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微信外挂程序供他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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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等与洪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等与洪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等与洪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9)津0116民初697号•【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9.09.06裁判规则利用外挂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模式特点及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人在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违反其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侵害权利人商业利益与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等与洪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697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洪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王展,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该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腾讯官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游戏天才”何以沦为罪犯

“游戏天才”何以沦为罪犯

42一个程序,可以把不可用的按钮变成可用的,然后就能开外挂。

如果你愿意出800元,可以加我的QQ。

”帖子发出后的第二天,就有人联系黄某胜,支付了400元定金。

黄某胜将外挂链接发给对方。

对方使用后很满意,除了支付400元尾款,还介绍了两个新买家。

大发横财无顾忌黄某胜的“研发成果”还附带其他功能:一键增强队友的防御力;一键秒杀敌方成员;实现透视,看清敌方的位置,从而大大强化己方的攻击力。

几天后,又有七八个游戏玩家通过QQ加黄某胜为好友,陆续谈妥了交易。

眼见这是一条来钱的路,黄某胜不断对游戏外挂进行改进,增加了自动售卖程序。

为了扩大影响力,他租赁了4台服务器,用来存放卡密验证文件及做外挂测试。

他还注册了新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用于在售卖外挂程序后收取款项。

2019年4月下旬,黄某胜开始在网上售卖改进后的游戏外挂程序,并使用两个QQ号对外进行宣传。

从那时起,他在社交平台上自称“游戏天才”。

黄某胜售卖的《魔兽世界》游戏外挂程序分为两档,第一档定价为月卡100元、季卡200元,第二档定价为月卡60元、季卡120元。

玩家购买黄某胜的外挂程序后,被按档分配到特定的QQ群,自行在群文件中下载外挂程序,登录时输入黄某胜发送给他们的密码即可。

2019年10月,《魔兽世界》游戏官服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22期开启了“怀旧服”,黄某胜随后也跟着卖起了“怀旧服”外挂程序。

眼看着源源不断的进账,黄某胜的妻子喜笑颜开的同时,不免有点担心。

她问丈夫:“这样做犯法吗?”黄某胜满不在乎地说:“这是我独立开发的软件程序,怕什么?”2021年4月,咸宁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对黄某胜在网上售卖游戏外挂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同年5月25日,警方采取行动,将黄某胜抓捕归案。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黄某胜狡辩说,自己是独立开发软件,既没有盗版,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且与交易方系自愿买卖,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后果。

经鉴定,黄某胜编写的《魔兽世界》外挂程序,可对游戏进程中的数据进行读取及写入,从而控制游戏,可以使角色自动跑到设置好的地点,自动寻怪,自动释放技能,并拾取掉落的包裹等。

插件 plug-in

插件 plug-in

插件plug-inAccording to media reports, users can change the location shared in WeChat Moments with the help of a service available on some e-commerce platforms for as low as couple of yuan to dozens of yuan.据媒体报道,用户可以在一些电商平台花几元或者几十元来修改朋友圈分享的定位信息。

An investigation by Beijing Youth Daily found that the service is still available on e-commerce platforms, but sellers have to be authorized to remotely log in the buyer's WeChat account to change the GPS location with a plug-in.《北京青年报》调查发现,此类服务在电商平台有售,但是买家需要授权让卖家远程登录其微信账号,然后用插件修改定位信息。

【单词讲解】这里的plug-in指a piece of software that can be added to a computer system to give extra features or functions(可添加入计算机系统以实现额外功能的软件),即“插件”。

网络游戏中用来作弊的“外挂程序”则叫做tag-on service,指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cheating program)。

记者调查发现,修改朋友圈定位服务主要有三种形式:单次人工代发、软件无限次操作、硬件永久使用。

通过一段代码来实现电脑版微信多开的小方法

通过一段代码来实现电脑版微信多开的小方法

通过一段代码来实现电脑版微信多开的小方法
通过一段代码来实现电脑版微信多开的小方法。

操作过程:
1、在桌面上右击,选择“新建”-“文本文档”,建立一个新建文本;
2、右击我们电脑版的微信图标,在目标一栏里面复制上我们的详细路径,注意微信安装路径最好不要选择在C盘,这涉及到权限的问题!我们装在D盘就可以了;
3、复制好上面的程序路径后,我们打开我们新建的文本文档,输入start命令,后面跟上我们复制的微信程序路径,如图复制成2个;
4、然后点击“文件”-“另存为”,文件名输入“多开.bat”,保存类型选择“所有文件”,点击保存;
5、如上图,保存后,我们在桌面上就多了一个多开.bat文件,我们双击打开,就会弹出2个微信的登陆窗口,可以给我们登陆了;。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抢红包群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 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抢红包群

