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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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第五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

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的本领。

第十五条医师在转岗后应依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考核。

医师在转岗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不得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十七条医师转岗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本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或显现其他严重问题,医院有权停止其转岗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在转岗后,如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医院审核和批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修改)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修改)

永州市中医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5.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7.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湖南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即我院),其他执业地点为多点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

2.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须事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书面知情报备手续,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完善备案表。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

第二章注册变更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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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
第四章监督管理 (7)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

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七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第九条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健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XX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与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
(五)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卫健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健行政部门。

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
师本人,并说明理由。

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第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定期考核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健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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