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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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页脚内容2(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般权;页脚内容3(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和竞争的加剧,坏账和呆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管理和减少呆账风险,制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呆账核销的程序和方法,确保核销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保障企业的财务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部门、岗位及人员,涉及呆账核销的各个环节。

四、呆账定义及分类1. 呆账定义:呆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账款或应收账款。

2. 呆账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呆账可分为以下三类:a) 已核销呆账:债务人破产或宣告破产,资产清算无法收回的账款。

b) 部分核销呆账:债务人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但无法偿还全部应收账款。

c) 待核销呆账:经过催收等措施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判断不当核销的账款。

五、呆账核销程序1. 呆账识别:各部门要定期进行账款的回收情况分析,如发现有迹象表明会形成呆账的,需及时予以识别并报备。

2. 呆账决策: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审批决策,应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核销呆账,确定核销方式和金额。

3. 核销流程:核销呆账前需经过评审,评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 核实债务人的破产情况或还款能力。

b) 核实债权的有效性。

c) 讨论核销金额及相应财务处理方式。

4. 通知相关部门:核销呆账后,需及时通知相应部门进行相关记录调整,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5. 监督审计:定期对已核销呆账和部分核销呆账进行审计,确保核销决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六、呆账核销的注意事项1. 统一标准:呆账核销应按照统一的标准,杜绝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2. 确保程序的透明性:核销呆账的决策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3. 财务处理准确:核销呆账后,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4. 定期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呆账核销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金融企业中的呆账核销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每个金融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第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第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

一、呆账核销的定义和意义呆账是指客户未还清欠款并且逾期了一定时间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收账款等,会给金融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呆账核销则是指金融企业为了清理呆账而采取的一种操作,包括撤销或调整对呆账的计提、计提减损或计提转销等措施,以此减轻或消除呆账的影响,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呆账核销的意义在于确保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能通过对呆账的核销措施,杜绝风险隐患,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和真实,让投资人、董事会以及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二、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管理呆账核销的必要性在于,金融企业需要有效监控、评估和控制风险,以避免因呆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同时,管理呆账核销还能够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提高透明度,加强对资产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进而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此外,管理呆账核销还能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财务效益和企业价值。

三、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呆账核销金融企业管理呆账核销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制相应方案,以保证管理呆账核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完善呆账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呆账管理制度,规范呆账的前期预警、分类和核销流程,同时建立有效的呆账预测和识别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核销决策,避免与财务规范相冲突。

2.严格真实核销程序。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需要按照规程进行,确保核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误判和漏判等问题。

在核销过程中要提醒金融企业员工、外部审计师和监管部门加强复查,加强核销后的监督、审核和跟踪。

3.保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权。

坏账呆账管理制度

坏账呆账管理制度

坏账呆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坏账呆账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涉及坏账呆账管理的所有业务活动。

三、坏账呆账的分类1. 坏账:是指公司因客户破产、死亡、逃逸等原因,对方不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或者公司已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无法收回欠款的账款。

2. 呆账:是指公司超过一定时限,账户仍未收回的账款。

四、坏账呆账管理的责任部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坏账呆账管理工作,包括客户的资信审查、征信查询、账款的追回、核销、清理等工作。

五、坏账呆账核销制度1. 公司收到客户逾期欠款后,应及时进行催收工作,出具相关催收通知,并记录相应的催收记录。

2. 对于已经确认为坏账的客户欠款,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确认损失,并准确记录在相关账户中。

3. 对于呆账的客户欠款,应按照一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核销处理,如经过一定时限后客户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核销。

六、坏账呆账管理的风险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所有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客户应加强监管和催收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 对于已经确认为坏账的客户,应及时进行损失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

七、坏账呆账管理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坏账呆账的情况和处理进展,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八、坏账呆账管理的内部控制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制度。

2.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3. 公司应定期对坏账呆账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坏账呆账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坏账呆账管理制度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应及时修订并通知相关部门。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异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商定。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来源:开行发[1999]233号作者:国家开发银行日期:99-06-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管理,化解风险,规范开发银行贷款损失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开发银行的附属资本,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损失。

第二章核销范围第三条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开发银行贷款损失,可列入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范围:(一)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二)实行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的贷款本息;(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本息;(六)在借款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经开发银行请示有权部门同意减免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国家调整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涉及银行贷款损失核销事项,由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章受理与初审第五条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无分行的由总行信贷部门,下同)受理。

第六条受理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二)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借款人行为是否可行;(四)对开发银行债权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五)申请核销开发银行贷款金额是否准确;(六)其他未及事项。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商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农商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农商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农商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的权限,是指县级行社可自行核销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农商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第六条呆账核销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合规原则。

农商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

(二)及时处置原则。

农商行发生的呆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三)保守秘密原则。

呆账核销是农商行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账销案存权在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商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七条本办法中所称省联社,是指农商行。

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办事处。

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核销后工作管理,加强核销后贷款的清收处置,有效保全资产,减少资产损失,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销后贷款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已核销的呆账债权。
第六条核销后贷款收回
对收回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销。合规风险部贷后管理岗填制收贷凭证,交与内审岗管理。对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门,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债已核销贷款的,按照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第五条核销后贷款催收
呆账贷款清收管理责任支行要成立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合规风险部积极配合,切实加强清收力度。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悬空债权,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竭力催收,减少损失。经依法诉讼、执行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合规风险部要专人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经完全终结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外,本行对其他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仍然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及相应的利息继续进行催收)
对核销后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要求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管理。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及逐户建立的台账。其中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包括:呆账认定审批表、应收利息减免审批表、呆账核销审批表、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催收记录、起诉状、调解书或判决书、申请执行报告、裁定书、责任处罚情况和凭证、律师意见书等,一并由呆账申报支行(营业部)制定专人按户准规定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申报支行(营业部)、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各保管一份。由内审岗逐户建立核销贷款台账,内容包括:核销贷款基本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核销理由、相关管理部门核销审核意见、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信贷档案重要组成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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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
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 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
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
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 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
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
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
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
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
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
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
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
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2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
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
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
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
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
避贷款的,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
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
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3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
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
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不含本数)
的呆账、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内,
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
经审计净资产3%(含本数)但未超过10%(不含本数)的呆账、
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以上的呆
账、坏账损失。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呆账、
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
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初步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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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
会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
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
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
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
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
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
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
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核销呆账、坏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
账、坏账,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后,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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