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抢红包群两小伙开发抢红包外挂4个多月牟利200多万2019-01-1218:35:35现代快报现代快报讯在电脑上开发出抢红包外挂后,两小伙专门找到朋友张某进行推广,短短4个多月就卖出两万多套,牟利两百多万。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1月8日至1月9日,泰州姜堰法院对唐某等31名被告人的"微信抢红包"外挂软件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前后,被告人唐某与施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已另案处理)合谋开发一款用于电脑端秒抢红包扫雷软件程序——"猎龙者",并联系被告人张某加入。

三人约定,张某主要负责"猎龙者"软件程序市场推广;唐某主要负责收账、分配利润;施某主要负责联系程序完善、程序使用协议、租赁服务器等。

所得利润由施某、唐某、张某按38%、31%、31%分配。

同年3月1日至7月19日期间,上述三名被告人除自行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以外,并通过被告人黄某、郑某和林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已另案处理)等代理成立销售团队对外销售,相关代理又组织其他被告人作为子代理参与销售。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姜堰法院期间,共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计22200余个,销售得款203万余元。

唐某、张某分别获利50余万元。

其余26名被告人参与销售或组织销售"猎龙者"程序激活码30余个至2000余个,非法获利300余元至10000余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张某等3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唐某、张某、黄某、郑某4名被告人系主犯,其余26名被告人为从犯。

犯案后,王某等5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黄某等28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唐某、张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各20万元。

微信辅助副业日赚500 微辅注册操作

微信辅助副业日赚500 微辅注册操作

注册具体的操作流程,我们那么多批量注册的平台,其实都是基于最初的一个原理,也就是微信自身的辅助。

注册我们的批量注册,只是在这中间调整了一些程序而已,这里我们注册流程的关键就是那个二维码先来看一下政治。

微信辅助注册流程,要保存对方发送的二维码,这里首先对方在试图进行账号,找回的时候就需要使用二维码扫码。

因此会将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发送给你,后面说的批量注册平台的原理就是跳过前面的步骤,让你直接去扫码。

其次,我们收到二维码之后,可以将其保存到手机相册中,点击打开手机桌面的微信,选择相册中扫码。

在微信中我们点击右上角的加号键,找到其中的扫一扫功能,打开扫一扫之后,我们点击右上角的三个点点击。

从相册选择二维码,选择二维码后,手机将会出现提示,告诉我们正在为好友进行辅助注册,我们点击确认。

一确定之后我们还会需要进入验证,需要填写该微信号绑定账户的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末4位,填写完毕之后。

系统会进行验证,一般使用比较强的微信进行辅助的操作,只要满足条件大多都会辅助成功就会出现。

成功的页面,关于辅助注册的微信号我们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一就是要注意辅助的基本要求,账号。

注册时间超半年,账号要已经绑了我银行卡,而且一个号一个月内只能做一次,一年最多三次,因为辅助检查。

综合辅助测试公用辅助次数,2二维码的有效期照理来说是5分钟,所以当你取出二维码的时候。

尽量在三分钟内完成,否则就会提示过期,该订单就属于失效订单,我们就要重新接单,3我们做这些。

应该是实事求是给自己的做单过程标记辅助成功或是失败记录自己的做单情况,可以让自己更好的分辨单词。

状态现在我们大致了解了基本的流程,接下来我们要如何接单呢?由于这一业务需求量急剧增多。

目前市场上可接单的平台也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苹果的软件商店和安卓的应用市场都有许多比如。

以帮扶众人帮每日兼职口袋兼职等等,这里就以蚂蚁帮扶平台为例,第1步我们要下载蚂蚁帮扶。

如果没有找到,在应用商店里会有很多类似的平台,如果找不到就在百度里下载,但是最重要的是大家一定要找正规的。

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标准[详]

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标准[详]

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一、原则及相关说明微信最核心的价值,就是连接——提供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连接方式,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智能终端、人与社交化娱乐、人与硬件设备的连接,同时连接服务、资讯、商业。

