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春法学班耿晓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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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摘要死刑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自从有了犯罪时起,就有了死刑,它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主刑之一,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剥夺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而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具有不可逆性,因而历来受刑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在当前世界上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存废问题更是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各国死刑制度也必然随之进行调整并慢慢走向消亡。

但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分析,结合目前世界上死刑保留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的基本观点以及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一长期政策,阐述了我国目前完全消除死刑制度不具备的条件以及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死刑;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制度完善目录前言 (1)一、死刑概说 (1)(一) 死刑的概念…………………………………………………………………………l(二) 死刑的基本特征 (1)二、我国死刑制度度的现状 (2)(一)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2)(二) 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 (2)(三) 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 (2)三、死刑存废之争 (3)(一) 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 (3)(二) 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4)四、对我国死刑命运的思考 (4)(一) 从我国物质条件看死刑制度 (5)(二) 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5)(三) 对我国死刑制度未来命运分析 (5)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7)(一) 增加死刑规定的可操作性 (7)(二) 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 (7)(三) 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8)(四) 增加死刑犯的赦免权 (9)(五) 适当减少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 (10)结语.............................................................................................1l 参考文献 (12)致谢词 (13)前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修订的《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多达9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29%强。

虽然立法已经肯定单位犯罪,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异议,而且单位犯罪理论本身也存在天生缺陷。

本文将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二)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在总则中,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应用法学院关于2009—2010学年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

