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续展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商标转让行为,减少商标转让争议,避免虚假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
中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三、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六、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商标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商标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标志性符号,更是企业经营理念和形象的代表。
因此,商标在企业中的价值不可小视。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许可或转让商标,以获得不同的商业机会。
本文将探讨商标使用许可和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商标使用许可1、商标使用许可的定义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权利部分或全部授权给一定的许可人使用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身份相当于权利人,授权条件由双方自行协商,许可人在授权条件内,可以合法使用被授权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商标使用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两种。
排他性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的全部使用权授权给许可人使用,授权期间商标注册人不得再行使用商标。
非排他性许可则是指商标注册人与多个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人之间互不排斥,都可以使用商标。
3、商标使用许可的注意事项商标使用许可需要协议双方签订书面许可协议,并将其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包括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的范围、期限、使用方式以及许可价格等方面的约定。
同时,商标注册人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许可人实施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商标转让1、商标转让的定义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后,商标权利人转让人不再享有原商标的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商标的受让人则可以享受转让的商标权利。
2、商标转让的种类商标转让同样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全部转让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交易完成后商品或服务将由受让人进行经营管理,原商标注册人将不再享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部分转让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所有权中的某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使用范围,商标注册人则应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其使用权。
3、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商标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协议双方的确认,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申请备案。
商标注册人应将商标权个人注册或变更事项通知地方商标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标转让管理制度

商标转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转让行为,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促进商标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制度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商标转让管理制度适用于商标转让的各个环节和各个主体。
第三条商标转让应当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转让登记义务。
第四条商标转让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 控制转让标识,履行代理义务。
第五条商标转让应当尊重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标转让应当认真遵守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标转让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商标转让属于公证范畴,受让方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商标转让公告并向商标网公告。
第九条商标转让只适用于依法取得商标的使用权和受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商标的转让。
第二章商标转让的法定程序第十一条商标转让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商标转让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商标转让需要公告。
第十四条商标转让需要提交相关协议书。
第十五条商标转让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商标转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第十七条商标转让需要在商标局申请相关公证。
第十八条商标转让需要在商标网公告。
第十九条商标转让需要保留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商标转让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
第二十一条商标转让需要在注册商标品牌的实体上更换商标。
第二十二条商标转让需在商标注册局申请商标注册证的变更。
第三章商标转让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经接受方的同意,乙方自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乙方自行转让商标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商标转让公告而任意转让商标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在商标网公告转让商标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更换实体上商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向商标注册局申请商标注册证的变更而转让商标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在有关刊物上刊登转让公告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概述2.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3.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4.第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正文【《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概述】《商标法》第十一条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商标的注册条件,对于规范商标市场、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要具备显著性、可辨认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条件。
3.商标申请的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要具备显著性、可辨认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条件。
3.商标申请的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4.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第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第十一条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适用于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等环节。
其主要意义在于:1.规范商标市场:明确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规范商标市场,减少商标纠纷。
2.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通过规定商标注册的条件,确保商标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注册商标,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维护商标市场的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1.1 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1.2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条商标的使用2.1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使用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样式、颜色、名称等。
2.2 商标注册人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使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3 商标注册人应主动维护商标形象,及时处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商标的声誉不受损害。
第三条商标的许可3.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3.2 许可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3.3 商标注册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确保被许可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商标的转让4.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应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进行。
4.2 商标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的商标名称、图样、注册号、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内容。
4.3 商标注册人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商标的续展5.1 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注册期满前申请商标续展。
5.2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商标续展费用。
5.3 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或未缴纳续展费用的,商标将被注销。
第六条商标侵权的处理6.1 商标注册人发现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6.2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6.3 侵权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7.1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附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场合:商标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7.3 关联公司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贸中,商标的保护更是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因此,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愈加显得必要。
商标的概念和分类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和区分来源,反映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和特征。
商标可分为实体商标和虚拟商标。
实体商标是指有物理的商标,如产品包装、商标牌等;虚拟商标是指在网络等虚拟环境中使用的商标,如微博、微信的账号和昵称等。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即可实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保护商标的目的。
国际商标注册是一项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活动。
它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的注册时间和精力,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2、通过非注册方式保护商标,如在国际上争取通过商标异议或撤销等诉讼手段,以及在国际市场上通过竞争和市场化手段进行保护。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国际商标法规和多边协议来实现。
国际商标法规是指针对商标保护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并促进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应用。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制定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商标的国际保护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巴黎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商标在多个会员国内的有效性和特许使用,并规定了商标异议和撤销等诉讼手段。
2、《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建立了一种覆盖多个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方便的注册途径。
3、《商标法》:该法规制定了我国商标的真正意义、商标的登记、商标的使用等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的财产权和行为权,并规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和惩罚。
4、《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保护,并规定了涉及外商投资的商标使用、注册、转让和纠纷解决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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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续展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涉外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商标续展都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续展的法律规定。
(一)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如果被许可人不能保证商品质量,许可人有权制止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需提交备案格式正副本各l份,合同副本3份。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专用的行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给代理组织的委托书正副本各l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原中国《商标注册证》。
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确认申请手续齐备后,予以受理。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其专用权而按规定申请并被批准的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我国《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续展需提交:委托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商标图样10张,原中国《商标注册证》。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商标注册代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