微信团队一直致力于将微信打造成一个强大的、全方位的服务工具。

在此基础上,我们推出了微信小程序这个产品,提供给微信小程序的开发者在微信内搭建和实现特定服务、功能的平台。

通过全面开放的能力,我们将更多连接的可能给予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并为微信小程序提供基础的接入能力、运营环境和规则体系,进而帮助更多的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建立自己的品牌,将商业机会带给整个微信产业链。

在开始微信小程序的开发前,我们希望微信小程序开发者〔以下也称为"你"已经仔细阅读了《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微信小程序设计规范》、《微信小程序开发指南》等,如果你选择了游戏类目,你还需仔细阅读《微信小游戏接入指南》、《微信小游戏开发指南》等;同时,我们也为你准备了微信小程序平台常见拒绝情形。

希望这些指南和规范,能够一定程度上帮助你解决开发、运营微信小程序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问。

我们希望你提交的微信小程序,能够符合微信团队一直以来的价值观,那就是: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让创造发挥价值、好的产品是用完即走,以及让商业化存在于无形之中。

在切实符合用户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微信小程序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为海量微信用户提供具有持续价值和高品质的服务。

我们期待你来提交你的微信小程序。

二、具体运营规范使用微信小程序平台的服务,你必须阅读并遵守《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以及腾讯为此制定的专项规则等。

本运营规范是在上述协议及规则基础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关内容旨在帮助你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关协议和规则,以便能够更加顺利地在微信小程序平台进行运营,而不是修改或变更上述协议及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如果我们认为你的微信小程序违反了我们的条款、相关平台规则或法律法规,或对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开放平台造成了影响,则微信有权对你的微信小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你的微信小程序访问平台功能、封禁小程序、要求删除数据、终止协议等。

微信刚需,你可能用得到哦~

微信刚需,你可能用得到哦~

揭秘微信清理僵尸粉骗局,你中招了吗?也许你接受过这样的消息清理僵尸粉成为了很多人的刚需,特别是做微商的朋友,恨不得把每一个将师粉都给揪出来。

顺应市场的需求,免费清僵尸粉服务应运而生。

不少人都觉得是个好宝贝,也想看看自己的朋友圈到底有多少人把自己拉黑了,迫不及待的使用!but,sorry,你被套路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批量清理僵尸粉是如何实现的?批量清理僵尸粉工具,本质上就是一个外挂。

利用微信PC或网页端登录授权功能,将用户的微信授权给外挂软件进行操作。

这个过程相当于用户把微信的控制权授权拱手让人。

微信随便关注一个清粉公众号,马上就收到自动推送消息,让你联系客服帮你清理粉丝然后,他会发给你一张二维码让你用自己的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扫描登录社会我尸哥,人狠话不多也就是说,只要你点了确认,骗子就能在电脑上登录你的微信号。

接着,他们用软件开始批量对好友发布消息,测试列表里都有谁删除、拉黑、屏蔽了你!接下来,你的微信页面会开始跳动,那些将你拉黑的好友,名字都会变成僵尸。

假设你的微信里有3000个好友,那他们都会收到同一条清粉广告,还是由你的微信号发出的。

恭喜你,终于可以把僵尸粉给删了。

也恭喜你,在一天之内成功骚扰了3000位好友,同时还帮骗子宣传了一遍公众号!要是多测试几次,你就成功的做到没朋友了!招人嫌也就算了,背后的隐患才可怕。

1. 微信控制权拱手让人,自然有办法窃取你的个人资料,个人隐私完全暴漏,如工作、身份、好友关系、财务信息等;2. 帐号有明确使用外挂记录,可能导致帐号被封,影响自己正常使用;3. 好友列表被轻易获取,骗子可能会假冒你的身份向朋友进行诈骗;4. 微信号可能会被盗取,给好友推荐色情信息,轻则让你失去纯洁的小伙伴们,重则让微信发现你传播淫秽信息导致封号;5. 最后,大家别忘了我们的微信几乎都绑着银行卡,微信支付的资金也有可能被他人盗用;以上的后果都是由一个扫码导致的,最可怕的是,如果你的好友有这方面的需求,这就会像病毒一样传播!小编贴上事实上,所有僵尸粉并不占用你微信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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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微信”外挂程序供他人进行“微商营销”的行为定性——张尧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周征远要点提示:腾讯微信软件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人未经授权,突破“微信”安全保护措施,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对“微信”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

案例索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 刑初1040 号。

一、案情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尧、刘从旭、赖佳鑫。

腾讯微信软件(以下简称“微信”)是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尧、刘从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

《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张尧、刘从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受上述软件的非法销售所得,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