应用法学院关于2009—2010学年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

应用法学院关于2009—2010学年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决定为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更好地推动学院学风建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董蕴等个人和法学本科08级二班等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戒骄戒躁,再接再励,同时号召学院全体同学以他们为榜样,创先争优,为学院和学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应用法学院2009—2010年度获奖名单一、学院级奖项:(个人)1、应用法学院试点班院优秀党员姚星,韩列,单博成,卢昌劲,张洪涛,范红梅,黄纪伟,马晶2、三好学生唐鑫,万柔君,李熙煜,乐芳,马丹萍,应娟,刘洋洋,张程程,张菲飞,王娅琳,叶世春,应娟,邓大花,王星,江家红,谢玲灵,刘聃,孙乐绮,程明,李艳,范红梅,刘琴凤,许伟东,武志鹏,冯俊,龚朝菊3、优秀学生干部唐龙辉,胡鑫,邓大花,王铭滔,彭龙,薄怀杰,刘聃,洪增华,张细慧,漆龙星,凌建勇,区荷芳,刘子琪,黄俊杰,薄怀杰,张天铖,龚中航,刘洋,郎贺剑,单博成,马晶,马进,戴江4、学习优秀先进个人郑杰,鲁桂云,刘子琪,陈烨昕,谢玲灵,王琳,向艳,张细惠,张菲飞,蔡晨慧,刘洋洋,江红,张程程,马丹萍,何宏玉,崔雪,刘海登,关慧清,王婉鹭,卢云晓,姚素贞,阳敏,胡厚进,斯文,李慧萍,范冬梅,刘杨5、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邹鑫,吴珣6、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吕正,邱天,王雪莲,李竺芯,林桂莲,吴姝颖,刘礼,尹鑫亚,赵越,陈烨昕,马洋洋,李杰仁,邓玉萍,辛本凤,许飞龙,杨溢,吴培培,雷菲菲,刘帝华,任麒超,黄继伟,潘荀7、体育活动先进个人邓雪峰,陈科,李小龙,李长幸,李霖杰,陈05,孙兵兵,栾友辉,包睿,陶佳鸿,周鹏飞,胡旋,栾友辉,黄晓华,车俊杰,彭浩,张伟宁,孙世宇,刘志玲,韦炳全,唐寅8、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唐相赢,张伟,马洋洋,张锦涵,钟小明,凌建勇,龚培,晏雯雯,张贯之,漆龙星,李兰,钟毓莎,林雅亮,王琳,陈家欢,黄刘森,李诚,张津津,郑银,龙小燕,陈庆华,郑贤文,庞博,李飞,周娜,白璐,罗坤9、志愿者先进个人叶永鑫,陈红西,于琅琅,吴冬春,张黎,李年丹,江红,毛寅,李慧伟,张锦涵,陈锐锋,吴冬香,李慧伟,彭龙,王桂林,陈坚10、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张乐,殷杰,辛本凤,陈锐锋,叶世春,于亦晗,许飞龙,区荷芳,张红涛,李正阳,陆阳,何强,周洪,刘艳11、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李仕华,贺小江,张金华,周科杰,张开红,陈俊杰,陈虹霖,杨平,张西勇,乐芳,张金华,周科杰,张开红,陈虹霖,杨平,陈彩霞,李子龙12、2009-2010学年院学生会优秀干部周云红、于亦晗集体1、文明寝室东园1520 东园1314 .东园12321,东园12241,东园12232,东园123512、优秀寝室东1434 ,东1436,东1505,东3519 ,东1502,东1504 ,东3520,东1434,东1436,东1505,东3519,东1501,东3520,东1431,东35163、优秀班集体2009级刑事执行2009级法学(律师方向)1班、2009级法学(律师方向)2班、2009级法学(律师方向)3班、2008级法学(律师方向)1班、2008级法学(律师方向)2班、2007级法学(律师方向)4班2010年学生工作创新奖一等奖1.陈健大力强化学风班风建设年级内形成“比学赶超”良性竞争态势2.石雷“1+3+1”党员帮带活动3. 张玲“半军事化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二等奖1.张艳娣结合专业特色和重庆特色开展中华经典诵读2.黄薇学生党员讲党课3. 黄亚菲加强纪律管理,采取周末离返校登记制度4、谭瑞和系统引导创新学生综合教育模式5.周晓应用法学院刑事执行党支部创先争优之刑事执行班委交流会6、张艳娣“法域拾慧”学术活动月7、张玲全面备战司考,提高司考过关率,促进综合素质提高8、喻小利毕业生就业意向调查9. 陈健“书香应院”读书月系列活动启动仪式暨“诵读经典,牵约美文”朗诵比赛决赛三等奖1. 黄薇情系西部关注作海——党员与甘肃作海小学生一对一帮扶活动2. 陈健聘请老教授为法学09级学生传道解惑3. 黄亚菲开展法律论文比赛、开展模拟法庭活动4. 喻小利与老师的“亲密接触”——08法律文秘谈心活动5. 黄薇美化校园卫生大扫除6. 祖伟爱心走进敬老院其它奖项:2010年应用法学院优秀助理辅导员表彰名单黄沙沙(法学本科2009级)冉旭妍(法学本科2009级)陈希(法学本科2009级)刘璟鹏(法学本科2009级)李思岱(法学本科2009级)徐应(法学本科2009级)李梦琳(法学本科2009级)赵靖宇(法学本科2009级)“建国60周年献礼”征文比赛二等奖:罗亚雄三等奖:秦杰,邓林司法文书大赛获奖人员名单三等奖:王洪应用文写作大赛获奖人员名单二等奖:吴丹,罗亚雄三等奖:文欣,许罗兰,张渝,陈艳琳“平安校园建设”征文比赛获奖人员名单三等奖:邓林罗亚雄第二届声采飞扬主持人大赛获奖名单第三名:马泽林毓秀书香书画大赛获奖名单绘画组:二等奖:张靖(男)三等奖:许罗兰,武芯宇,于清书法组:一等奖:郑宁东二等奖:韩婷,刘志頔三等奖:郑宁东,韩婷英语演讲比赛获奖人员名单第二名:李艳维第三名:李梦琳学校广播稿大赛(院级)一等奖:罗亚雄冯骋二等奖:谢正瑜杨茜易彦星陈艳琳三等奖:许罗兰朱小霞谭静武芯宇林子赵紫琦李雪陈雪薇学生工作年度特别奖魏蔚09应本朗诵比赛获奖人员名单第一名:邓林第二名:秦雯第三名:罗骋09应本迎新杯乒乓球赛名次第一名:周末,马泽林第二名:赵靖宇,蒋明玉第三名: 