石油设备查验规定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浅海石油设备和挪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筑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查验程序和查验工程、发证查验监察经管的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备及设备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筑者、操作者及发证查验机构等。
2引用规范以下规范所包含的条则,经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组成为本规范的条则. 本规范第一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 所有规范都会被订正,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商讨使用以下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大海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规范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SY/T4093-95滩海石油设备上起重机采纳与安装技术规范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海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经管条例》1983年12 月 29 日国务院公布实行《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备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 年 10 月 5 日公布实行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公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1997年 10 月 1 日实行3总则3.1 一般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备都应由国家大海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同的发证查验机构进行发证查验,并应获得 3.4.3 中的有效证书。
3.2 查验类型3.2.1 发证查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备的发证查验分为建筑查验、作业中查验. 建筑查验分为设计查验和建筑施工查验 . 作业中查验分为年度查验、特别按期查验和暂时查验。
3.2.2 建筑查验系指浅海石油设备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行、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拜托的经国家大海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同的发证查验机构进行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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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6500-2000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筑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治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筑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SY/T4089-95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SY/T4093-95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SY6430-1999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SY6431-1999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差不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爱护治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公布实施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67号1997年10月1日施行3 总则3.1一般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2 检验类不3.2.1 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筑检验、作业中检验.建筑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筑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不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 建筑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托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2.3 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托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3 检验期限3.3.1建筑检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施建筑工程项目签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书为止的全过程。
3.3.2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不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3.3.3浅海石油设施特不定期检验的时刻间隔为五年,特不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延期不应超过一年。
3.3.4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a)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要紧电气设备;b)更换要紧设备或做重要修理;c)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然灾难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害和阻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复;d)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e)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不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
3.4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3.4.1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操纵系统等,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
3.4.2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结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相应的设计检验结论。
3.4.3在浅海石油设施建筑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时期结束时,发证检验机构均应出具时期检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操纵系统等均应有“产品认可证书”;在设施建筑完成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a)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b)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c)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d)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e)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f)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证书;g)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3.4.4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桕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报告。
3.4.5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不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特不定期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
3.4.6在设施经临时检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相应的有关证书。
3.4.7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次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5检验办理3.5.1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检验协识书(或称检验合同书)”,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发证检验项目名称;b)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c)发证检验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e)验收标准和方式;f)酬劳及其支付方式;g)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3.5.2在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作业者(承包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并同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
3.6设计检验3.6.1作业者(承包者)应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提交的图纸资料份数应由作业者(承包者)决定,至少满足存档和生产实际需要。
3.6.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满足选定的技术规范和国家的法规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安全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评价,给出审图意见。
3.6.3作业者(承包者)应要求设计者依照发证检验机构的审图的意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再次提交审查认可。
3.6.4发证检验机构批准设计后,应对审查认可的设计图纸加盖审查认可章;除留存的图纸资料以外,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盖章的图纸退还作业者(承包者)。
3.7建筑施工检验3.7.1浅海石油设施建筑开工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开工建筑。
3.7.2发证检验机构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3.7.3凡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和装置等不符合选用技术规范标准和已批准图纸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立即发出检验备忘录,建筑者应依据其进行整改,并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可。
3.8作业中检验3.8.1发证检验机构在对石油设施进行作业中检验时,作业者(承包者)应提供发证检验机构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治理文件。
3.8.2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年度检验、特不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技术条件适合接着作业。
3.8.3发证检验机构应将设施存在的不可同意的缺陷记入检验报告,作业者(承包者)应依照检验机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产品认可3.9.1设施上所用材料、通用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操纵系统、石油专用设备等都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2设施上的石油专用设备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认可检验。
3.10资质3.10.1作业者(承包者)应审查设计者、建筑者的资质。
3.10.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施工作业的焊工资质、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
3.10.3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建筑施工的设备机具和作业中维护测试仪器设备的有效证书,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4总体布置与结构4.1一般规定4.1.1总体布置设施总体布置应符合SY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1.2结构设施结构应符合SY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2设计检验4.2.1总体布置设计4.2.1.1作业者(承包者)应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a)设计托付书;b)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图;c)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油(气)田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阻碍报告书》;d)符合SY5747-1995中4.1.1规定的海洋环境资料.4.2.1.2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平台总布置图(包括基础结构、机械、电气和设备的一般布置并表明全部处所的用途);b)平台各层甲板平面布置图;c)平台舱室布置图;d)甲板载荷图;e)危险区划分图.4.2.1.3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海底管线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海底管线平面布置总图(应标明与其相连和相邻海上设施、居住区、航道和港湾等的相互位置);b)海底管线立管布置图和管线登陆段布置图;c)海底管线始终点和路由操纵点坐标讲明.4.2.1.4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油(气)终端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单点系泊装置总体布置图;b)单点系泊装置系泊布置图;c)单点系泊装置分舱图;d)陆岸油(气)终端总平面布置图;e)油(气)终端总体技术讲明.4.2.2结构设计4.2.2.1设计者应通过(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结构规范计算书;b)平台上部结构图和甲板结构图;c)平台舱室结构图;d)平台结构总体分析计算书应包括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的计算结构模型及其边界条件、所分析结构参数及特征(输入数据)汇总表、载荷详图及加载方法、计算结果的总结表及相应讲明;e)筒形基础平台的筒形基础结构分析计算书;f)构件强度、稳定性、刚度校核计算书;g)导管架平面图、立面图;h)导管架帽结构图;i)导管架结点焊接详图;j)钢桩结构图、接桩图或筒形基础结构图;k)燃烧火炬结构图;l)吊耳结构图和吊耳强度校核;m)管结点强度分析;n)桩基分析(包括桩的轴向承载力和侧向承载力校核);o)靠船排结构图;p)抗冰隔水管结构图;q)导管架灌浆管线图和灌浆工艺讲明(包括水泥浆的特性要求和灌浆施工工艺要求);r)梯道结构图;s)栈桥结构图及结构计算书;t)要紧机械底座图和强度计算书(包括起重机底座、锅炉底座);u)压力和密封性试验大纲;v)材料表;w)设计变更单。
注:设计变更单系指对设计审查认可的某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进行修改的联络单,适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联络单、设计变更联络单等。
4.2.2.2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海底管线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立管和立管支撑结构图;b)异型管道结构图,包括膨胀弯、交叉管道和分支管道等;c)管路、管路附件和支撑构件的结构图;d)加重层设计讲明书;e)结构计算书(包括结构强度分析、屈曲分析、疲劳分析、结构动力分析、在位稳定性分析、施工应力分析);f)若有管道交叉时,交叉平面图和断面图;g)海底管道埋深设计和专门管段爱护设计图;h)压力和密封性试验大纲;i)材料表;j)设计变更单。
4.2.2.3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油(气)终端结构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a)单点系泊装置锚泊详图;b)单点系泊装置旋转接头、配管和软管系统图;c)单点系泊装置结构规范计算书;d)单点系泊装置结构图;e)单点系泊装置强度、稳定性、变形校核计算书;f)单点系泊装置系泊和锚泊计算书;g)压力试验大纲;h)材料表;i)设计变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