被告人赖佳鑫则主要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张尧、刘从旭销售上述软件。

二、裁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尧、刘从旭、赖佳鑫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存在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张尧、刘从旭供认指控的事实,其辩解属对行为性质的错误理解,仍成立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赖佳鑫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张尧、刘从旭在共同犯罪中从事整合、营销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赖佳鑫仅参与销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张尧、刘从旭、赖佳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尧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从旭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赖佳鑫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尧、刘从旭、赖佳鑫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微信”系统崩溃,亦未完全抄袭“微信”的源程序代码,属于对“微信”的插件,应以无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主要以牟利为主,其行为侵犯的法益系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涉计算机犯罪保护的法益系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是准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第四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也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主要理由如下:(一)本案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有明显的违法性认识,应当以刑罚处理1.具备数据和应用程序、信息处理功能,是界定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微信”已符合这一要件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

所谓数据,应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

就微信而言,根据百度百科,微信是一种更快速的即时通讯工具,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包括表情)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支持查看所在位置附近使用微信的人(LBS功能);支持腾讯微博、QQ 邮箱、漂流瓶等插件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

微信能够实现即时通讯,无疑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且微信对现今互联网的影响力巨大,已深深进入人们生活之中,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网络技术的创新和数据的保护,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当今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以及治理方式。

高新技术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生产力诸要素全面渗透,并同它们融合。

互联网将用数据记录一切,数据成为互联网时代最宝贵的资源。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的创新和网络数据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核心价值。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尧、刘从旭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知识,成立没有任何注册登记的“公司”,在微信源代码基础上,没有任何技术创新,通过修改微信产品用于识别苹果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的唯一标识符从而实现微信多开功能;对微信产品的可执行文件进行修改操作,并植入dylib(动态库),在微信执行时对相关功能函数进行hook(挂钩替换),从而实现对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等微信限制性功能的突破。

其行为并非辩护人所称的“网络技术创新行为”,而是与通过逆向分析相关函数功能、参数及相关地址,破解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通讯包数据的结构、内容及加密算法,编写外挂程序并将其注入游戏程序,修改游戏数据和代码来实现各种功能的“恶意外挂程序”行为类同。

此外,就纯技术而言,“外挂”属于“插件”;但就法律保护的范畴考虑,“外挂”研发系未经授权的非法行为,而“插件”研发是经权利人授权的合法行为,二者在法律层面上,有者明显的“非法”与“合法”区分。

因此,不能以技术角度的“外挂”混同于法律层面的“插件”,进而否定“外挂”的危害性特定。

综上,上述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也极大损害了网络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了网络软件市场的正常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

3.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是界定被告人认识能力,也是考量被告人行为是否入罪的重要因素。

当行为人在利用本行业知识及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使其拒不供认其对自身行为具有认识能力,亦可推定其明知,此种推定明知的现实意义在于避免明显具有高于一般普通人认知能力、具有涉案行业专业认识的行为人以否认明知为借口而逃脱惩罚之路。

就本案而言,有着长期计算机行业从业经历的被告人张尧、刘从旭虽然辩称其曾有咨询律师及主观动机仅仅是做微信的辅助软件,但其行为实际为刑法所禁止的妨害技术创新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其反复咨询律师的行为恰恰说明在被抓获前,二被告人存在对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会构成犯罪的恐惧,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以此在本案中作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综上,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如何界定,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上的违法性认识综合考量,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案应入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界定在被告人行为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应当入罪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的具体罪名,应当考察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综合判断。

1.本案的情况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认定要求。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2号余润龙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通知及案例已经明确非法经营行为仅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情况下方可入罪,否则应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

目前涉及计算机方面的有关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仅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涉及的情形主要为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外挂、“伪基站”、虚假信息的发布和有偿删除信息,就本案情形而言,仅能与网游外挂有一定关联。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尧、刘从旭、赖佳鑫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系认为“微信”系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3号谈文明案件的裁判观点,即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既属于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属于违反规定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

就本案而言,本案情形不同于上述案例界定情况。

首先,“网游”属于出版物,而“微信”是一种互联网生活方式,二者功能、用途不同。

根据百度百科,互联网出版物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的产品。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按照百度百科的介绍,已在形成一种全新的“智慧型”生活方式,其已经渗透进入各个传统行业,如微信打车、微信交电费、微信购物、微信医疗、微信酒店等;为医疗、酒店、零售、百货、餐饮、票务、快递、高校、电商、民生等数十个行业提供标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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