李元棚,龙升,周耘芸,李雅培09级年级羽毛球赛龙升(第一名)魏云鹏(第二名)赵靖宇郭静(女)张丹(第三名)2010年应用法学院司法考试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特等奖: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法学二学位试点班2009级(5人):范冬梅刘琴凤李斌黄继伟谢建明法学(律师方向)本科2007级(3人):董蕴田安琴谯玉凤06级09年转本、07级10年转本(2人):陈星何世全一等奖: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法学二学位试点班2009级(50人):张建王鹏飞单博成姜希浩杨杰郑焰郑贤文李庆庆王纯齐丽明杜秀娟陶颖龚朝菊陈东旭郭斌冯俊刘强刘伟张红涛柴武彦刘媛春阳敏胡厚进左丹强亮亮徐淦贺晶婕王静王立陆阳杨怀王叶敏邓鑫王海宝潘珣任春梅李艳马进孙翔谢小峰龙群宇魏秀成范红梅王明珍童青汪溪陈文娟王宁李文李英法学(律师方向)本科2007级(29人):付宏莉李林蒋雪飞刘子昊王艳王欢冯超汪洋王杰张蓝余琴肖珊吴维刘茂旭周琳玲汤海洋陈洁王怡余陈洋骆浩龚伟许鑫王晓梅陈茜茜姜小青张盼胡廷霞卢西芳陈若蛟06级09年转本、07级10年转本(13人):陈润明张琳李诚黄聪谢小燕施峰杰张继超金炜炜孟春燕李子龙黄楚莹朱成华陈金成二、学校级奖项军训09级刑事执行内务卫生二等奖09级刑事执行优秀连队09级刑事执行队列训练一等奖09应本军训合唱三等奖09级军训优秀学员:陈科、万柔君、张伟、胡鑫、安宁、曾春林先进党支部(3个)应用法学院学生三支部(支部负责人:石雷)应用法学院学生六支部(支部负责人;黄薇)应用法学院学生七支部(支部负责人:黄亚菲)校学管委卫生寝室:3619校“文明寝室”:东3-4-23 东园1505,东园1609先进班集体:法学(律师方向)07级4班法学(律师方向)09级2班校级“五日”红旗团支部:应本08级一支班校“唱读讲传”合唱比赛:韩婷周西子张登洋彭越(三等奖)校合唱比赛团体:黄玥秦雯张靖(三等奖)优秀共产党员(18名)韩丽,姚星,单博成,卢晶劲,张红涛,范红梅,黄继伟,马晶,江一骄,李建波,程荣淼,胡静松,任国保,胡筱婧,唐绮,区荷芳,蒋雪飞,王梦茜三好学生胡皓然,彭杨,李晋,李熙熤,应娟,郑大花,吴巧,张楚,黄沙沙,李小林,罗亚雄,郑杰,李艳,范红梅,孙乐绮,程明,彭杨优秀学生干部万柔君,区荷芳,王铭滔,薄怀杰,刘子琪,蒋雪飞,王梦茜,潘虹为,沈智川,向雪莲,郑渝,黄玥,廖光丽,安宁,万柔君,马晶,龚中航优秀团员2006级(2009专转本):郑银、李诚、黄雪仪、李子龙05级(2008专转本):程荣淼、何红霞、韩远东2006级:雷芳琳、王春雪2007级:李敏、陈金成、张欣宁、刘信、令狐荣洪、伍艳梅、王映川、蒋雪飞、邓凤2008级:郑杰、叶世春、张菲飞、林蓓蓓、杨树、李佳、颜纲、向雪莲2009级:胡波、罗亚雄、黄沙沙、黄玥、陈洋政法干警:朗贺剑、刘洋、何星优秀团干2006级(2009专转本):孙乐绮2006级:张新星、胡筱婧、2007级:姜志远、何梨、张涌彬、严志平、韩祥、周媛、吴巧、任冰、刘晶2008级:彭杨、王文雯、李熙煜、卢泱辰、王娅琳、张锦涵、张鑫校团委“优秀干事”校级优秀志愿者李鑫明,颜纲,魏蔚,周健,张渝,郑渝,周逸校会“优秀迎新志愿者”:徐应“三下乡”校优秀个人胡皓然冯清谭玲孙蔚朱剑杭王栋潘虹为颜纲戴江李玲陈希赵靖宇陈雨黄沙沙刘小林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陈红西,陈锐锋,李杰仁,赵丽,李佳,周键,陈红西,陈坚学习优秀先进个人胡波,唐鑫,刘洋洋,张细惠,闫夏秋,刘微,张谧,曹勇,刘梦非,陈柳竹,唐鑫,胡波,阳敏,刘杨,何宏玉,崔雪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叶廷廷,周鹏飞,张宇星,李琪,陈希,叶廷廷,孙世宇,李彬彬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李仕华;乐芳,张程程,郭小琴,王光兰,向丽容,罗小勇,杨欢,李仕华,李子龙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漆龙星,吴维,陈雪微,陈夏,郑贤文,李诚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赵越,朱晨晨,高浩耘,杨琪璐,雷菲菲,杨溢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叶世春,罗梓芸,李文韬,赵靖宇,牟芯玉,赵泰源,张红涛三下乡先进个人颜纲,李晋校文艺先进个人高浩耘校志愿者先进个人王文雯;校友事迹传播中心“年度优秀干部”:叶世春;校友事迹传播中心校友寻访总动员活动三等奖:叶世春;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党校第四十二期“优秀学员”:叶世春。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稿)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姓名董澍教育层次专科学号061054300分校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指导教师张学泉日期 2006年9月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处分原则的理念基础 (1)(一)主体理念 (1)(二)权利理念 (2)(三)自由理念 (2)(四)契约理念 (2)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2)(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3)(二)处分权的客体 (3)(三)处分权的内容 (3)三、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 (4)(一)追加当事人 (4)(二)撤诉权的使用 (6)(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 (6)(四)再审程序启动 (6)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则 (6)(一)诉讼模式的调整 (6)(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 (6)(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 (6)结束语 (7)参考文献 (7)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

