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诉状原文
学生怀孕事件辅帎与处理要点

事件,並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 懷孕事件,並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
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一)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與
活動,應審慎規劃並重視下列要點:
(一 )審 慎 規 劃 教 師 進 修 、 學 生 學 習 與 親 職
1. 教 帎 學 生 正 確 之 兩 性 交 往 方 式 , 帊 重 他 人
(2) 處 理 帏 組 得 聘 請 相 關 师 業 或 有 處 理 懷 孕 學 生 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委員。
(3) 處 理 帏 組 應 依 事 件 之 需 要 , 儘 速 擬 妥 處 理 分 工表,統一事權,並設立單一窗口。
(4) 處 理 帏 組 應 共 同 商 討 與 執 行 學 生 懷 孕 事 件 輔 帎及處理要點所定師生輔帎、躬任通報、經 躻繌措、整合社會軇源及軇料彙報等相關事 宜。
學生懷孕事件輔帎與處理要點
School Guidelines for Sex Education and Care of Pregnant Students
名稱 學生懷孕事件輔帎與處理要點
規定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滕第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指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 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帍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 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 生。
(5) 處 理 帏 組 得 依 職 躬 劃 分 為 輔 帎 與 行 政 任 務 分 組,其主要任務如下 :
輔帎人員: 1.成 立 輔 帎 團 隊 , 其 成 員 應 包 括 學 生 輔 帎 师 躬 單
位主管、校護、輔帎教師、輔帎师業人員、帎 師,並得聘任校外輔帎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 問。 2.遴 選 合 適 之 個 案 管 理 者 , 並 依 學 生 需 要 妥 善 分 工。 3.輔 帎 團 隊 應 擬 定 整 體 輔 帎 計 畫 , 並 定 期 召 開 個 案會議,適時修正計畫。 4.建 立 懷 孕 事 件 個 案 輔 帎 紀 錄 , 並 依 师 業 倫 理 妥 適保存及管理其軇料。 5.輔 帎 內 容 應 包 括 :
状告教育部的三考生今天上午向高法递交诉状

状告教育部的三考生今天上午向高法递交诉状中新网 2001-08-23 李艳
中新网济南8月23日消息:要状告教育部的三名青岛考生与其代理律师昨日一起乘飞机赶到北京,23日上午,考生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
据齐鲁晚报报道,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她们三人将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诉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张天珠说,她是在8月初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定以后有了这个想法的。
在青岛,文科专科提档线是509分,一般本科是539分,重点本科是575分,而北京的重点本科提档线是456分。
两地分数线差别悬殊,她觉得不公平。
其代理律师李强和杨培银认为,教育部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不同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考生被划分成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不同等级中参加高考。
等级之间分数标准线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三名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两位律师说,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能向教育部发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状告教育部的三考生今天上午向高法递交诉状]。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校园欺凌真实事件案例2021

校园欺凌真实事件案例20211、江苏无锡女生遭羞辱、打耳光、扯头发被围观哄笑2021年1月11日晚上,两段共长达3分钟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里疯转,在视频中,一名女生在宿舍角落里遭到数名女生持续捏脸、打耳光、扯头发,甚至是砸椅子。
施暴及围观女生竟然时不时哄笑奚落,并且满嘴脏话,一位围观者还进行了拍摄。
2、海南15岁少女遭多人围殴扒衣被骂“打死她”2021年1月16日,一段少女遭多人殴打、脚踹、扒衣的视频被传到网上,打人者讲海南临高方言。
记者16日晚从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得到证实,视频里的暴力事件发生在该县东英镇的乡间小道上,受害人已报案。
3、安徽高三女生发微博称被同学下春药遭威胁2021年3月5日上午8点多,安徽省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一位高三女生发表长微博:因自己是Les被班上三位男同学下春药,随后女生父母要报警,而三位主谋男生却继续威胁要用***下毒。
4、湖南女生在不到100秒视频中被掌掴32次2021年4月22日晚,有网友在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段视频,视频内容为数名女生掌掴一名女生。
在不到100秒的视频中,女生被掌掴32次,其间一直没有反抗。
5、重庆彭水一初中生被同学持刀捅死2021年4月28日13时许,桑柘中学学生沈某(男,14岁)与同校学生赵某(男,15岁)在校内因同学间纠纷发生争执。
争执中,沈某持刀刺中赵某胸部,赵某经送桑柘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6、初二女生找男生说话遭掌掴被逼说自己是狐狸精2021年5月14日雯雯在济南历城区某中学读初二,成绩优异、性格爽朗。
刘女士觉得女儿表现异常,再三追问之下,女儿痛哭流涕,才说出自己的遭遇。
大概在半个月前,雯雯因为跟同班一个男同学多说了一会儿话,就被该男生的女友喊来俩同伴扇了耳光。
