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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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有多个含义。

首先,经济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指的是社会生产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最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作用包括: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规范收入分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主要内容和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其中涉及到经济法的定义、分类以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范,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既是国家治理经济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二、经济法的分类根据经济法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分为多个子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法包括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商业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等。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2. 劳动法劳动法是研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劳动法涉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良性运转。

3. 金融法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分支学科。

金融法主要涉及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金融服务法等方面。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5. 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行政法与经济管理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行政法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监察等方面。

经济管理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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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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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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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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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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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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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内涵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内容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但是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审计法、会计法、价格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概述2.除宪法典之外,宪法部门还包括相关法律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调整行政关系。

包括: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刑法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定义1、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新经济行政论: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

3、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理解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个集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规制关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特征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主要产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者缺一不可)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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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30分)1.合同法不适用于(B)A.出版合同B.收养合同C.土地使用权合同D.质押合同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3.租赁合同是(A)A.双务合同B.无偿合同C.无名合同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A.甲和丙B.乙和丙C.甲、乙和丙D.宏都干洗店和丙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

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A.自愿原则B.合法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协商原则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

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A.无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A.形成权B.抗辩权C.支配权D.请求权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C)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D.默示形式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A)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的行为是(D)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B)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C)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

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

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B)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D)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23.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B)A.应当通知债权人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D.不必通知债权人2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A)A.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B.只能转移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C.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生D.不包括企业合并的情形2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C)A.法定代表人变更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26.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D)A.1年B.2年C.3年D.4年27.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A)A.吴某承担B.王某承担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2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D)A.可以附条件B.可以附期限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D.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2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B)A.合同的变更B.合同的消灭C.合同效力的中止D.合同的解释30.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1999年10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

1999年10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00年10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B.乙店有权不退货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二、多项选择题(10分)3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BCD )A.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E.只能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2.合同权利的效力有(ABDE )A.请求力B.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D.处分权能E.保持力33.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BCD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34.下列有关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陈述,正确的是(ADE )A.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B.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的消灭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D.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35.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ABDE )A.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B.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C.可以由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D.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E.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三、案例题。

(10分)2.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

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

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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