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则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权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对私权的重视。

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他人私权。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理念显得非常重要。

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既要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又要关注民事程序权利。

总之,权利理念使诉讼主体具备了充分行使处分权的主管意识,权利理念的形成处分原则的基础。

(三)自由理念自由理念来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可以这么说,处分原则的直接依据便是“意思自治”原则。

自由理念与其相通,在理念层面上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约理念契约自由,已经成为民法领域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指私法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订立契约,相互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受他方非法干涉。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三:《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

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

[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

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

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校园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预防措施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校园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以期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情绪激动,将乙推倒在地。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乙依法享有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承担1.甲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预防措施1.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权。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4.强化师生沟通:师生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四、结论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疑罪从无的司法实现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疑罪从无的司法实现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疑罪从无的司法实现姓名:杨楚文学号:050524113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律师实务(1)班指导教师:周颖2009 年4 月6 日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 I 一、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问题的提出 (1)(一)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理论基础 (2)(二)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重要性 (4)二、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存在的问题分析 (4)(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5)(二)司法体制障碍 (6)(三)主观障碍 (7)(四)诉讼外障碍 (7)三、国外疑罪从无司法实现及对我国的启示 (8)(一)国外疑罪从无司法实现解析 (9)(二)国外疑罪从无司法实现对我国的启示 (10)四、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途径和措施 (11)(一)完善立法 (11)(二)司法体制改革 (14)(三)更新司法理念 (14)(四)正确引导案外因素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7)中文摘要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实体处理上的体现。

随着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在我国法律中确立。

遗憾的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至今仍没有成为我国刑事审判的执法主流。

唯有深入分析和认识当中阻碍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原因,才能寻求正确、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从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性着手,分析了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现的建议。

关键词:疑罪;疑罪从无;司法实现;无罪推定;刑事诉讼AbstractThe rule of “in dubio pro reo” is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reflect in the entities deal with criminal cases. With the 1996 amendments to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rule of “in dubio pro reo”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our legal. But unfortunately,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rule of “in dubio pro reo”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especially in the criminal trial, has never been given sufficient attentions. So far, it has not become the mainstream of criminal judicial enforcement. Only depth analyze and understand the reasons that impede the rule of “in dubio pro reo” to realize in our country, can we able to find the reasonable solutions. This article proceed from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importance that the rule of “in dubio pro reo” realiz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analyzed the main issues existed in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in dubio pro reo”in our country. Simultaneously,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from foreign countries,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to the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in dubio pro reo”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doubt case; in dubio pro reo;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criminal procedure试论我国疑罪从无的司法实现目前,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基本得以体现,在渐进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中向“无罪推定”目标靠近。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姓名:林燕玉学号:050524138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律师实务一班指导教师:张昱杨海霞2009 年 4 月 6 日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死刑限制制度的价值 (1)(一)死刑限制制度的人权价值 (1)(二)死刑限制制度的社会价值 (1)(三)死刑限制制度的司法价值 (2)二、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2)(一)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2)(二)我国死刑限制的目前状况 (3)(三)我国死刑限制薄弱的成因 (6)三、国外死刑限制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6)(一)英国、美国家的死刑限制制度 (6)(二)法国、日本的死刑限制制度 (8)(三)两大法系死刑限制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8)四、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的完善 (9)(一)完善死刑限制制度的立法 (9)(二)完善司法程序对死刑运用的限制 (10)参考文献 (13)中文摘要死刑被很多人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最严厉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经历了由兴盛到衰亡的一个发展过程。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反对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这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因为死刑是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