7、日照五莲一中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学生在厕所被群殴2021年5月16日,一段校园暴力视频被疯传,一名中学生男孩,被一名身体强壮的同学殴打,其中几十人围观,据网友称,这起事件发生在五莲街头中学。
教育法培训

7、政府权利与义务案件
• 教育经费问题:投入、三个增长 • 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 • 危险校舍改造问题(标准)
8、其他主体权利与义务
• 外来人到学校寻衅滋事 • 教师之间的治安案件 • 幼儿园长与老师打架案件
1999“刘燕文诉北大”案件
• 关于该案应否受理的争议:
• 法院应恪守法律条文,还是遵照法律的精神 • 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如何处理:司法的阳光如 何照进科学的殿堂 • 学术领域如何实现自律和他律:谁来监督学术机构 • 走出误区:重新认识法律精神的价值 • 从刘燕文诉北大案看行政正当程序的评判标准 • 西方一位著名法官曾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 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 知,一个哲人。而我们的法官多年来也坚守着自我设 置的误区,面对活生生的生活,不敢超越条文字里行 间半步。却宁愿做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我们的法官 应该走出工匠的阴影,走向成熟,我们的法院在崇尚 法律精神,在捍卫社会公益的基础上走向权威化。
课程内容板块
• 理念立意渗透→精神 • 框架方法梳理→技术
• 核心要素提示→专业
• 典型案件剖析→实务
• 板块: 案件质疑→背景铺垫
•
→法理穿透→思维拓展
课程实施方式
• • • • • 给身心设个美丽的“弯道” 重在自主建构 搭建思考支架 理论穿透经验 穿越学科边界 提升法律文化
专业旅行 思维冲浪 目的颤抖
课程目标达成
★ 2小时有个新说法
• • • • • • • 不培训死知识 不讲解死案例 不寻找死答案 “有”法--法的意识 “知”法--法的思维 “心”法--法的精神 “无”法--法的文化
思考题
• 1、结合具体案件谈谈案例分析的基本框架思路 • 2、分析美国幼儿园识字案件: • 美国一个3岁的刚上幼儿园的女孩无意之中告诉她 妈妈,当天认识了字母“O”。当她的妈妈知道这 是幼儿园教师教授的时候,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理由是幼儿园的这种教育方法剥夺了孩子的想象 力:“O”可以是鸡蛋、球、太阳,为什么一定是 字母呢?结果23人组成的陪审团赞同那位母亲的 申诉,幼儿园败诉。对于这个案件,美籍华裔学 者、美国教育学研究学会会员许岗如此理解: “创新起源于想象。教育应当给学生提供最大的 想象空间,而不仅仅是理性灌输。”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姓名周娟娟任课教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6.12.20裁判规则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文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某。
原告:宋某某。
被告:青海湟川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康伯,该校校长。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因与被告青海湟川中学(以下简称湟川中学)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诉称:原告之子李晖系被告湟川中学高二(6)班学生。
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晖参加湟川中学组织的政治课考试,监考老师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晖作弊。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文李树学【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刘某一(已去世)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T市N中学。
从创办至今,原告一直在N中学工作,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根据办学需要,N中学在T市J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所登记的开办者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做过多次变更,但是原告与刘某一的共同开办者身份始终未有变化。
2015年6月1日刘某一去世,其女刘某二否定原告的开办者身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J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N 中学自1993年建校以来至2017年10月期间所有在被告处登记备案的以下信息:1.注册备案申请书;2.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3.民办学校复核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复查登记表;5.年度工作报告书;6.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J区教育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张某作出《关于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告亦无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不服,向T 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T市教育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所作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答复原告。
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权益,即关于N中学的信息,我单位仅是对N中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备案,N中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也不是我单位作出的,且涉及N 中学的商业秘密,未经N中学许可,我单位无权擅自公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书面征求N中学意见,N中学不同意公开,故我局不予公开。
