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安全员管理制度
外包驻厂管理规定文件(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包驻厂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司和外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包驻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包驻厂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2. 公平、公正原则;3. 保密、安全原则;4. 责任到人原则。
第二章外包驻厂人员第四条外包驻厂人员是指受公司委托,在厂区内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外包单位员工。
第五条外包驻厂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无违法犯罪记录;4.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外包驻厂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事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外包驻厂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对外包驻厂人员的管理职责如下:1. 生产部门:负责外包驻厂人员的生产任务安排、现场管理和考核;2. 技术部门:负责外包驻厂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考核;3. 人事部门:负责外包驻厂人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等;4.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外包驻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5. 质量部门:负责外包驻厂人员的产品质量控制和考核;6. 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外包驻厂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外包驻厂人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外包驻厂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2. 享有公司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3. 有权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4. 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外包驻厂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4. 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5.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外包驻厂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对外包驻厂人员的管理措施包括:1. 建立健全外包驻厂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2. 对外包驻厂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定期对外包驻厂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资、晋升和奖惩的依据;4. 加强对外包驻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建立外包驻厂人员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6. 定期召开外包驻厂人员座谈会,了解其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公司晚上驻厂值班制度模板

公司晚上驻厂值班制度模板一、总则为确保公司夜间生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制定本驻厂值班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厂值班人员。
二、值班时间1. 夜间值班时间:晚上 20:00 至次日凌晨 8:00。
2. 特殊时期(如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值班时间。
三、值班人员1. 值班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确保值班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各部门负责人需确保值班人员的通信畅通,便于随时联系。
四、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夜间生产安全。
2. 每小时对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区域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3. 掌握公司夜间生产、设备运行、物料供应等情况,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4.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按照负责人指示进行处理。
5. 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值班期间的生产、设备运行、物料供应等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值班安排1.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人员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值班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 值班表一经制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并安排 substitute 人员。
3. 各部门负责人需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六、值班待遇1. 夜间值班人员按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值班补贴。
2. 值班人员加班时,按公司加班政策予以补贴。
3. 值班期间,公司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等保障。
七、考核与奖惩1. 公司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值班纪律、业务能力、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值班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值班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所有。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供应商驻厂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驻厂人员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供应商驻厂人员。
第三条供应商驻厂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供应商驻厂人员职责:1. 负责提供符合我司质量要求的产品及配件;2. 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3. 负责协助我司进行产品改进、技术攻关;4. 负责维护生产现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5. 负责与我司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供应商驻厂人员权限:1. 在生产过程中,有权要求我司员工配合其工作;2. 有权对生产现场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提出建议;3. 有权对我司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三章入厂与培训第六条供应商驻厂人员需向我司提出入厂申请,经我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入厂。
第七条供应商驻厂人员入厂前需接受以下培训:1. 公司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2. 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培训;3. 驻厂人员职责、权限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八条供应商驻厂人员应按照我司生产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第九条我司将对供应商驻厂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 产品质量合格率;3.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表现;4. 与我司员工的沟通协作情况。
第五章离厂与交接第十条供应商驻厂人员在完成生产任务后,需向我司办理离厂手续。
第十一条供应商驻厂人员离厂前,需将以下事项交接清楚:1. 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等;2. 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图纸等;3. 驻厂期间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六章奖惩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供应商驻厂人员,我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驻厂人员,我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驻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驻厂人员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和外来驻厂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外来驻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维修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外来驻厂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第二章入厂管理第四条外来驻厂人员入厂前,应向企业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二)健康证明、安全培训证明等;(三)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四)企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外来驻厂人员入厂证》。
第六条外来驻厂人员入厂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出示《外来驻厂人员入厂证》;(二)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签订《外来驻厂人员安全责任书》;(四)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七条外来驻厂人员入厂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二)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三)爱护企业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四)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外来驻厂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外来驻厂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外来驻厂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外来驻厂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二)不得酒后上岗;(三)不得违章操作;(四)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五)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关注外来驻厂人员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委派驻厂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委派驻厂人员的保密工作,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派驻厂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财务、管理等岗位。