当今中国,虽然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

我们必须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科学地设置死刑条款,进一步完善死刑的复核制度。

我们要正确把握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并逐步促进刑事司法公正,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关键词:人权;死刑;废除;限制AbstractDeath penalty is the most rigorous sentence imposed in the history of mankind,which means the killing of a person by the government as punishment for a crime. It is development also undergoes the rise and decline. At present,the voice of world opin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 becoming louder and louder and many countries have abolished death penalty,which accords with the demand of civilization of mankind because the imposition of death sentence is against humanitarianism. Nowadays,we have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now. However, human rights is slowly filtering into peoples' minds,we ought to call for a minimum number of executions and a sentence with caution,to carry out a death sentence scientifically and further improve check system for it, although these conditions of abolishment to death penalty is still lacking. In the hope of some specific standard, we should not only grasp of death penalty applicable but also restrictor reduce death sentence available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general tendency of international death sentence.Key Words:the human rights;death penalty;abolishment;limitations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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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届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_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青少年违法犯罪与预防学生姓名:耿晓旭学号:0962001200222 电大分校:甘肃电大白银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白银学生所在单位:白银传美广告公司论文指导教师:杨昇甘肃电大开放教育2010 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分校:白银班级代号:086200302012050 学生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签字(盖章)年月日答辩小组评价意见及评分答辩主持人签字(盖章)时间答辩小组成员签字(盖章)年月日分校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小组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省电大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青少年违法犯罪与预防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活泼地成长,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违法犯罪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当前形势下,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深入探析,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自我预防;家庭预防;社会预防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不断攀升的趋势。

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2004年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己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并向低龄化、团伙化、4恶性化方向发展,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

造成青少工程。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由于心理和生理上尚未完全发育成熟,青少年犯罪与其他成年人犯罪有明显不同,综合分析近几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11—12岁开始犯罪,14—16岁达到犯罪高峰年龄,而且,这些案犯以盗窃犯居多,1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增多。

仅从我院近几年来审查的156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看,初中文化75人,小学文化67人,高中文化12人。

其年龄大部分在17岁以下,最小的刚满14周岁,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文化素质低下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显著特征。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流氓滋事居多。

近几年来,青少年在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中所占比例升高,而且,青少年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增多与改革开放以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相比,现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要复杂得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出现了新特点,如吸毒贩毒、绑架人质、诈骗、劫持出租车、赌博等也时有出现。

例如: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这个案例就典型的说明了青少年犯罪的多样化,小兴虽未成年,但是其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已属于重大危害社会安定的现象。

而且,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极易受到网络,不良书籍、影视作品及他人影响,最终走向犯罪。

(三)犯罪性质暴力化。

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未成熟,生活经验缺乏,自控力较差,因此,他们一旦违法,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

调查显示,1996年因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被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2人,而到2003年以来这类犯罪人数已达104人。

在这些暴力犯罪中,重大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如2002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团伙“图腾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们结伙持刀抢劫24次。

从办理的案件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型违法犯罪约占犯罪类型的90%。

在这些犯罪类型当中,盗窃、抢劫表现尤为突出,例如:自2003年以来审查的156人当中,涉嫌盗窃、抢劫罪名的就达126人。

(四)犯罪形式的“团伙化”。

青少年犯罪团伙以“纠合型”为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犯和从犯比较明确,社会危害较大。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许多违法犯罪团伙带有浓厚的封建行帮和黑社会组织色彩,他们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视中封建行帮的活动形式,磕头、滴血盟誓,结拜为兄弟姐妹,印标记,定帮规,称霸一方。

在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属团伙作案的高达85%以上。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典型青少年团伙作案:网上结识,网下作案,一伙15岁至19岁的青少年纠集在一起,专门抢劫在校中学生,一年多时间作案100余起。

4月17日,兴庆区公安分局将这个流窜银川市三区抢劫的犯罪团伙的7名成员相继抓获。

今年4月初,银川市某中学学生在兴庆区南门桥附近被3个人殴打并抢走手机一部、现金10元。

案发后,受害人及时向警方报警。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警大队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16岁的少年马某和17岁的胡某进入警方视线。

4月5日,马某、胡某被警方抓获。

通过突审,警方查证该抢劫团伙还有其他成员,他们采取交叉作案的方式专门针对在校中学生实施抢劫。

随后,民警对其他成员进行抓捕,截至4月17日,警方已相继抓获该抢劫团伙的7名嫌疑人,目前,7人已被刑事拘留。

经审讯,马某等嫌犯分别来自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和中卫市等地,年龄在15岁至19岁之间,无业、无固定住所。