”原告对被告出具的答复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18年2月6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由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其中,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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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诉状原文行政诉讼状原告:栾倩、姜妍、张天珠(注:实际三人是三份诉状,为简化写在一处)个人情况略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法定代表人:陈至立,部长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请求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椋偈贡桓嬉院蟊苊庾鞒隼嗨莆シㄐ姓行为?BR>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并且作出了违法行政行为被告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下属机关,具有对我国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考生录取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权。
依据这种行政职权,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作出了《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以教发(2001)23号一个“通知”的形式作出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政行为与现行宪法直接相冲突,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这一点在制定宪法时体现得尤为明显。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原告从来就很自豪。
因为我们的宪法赋予了公民如此广泛的基本权利,这其中就包含了平等权和受教育权。
平等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在各个领域。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平等都是宪法的平等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平等原则体现在受教育权上就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意味着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资格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地域、宗教信仰等,在法律上都应该被认定为具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
而这种资格的具体体现,就是一年一度的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高考。
从平等的受教育权原则出发,除非特殊专业需要特殊的身体条件,否则,所有的考生在高考当中只有一样区别,就是分数。
只有分数的区别可以决定考生最终是否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哪一所高校接受高等教育。
平等的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同时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以任何形式来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种基本权利。
而被告作为一个长期主管高等教育的行政主体,明知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却以一纸“通知”将原告这种权利限制和剥夺。
被告的行政行为之所以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就在于被告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
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众所周知,在中国,高考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能否上大学、上哪一所大学对原告这样一个尚未完全踏入社会的青年来讲可以说是决定了其今后的命运。
而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的行政行为却使原告以及其他许多与原告有相同命运的考生在未参加高考以前,已经被被告人为地做了区分,这种区分使得原告在高考中对同一份试卷的回答必须比其他的考生(如北京)高出100分-120分才能取得与他们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
这里显然没有“平等接受教育权”,造成如此结果的,即是被告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的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排除性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政行为则是每一年分别作出,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并且不能反复适用。
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范围。
原告参加了2001年度的高考,分数是××分,这一分数已经大大超过了北京市的重点大学分数线,然而,由于被告的行为,作为一名青岛考生,原告却连专科学校都无法入读。
原告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受损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请求法院司法判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具状人:(略)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签名社会杂感——告状还是作秀——评青岛三学生对教育部的起诉(1)(2006-05-01 19:53:28)转载▼分类:《边缘琐语》三、社会杂感首先我要声明,对青岛三位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高考中的地域歧视相抗争的学生,自己充满敬意;对愿为三位学生作代理人的律师,也没有丝毫不敬。
