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之一,有效治理瓦斯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选择。
为了推动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决定在2023年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实施一揽子的瓦斯治理措施,从而提升国内煤矿安全水平,促进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二、建设内容1. 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示范矿井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包括瓦斯浓度自动监测系统、瓦斯浓度远程监控系统和瓦斯预警系统。
瓦斯浓度自动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并将数据传输至地面,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准确的瓦斯浓度信息。
瓦斯浓度远程监控系统能够通过远程监控中心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各类瓦斯危险,为矿井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瓦斯预警系统能够通过声音、光线等方式提醒井下作业人员注意瓦斯的存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无瓦斯采煤技术应用示范矿井应采用无瓦斯采煤技术,通过特殊的采煤方法和工艺设计,减少煤矿开采过程中瓦斯的释放和积聚,降低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风险。
3. 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示范矿井应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瓦斯分布情况,采用合理的瓦斯抽采设备和工艺流程,将矿井中的瓦斯有效抽采到地面,降低矿井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爆炸的危险。
4. 建设瓦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示范矿井应建设瓦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包括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状态监测、瓦斯负压监测、瓦斯抽采效果监测等,实现对瓦斯治理措施的有效监测和评估,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5. 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示范矿井应组织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升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瓦斯防治技能,确保在矿井工作中能够有效应对瓦斯突出等危险。
同时,加大瓦斯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瓦斯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建设措施1. 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 加强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确保技术可靠性和安全性。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经煤炭[2008]14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30【实施日期】200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142号)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分清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瓦斯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与要求1.1 通过测定矿井在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的矿井及其各煤层、各翼、各采区等瓦斯(包括二氧化碳,下同)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结合矿井历年瓦斯特殊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指导矿井瓦斯治理与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同时,依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预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瓦斯涌出情况,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能力核定及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2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进行。
1.2.1 每年度,矿井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生产作业计划、保障正常生产措施在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领导小组要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检验及井下现场准备等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2.2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和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查,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经委审批。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瓦斯是矿井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和毒害性的特点。
为了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瓦斯治理成为矿井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针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背景和目标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是为了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主要目标包括:1.探索和创新瓦斯治理技术,提高瓦斯治理效果。
通过引入国内外先进的瓦斯治理技术和设备,改善矿井瓦斯环境,减少瓦斯浓度,降低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的风险。
2.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应用瓦斯治理技术和设备。
通过实际的工程实践,验证瓦斯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效果,并为其他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经验借鉴。
3.加强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
通过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培养一批瓦斯治理专业人才,提高瓦斯治理专业队伍的水平和能力。
4.完善瓦斯治理法规和标准,推动瓦斯治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根据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实践和经验,完善和修订瓦斯治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提高瓦斯治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选址与规划1.选址原则: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矿井规模适宜、瓦斯丰度较高、地质条件稳定、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较好。
2.规划要点:在选定的矿区内进行详细勘察和测绘,确定矿井的布局和功能分区。
主要包括:井口区(包括瓦斯抽采和监测设备)、采掘区(包括采煤和支护设备)、瓦斯抽采区(包括瓦斯抽采设备和管网)、通风区(包括通风设备和风流分流)等。
同时,要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逃生通道,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与设备1.瓦斯治理设备:瓦斯治理设备包括瓦斯抽采设备、瓦斯监测设备、瓦斯抽放设备等。
瓦斯抽采设备主要包括抽采机、风机、管道等,用于将瓦斯从井下抽采上来。
瓦斯监测设备主要包括瓦斯仪、瓦斯报警器、瓦斯自动记录仪等,用于监测和记录井下瓦斯浓度。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保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确定煤矿瓦斯等级,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安徽省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机关,对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质的申请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制定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实施细则。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鉴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申请鉴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四)具有采矿、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查人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七)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八)与鉴定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所需的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在2023年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1.1 项目背景近年来,矿难事故频发,特别是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对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瓦斯治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刻不容缓。