2006年初,他们通过上网结识,并开始对在校中学生实施抢劫。

据嫌疑人交代,从去年年初至今,他们二三人一伙采取交叉作案的方式,共作案100多起,抢劫金额最少三五元,最多达数百元,其中,仅手机、小灵通就抢了100多部。

办案民警说,该团伙流窜银川市三区,针对早晨上学途中的学生“下手”,仅在某中学周边作案就达数十起。

(五)性犯罪占一定比例。

少年性好奇是驱使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心理动因。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与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处于走向成人的临界点,对于尚未体会的事物极想尝试,受朦胧意识的驱使,一遇机会便会采取一切手段予以实施。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及环境影响研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原因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把这个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去考察,弄清它的社会历史根源;其次从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的具体条件和周围环境影响来研究这个问题;第三,从主观因数和心理特点去进行分析。

总之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只有从各个方面去观察分析才能真正看清全貌及其实质。

社会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诸种因数,只能回答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终的和最一般的原因,我们必须正确地、细致地找出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具体生活条件。

对形成一个人的思想观点、意志感情、性格心理、兴趣、爱好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长期受到周围环境和具体条件的不良影响,就会形成不良的心理品质,这些不良的心理品质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失足犯罪。

(一)周围不良环境的侵染青少年走向失足犯罪的道路,决不是个人孤立、偶然的行为,必然会从他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中找到千丝万缕的联系。

环境是影响人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良好的环境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不好的环境就会给青少年提供受腐蚀的、以致走向犯罪的条件。

周围不良条件的影响,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侵蚀;第二种情况是青少年互相间的侵蚀传染。

从各种事实也说明青少年的周围生活环境,平时接触的各种人和事,,都是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这些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可以陶冶人的高尚情操,如果是消极颓废的可以把人熏染成社会的危害者。

近几年来,色情、暴力书籍及音像制品污染问题愈演愈烈,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

所以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十分注意青少年和周围环境的关系,必须对各种不健康、有害的生活环境加以改造,用健康地、高尚的、纯洁的环境来取代不健康的、低下的、污浊的环境,这对从小就培养青少年健康心理和高尚的品格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

从一个人的成长看,儿童时期和少年时期是打基础,青少年时期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发展。

儿童和少年时期一般地说都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子女的发育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对青少年有影响的外部诸多因素中,50年代,家庭因素占20%,到了80年代家庭因素占到50%,进入新千年代,家庭教育的影响和作用的比例仍在继续加大。

因而分析研究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寻求行之有效治理对策,对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十分重要的。

不良家庭状况,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潜在原因。

不良家庭状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无暇顾及子女教育的家庭。

这类家庭中,父母都忙于事业,对孩子无精力,无时间管教,家庭教育几乎是空白。

②放任型家庭。

这在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尤为突出,他们对子女顺其自然,不管不稳,听之任之。

③极端性家庭。

这类家庭的父母或是望子成龙心切,恨铁不成钢,采取“棍棒”教育方式,动辄打骂孩子,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或是对孩子娇生惯养,久而久之,养成孩子唯我独尊,自高自大的畸型心理。

④有缺陷家庭。

父母或离异或早亡或一方犯罪,在孩子心灵中投下阴影。

家庭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子女的诱惑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主要有四个方面表现:①“一切向钱看”思想的诱惑。

②家庭黄色文化的诱惑。

③家庭奢侈生活的诱惑。

④少数家庭父母行为不轨,直接影响或教唆子女犯罪。

“子不教、父之过”,家庭作为一个群体,其氛围和价值观对每一个成员都有诱导、约束和影响。

另外父母文化层次偏低,素质不高,使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共同特征,有数据统计表明:犯罪青少年的父母或其抚养人的职业比例是农民45%,个体工商户30%,企业职工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其他占2%。

他们的文化程度结构是高中以上占8%,初中占30%,小学以下占62%。

这些文化层次低的人,不懂得青少年特点,也不会有意识地配合学校社会对子女进行教育,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方法。

(三)学校教育的缺陷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青少年的重要阵地。

一个人的知识来源主要是学校传授的,一个人思想品德的形成,学校也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

个别学校教育中的某些缺陷、失误对青少年有着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个别学校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学校以教学传授知识为中心,有的学校只注意抓智育,片面强调升学率,轻视德育教育,放松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政治思想工作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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