第三条委派驻厂人员保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管理,明确责任;3. 加强教育,提高意识;4. 管控结合,严格奖惩。
第二章保密范围第四条委派驻厂人员应保守以下秘密:1. 国家秘密;2. 企业商业秘密;3. 企业技术秘密;4. 企业其他涉及企业利益、可能造成损失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五条委派驻厂人员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不得泄露任何保密信息,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多种形式;2. 不得擅自携带、复制、传播保密文件、资料、物品;3. 不得在非工作场所讨论、展示保密信息;4. 不得擅自将保密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5.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六条委派驻厂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接收保密信息时,应进行严格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2. 处理保密信息时,应使用保密设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3. 不得将保密信息存储在非保密设备上;4. 不得在手机、电脑等个人设备上存储、处理保密信息;5. 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企业应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委派驻厂人员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委派驻厂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委派驻厂人员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委派驻厂人员,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委派驻厂人员,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驻厂管理制度

公司驻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厂区内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驻厂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厂区内从事生产、仓储、维修、保洁等工作的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关联的其他合作伙伴和承包商。
第三条公司驻厂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驻厂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驻厂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维护公司形象,遵纪守法,做一个模范员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公司设立驻厂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厂区内的各项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厂区内安全设施的运作情况,及时处理安全问题。
第八条公司设立保洁员,负责保持厂区内的卫生环境,维护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九条公司设立设备维修人员,负责对厂区内各类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公司设立仓库管理员,负责对厂区内的物资、原材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厂区内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细心、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遵守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员工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旷工、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规定,严禁自行乱接触设备和机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私用公司设备和物资,如有发现,将依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在厂区内设置专门的安全岗位,负责对厂区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厂区内各类设备和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否则将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裸露身体进行作业。
销售科驻厂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销售科驻厂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销售科驻厂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全部销售科驻厂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一、职责及权限1.销售科驻厂人员是销售科与生产厂商之间的紧要联系人,负责协调销售和生产工作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销售科驻厂人员是销售科的代表,负责向厂商传递销售科的需求和指示,帮助解决销售科与厂商之间的问题。
3.销售科驻厂人员有权参加生产线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并帮助厂商订立、实施和改进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4.销售科驻厂人员有权向厂商提出对生产线安全隐患的改进建议,并督促厂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销售科驻厂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始终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安全。
2.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熟识并掌握生产线的运行规程、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3.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不绝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本领,勤奋学习并乐观应用安全知识。
4.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自发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本身的职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5.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并搭配厂商进行调查和处理,乐观参加事故的救援和抢救工作。
三、日常安全保障措施1.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常常检查工作场合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发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帮助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2.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3.销售科驻厂人员应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4.销售科驻厂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确保个人的安全和健康。
外来驻厂管理制度

外来驻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驻厂人员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外来驻厂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来驻厂人员指在企业厂区内工作的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临时员工、外协人员、供应商人员等。
第四条外来驻厂人员须遵守企业工作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不得干扰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安排。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外来驻厂人员须在企业指定的区域或场所工作,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危险区域。
第六条外来驻厂人员进入企业厂区时,需携带有效证件并接受安全培训,经企业安保部门审核后颁发临时工作证。
第七条外来驻厂人员需要临时工作证方可进入企业厂区,证件有效时间为工作当日,过期需重新办理。
第八条外来驻厂人员在进出厂区、工作过程中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并接受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外来驻厂人员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办理临时工离厂手续,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离开企业厂区。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外来驻厂人员进入企业厂区时,需接受企业安保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登记,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外来驻厂人员需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外来驻厂人员在参与生产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外来驻厂人员需积极配合企业安保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工作,及时报告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章作业时间和工资待遇第十四条外来驻厂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由企业和外来单位签订临时协议确定,不得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企业保障外来驻厂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需及时报警,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外来驻厂人员需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工作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外来驻厂人员,企业有权采取暂停工作、罚款或终止合作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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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引用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建设的通知》淄安监发【2012】2号 三、 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及管理 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的配备管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履行的职责 驻厂安全监督员应全面熟悉掌握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所派驻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上级有关文件,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负责监督检查动火、动土、吊装、断路、高处、受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等八项作业票证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检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环节操作及运输车辆资质查验管理情况。 2