1.2 项目目标通过建设示范矿井的方式,在瓦斯治理方面开展先进经验与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改造和提升现有矿井的瓦斯处理设施,降低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建设内容和任务2.1 建设内容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煤矿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对矿井瓦斯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建设高效、安全的瓦斯治理系统。
同时,对矿工进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2 建设任务(1)选取一座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煤矿作为示范矿井;(2)制定瓦斯治理改造方案,包括设备引进、设施改造和人员培训等;(3)组织实施瓦斯治理改造工程,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4)建设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系统,并进行试运行;(5)开展瓦斯治理经验和技术的总结和推广;三、资金投入和保障3.1 资金投入本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投入。
政府将加大对瓦斯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资金保障(1)政府加大对瓦斯治理项目的财政拨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鼓励企业自筹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3)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组织和实施4.1 建设组织(1)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和管理工作;(2)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3)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负责研究和选择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4)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人。
《抽采指导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2024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____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瓦斯是一种具有高毒性和易燃性的有害气体,是煤矿开采中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
为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制定了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规范和引导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总体目标____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保障矿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减少矿井瓦斯涌出量,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降低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风险,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重点任务1. 加强瓦斯测量和监测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推广应用瓦斯抽采技术,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3. 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4. 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5. 加强瓦斯治理培训,提高矿井瓦斯治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具体措施1. 加强瓦斯测量和监测技术研究(1)组织开展瓦斯测量仪器设备的研发工作,提高瓦斯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在矿井关键位置安装瓦斯监测仪器,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分布情况。
(3)开展瓦斯涌出量的在线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瓦斯涌出量测定方法和标准。
2. 推广应用瓦斯抽采技术(1)加大瓦斯抽采设备投入力度,更新和扩大现有的瓦斯抽采系统,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2)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型瓦斯抽采设备,降低瓦斯抽采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瓦斯抽采工艺创新,提高瓦斯抽采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研究(1)加大瓦斯抑爆技术和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2)开展瓦斯注采技术研究,探索瓦斯回注采利用的可行性。
(3)推广应用瓦斯火灾探测和自动灭火技术,减少瓦斯火灾事故的发生。
4. 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制度(1)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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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皖经煤炭[2009]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经煤炭〔2009〕99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6号)要求,现提出我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
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省建成31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24对,其他煤矿7对,见附件1),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矿井通风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安全监控确保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示范矿井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明确示范矿井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建设的具体名单。
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矿井建设。
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矿井,总结一批适应本地区瓦斯赋存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
加强对示范矿井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矿井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
到2010年底,各单位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后):各单位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指定示范矿井建设牵头部门,由其统一负责本地示范矿井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为示范矿井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示范矿井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做到各产煤市和煤矿企业有示范矿井、有学习标杆、有典型经验。
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示范矿井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严格标准、狠抓落实。
各单位按照《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规划中的示范矿井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检,各单位牵头部门每半年应对示范矿井建设组织一次检查,省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将对示范矿井建设组织一次检查。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
发挥省政府瓦斯治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各单位要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提供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
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开展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
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监管、监察。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四大矿业集团公司每年对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委和安徽煤监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徽省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
井名企业性
质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年)
瓦斯等
级
实现示范矿井年
限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张集矿
国有重
点
1000突出2009年谢桥矿
国有重
点
700突出2009年顾桥矿
国有重
点
500高瓦斯2009年谢一矿
国有重
点
490突出2009年潘一矿
国有重
点
400突出2009年
新庄孜矿国有重
点
290突出2010年
丁集矿国有重
点
500突出2010年
潘三矿国有重
点
400突出2010年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
国有重
点
230突出2010年海孜煤矿
国有重
点
159突出2010年朱仙庄煤
矿
国有重
点
220突出2010年祁南煤矿
国有重
点
240突出2010年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百善煤矿
国有重
点
150低瓦斯2009年刘桥一矿
国有重
点
140低瓦斯2009年恒源公司
国有重
点
200低瓦斯2009年前岭煤矿
国有重
点
30高瓦斯2009年任楼煤矿
国有重
点
280突出2010年孟庄煤矿
国有重
点
40突出2010年祁东煤矿
国有重
点
240突出2010年卧龙湖煤
矿
国有重
点
90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