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序号
利益冲突类型
规则描述
1
直接利益冲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
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情形,应视为间接利益冲突,需遵循特定规则处理。
7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已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8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后果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5
特定身份的利益冲突
律师如果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二年内),不得代理与本人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审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利益冲突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可以豁免利益冲突的限制。但豁免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
同一律师事务所பைடு நூலகம்不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
4
前任委托人的利益冲突
律师在结束与某一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年内),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该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然而,由于职业特性和利益关系,律师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对律师和其客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公正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和类型利益冲突可理解为律师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利益冲突,即律师的个人或经济利益与其客户的利益产生抵触。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目的利益冲突:律师代理多个客户的利益,但这些客户的目标可能相互冲突,例如,一个律师代表了两个离婚夫妇,但夫妇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
2. 关系利益冲突: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律师与客户有亲属或金钱关系。
3. 财务利益冲突:律师通过与特定人士建立经济关系或持有特定企业股份,可能导致在代理其他客户时的利益冲突。
4. 个人利益冲突:律师个人因素导致其在代理客户时存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冲突。
例如,律师在代理一方的案件中,自身可能获得经济或名誉上的收益。
二、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法律在不同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其中常见的一些规定:1. 保密义务: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有义务保持其与客户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并不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他方。
2. 公正和忠诚义务:律师应忠实代理客户的利益,并且不得因自身利益或他方的影响而影响代理行为。
3. 冲突避免: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冲突检查,确保自己没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4. 冲突披露:如果律师确定存在利益冲突,有义务向受影响的客户披露冲突情况,并且只能在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后才能继续代理。
5. 双重代理限制:律师不得代理两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以防止利益抵触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6. 合规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内部合规措施,确保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管理和解决。
三、应对利益冲突的措施针对律师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应对:1.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和机构应制定清晰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并定期培训律师明确遵守。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摘要: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3.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4.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三、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律师协会的职责和作用2.律师的自律和监督3.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四、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意义和启示1.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2.保障律师服务质量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文: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是我国律师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确保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任务。
这有助于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等内容。
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诚、公正、诚信、保密和专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遵循这些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律师公正、客观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情况。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律师必须遵守以下处理规则:
1. 律师应该在代理客户之前,认真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该通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
2. 律师应该尽力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律师发现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存在冲突,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冲突。
3. 如果律师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应该将这种情况告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在确定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再行代理。
4. 如果律师在代理客户过程中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必须立即停止代理,并通知客户。
5. 律师代理多方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应该特别小心,不得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侵犯其利益。
6. 如果发现律师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利向监管机构报告律师的违规行为。
总之,律师应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最新版)目录1.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2.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3.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4.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5.结论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某个案件或从事某项法律事务时,由于其个人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或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其无法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2.律师与其近亲属的利益冲突;3.律师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4.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利益冲突;5.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利益冲突。
三、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1.向当事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2.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3.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轻利益冲突,如更换律师、成立专门团队处理相关事务等;4.当事人不同意时,应当拒绝代理或辞去代理职务。
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加强对律师利益冲突的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完善的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明确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的事项;2.对律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律师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处理能力;3.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律师利益冲突事务;4.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摘要:
1.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2.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3.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正文:
【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行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职责和利益关系复杂,难免会遇到利益冲突的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利益冲突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当事人和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3.律师在非诉讼事务中,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4.律师在后续业务中,为与前述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对于以上情况,《利益冲突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如果无法避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对于律师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1.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律师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公正的服务。
3.提升了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为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接受委托代理。
(10)其他与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该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2)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该事务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同一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该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代理某公司的诉讼、仲裁类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同一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
但该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8)同一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投资某公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公司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3)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某当事人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又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非诉讼业务。
(4)其他与本条第2款(1)-(3)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除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
但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九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
第十条利益冲突的豁免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向律师事务所签发书面豁免函的形式,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既使有各方的书面豁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经办律师要避免与同一律师事务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第十四条同一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
但在当事人豁免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有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向当事人和准当事人履行告之义务。
第十六条在本规则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豁免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律师协会并有权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对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律师协会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