本文所要评论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这种现象,同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息息相关。
当媒体报道青岛三位学生为了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公状告教育部的时候,我感到了一种希望。
但是,当我看到网上的第一个发布此消息的贴子(当时还没有发布诉状,只是简单地说要求最高法院做出司法建议书),我就有点疑问,于是,我在一个论坛下面贴了个发言提出疑问,但这个疑问没有任何回音。
这个贴子全文如下:关于状告教育部的疑问(求实论坛2001.8.25)我是绝对支持这三个学生的,但是,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首先,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据我看,应当是行政诉讼。
其次,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诉讼标的是什么?应当是撤销教育部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建议书。
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国务院各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应该是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都不会受理。
我的疑问是,这本来是一件极好的案例,而且有代理律师,难道律师连法院的管辖权都不清楚吗?后来,我又陆续看到了诉状的原文和媒体关于撤诉的报道,使我有了这样一个认识:这不是告状,而是作秀。
这个案件,与刘燕文状告北大的案件完全不同。
刘燕文是实实在在的打官司,而青岛这个案件,不是真正去打官司,而是一种借助媒体的炒作。
只不过炒作的内容,是确确实实的权利被侵犯。
最明显的问题出在管辖权上。
可能三个学生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不清楚,但律师不可能不清楚。
应该说,明明是应该到中院起诉的,却绕开了中院和高院,一下子就把诉状捅到最高法院。
这种做法,明摆着就不是真的想打官司,只是想把事情捅大。
看来,“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纸诉状之所以递给法定的非管辖法院,起始就打主意不是给法官看的,而是给记者,给新闻媒体,甚至是给一切同情这些遭到不公正对待考生的大众看的。
果然,记者跟上来了,媒体频频显示了,借“告状”而炒作的目的实现了。
根据网上公布的诉状,这一诉讼是行政诉讼。
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规定,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
因此,教育部关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能否起诉的症结。
按理说,诉状应该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问题做出尽可能有力的说明。
而在诉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申诉的重点并不在行政行为的认定上,而是在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平等规定上。
稍懂诉讼常识的都知道,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条文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大量关于宪法的引用阐释,而不引用行政法规的条文,只会给自己在法庭辩论中造成麻烦。
至于关键性的行政行为认定问题,诉状只是用一句“被告的行政行为则是每一年分别作出,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并且不能反复适用”来说明,并回避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辨析,连这两个术语都没有出现。
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问题,仅仅以教育部的通知“适用于特定地域对象”为由,认定其为可诉行为。
而“特定地域”显然无法从逻辑上推论三个原告就是“特定”的,地域和人员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
在诉讼请求中,不是用法定的“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判决只有撤销、维持、变更行政行为三种,而且变更行政行为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而是用“判决违反××法”,更是同打官司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根据这些内容来推断,诉状之所以用普通人都知晓的宪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不用行政诉讼中更为直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只能说这是一个给社会看的诉状,而不是给法院看的诉状。
我们无意责怪三位原告和律师,我们只能进一步问自己,原告和律师费尽苦心这样做,究竟是为什么?稍微思考一下,我们不难提出这样的疑问:在中国,是法院厉害还是媒体厉害?从法律规定来看,自然是法律具有无上权威,但老百姓却从生活实际中看到,媒体的力量,可能要比法院大得多。
不信你试试看,一个经济纠纷,上法院打官司会费尽你的九牛二虎之力,即使法院判决了,三五年执行不了也是常事。
但是如果上一回《焦点访谈》,对不起,比法院灵光得多。
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上媒体比上法院,解决问题可能要有效得多。
从这个角度来看,青岛三位学生和她们的代理律师的选择,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要不然,当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时,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但她们却就此罢手,宣布“撤诉”(实际上没有受理立案就不存在撤诉),理由是达到了预期目的。
以打官司开场,却根本没有打官司,被侵犯的合法权利依旧被侵犯,情况和未告状之前一模一样,“预期目的”何在?只有用诉诸媒体来解释,我们才能看出这个“预期目的”的真实含义来。
看了这个案例,不知道我们的法学专家怎么想。
作为一个法学的门外汉,我总担忧,这种以媒体代替司法的趋势,会把中国的法治化带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