4.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5.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人员培训、现场施工作业等管理情况。 6.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7.负责监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按规定的学时、内容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8.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9.负责监督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10.负责监督并协助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发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11.负责监督 “三违”现象,并通知企业立即整改。 12.负责监督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13.定期每月5日前,向所属管理单位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14.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驻厂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依法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与凭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在出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 五、驻厂安全监督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3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严禁渎职、失职。 2.服从本组组长的指挥和安排,组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4.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礼品、报酬、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睡岗、酒后上岗,每天上下班时间,包括中班以及夜班,应视派驻企业生产班次运转情况而定,与企业员工上下班时间相一致。劳动纪律除由本厂安全科进行考核外,还应服从企业的考勤考核 6.驻厂安全监督员均应按时出勤,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出勤计划的,应经安全科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勤计划的,按旷工处理。安全科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 7.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累计不少于22天。如请病假、事假,须经安全科同意,并书面报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批准,一次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遵守上述规定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8.驻厂安全监督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
六、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巡检 1、驻厂安全监督员每天按时到各岗位现场巡检。 2、驻厂安全监督员从巡检开始到结束均应均应填写好巡检记录。 3、每天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安全巡检任务,巡检要仔细认真,所有岗位和场所均要巡检到位,对巡检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便于企业进行整改。 4、巡检时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监督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二)问题整改 1、对巡检时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公司未立即整改或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 2、《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企业一份,本组存档一份。 (三)整改情况复查 1、对所检查的问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填写好相关记录。 2、复查时如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告。 (四)工作日志 1、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及时填写在工作日志上,记录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巡查时间以及巡查班次等均应填写齐全。 2、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复查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描述均应详 5
细、准确,相互之间对应一致。 3、检查记录以及复查记录应有检查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工作日志应按要求规范填写。 (五)档案管理 安全科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日志、《隐患整改通知书》及照片等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按日期归类管理,照片资料应及时备份,所有档案资料每季度向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报送一次。 七、驻厂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方法 1、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每月安排专人对每个我公司驻厂安全监督员工作情况至少考核2次以上。 2、考核采取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现场抽查、电话询问抽查、查看企业考勤记录、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奖惩标准 驻厂安全监督员每月工资总额30%为绩效考核工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统筹后每月按下列规定对安全监督员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当月工资挂钩。 1、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 2、巡检时间、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或睡岗、离岗、脱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除 6
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 3、旷工、酒后上岗等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20%。 4、工作渎职、失职履行职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30%。 5、所派驻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有责任的,视情况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10%-100%。 6、本组人员因工作考核被扣除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将按被处罚者所扣工资额的20%扣除安全科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 7、违反其他工作要求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本人警告、通报、扣除当月安全生产绩效工资的5%-50%或辞退等处罚。 8、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驻厂安全监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对安全监督员进行培训、轮岗时,不服从安排的。 3、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 4、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擅自缺勤的。 5、医疗期满仍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6、违反其他工作和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驻厂安全监督员所 7
属管理单位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的。 2、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失职、渎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5、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假期管理: 1、休假种类,国家规定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国家法定假日。 2、工伤假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由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驻厂安全监督员所属管理单位认定。 (2)驻厂安全监督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婚假 婚假给假3天,属于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 8
四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5、产假 女方基本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安监员,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7、国家法定节日 由驻厂安全员所属单位统一决定。 驻厂安全监督员请假事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1、驻厂安全监督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2、驻厂安全监督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