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不可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时有发生,亦为法律所允许。
而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能否和解,却有分歧。
分歧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诉讼法》没明文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态度。
一、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和解的理由首先,《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确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特有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司法执行权,理应受到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拘束。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因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其次,这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宜援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调解原则。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所不允许。
法院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目的之一,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如果允许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就会削弱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法实现行政法的义务。
二、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和解的理由首先,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首次以“但书”的形式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大原则,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无疑为源于诉讼不能调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亦不能执行和解找到了突破口,为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和解的法律现状。
此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还可以对于符合条件的罚款和滞纳金由申请执行人作出减免的决定。
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处理公权的权力,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公共法部分试题一、填空题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8、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严)、违法必究。
14、法律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5、法的遵守包括两个方面,即依法享受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
20、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
2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如要延续,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2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6、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8、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30、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处罚法》。
3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多选题

多选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ABCD )。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遇到以下何种情况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BCD )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B.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D.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些规定包括下列哪些项?( ACD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4、( ABD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复议。
A.公民B.法人C.国家D.其他组织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ABD )A.申请人B.被申请人C.证人D.复议中的第三人6、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复议机构的职责(ABCD )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BC )。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8、陈某对甲、乙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关于复议机关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BD )。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作者:仝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蒋蔚,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助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对此问题,一般并无异议。
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各类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否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则尚存一定争议。
本文结合相关案件,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即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予以厘清和阐释。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9月,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宜宾市自规局)针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黄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25元。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履行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邮寄送达至黄某某。
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后宜宾市自规局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黄某某对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作出程序违法、叙州区人民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等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针对此案中所反映出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由于实践中一直存在一定争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二、相关争议意见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意见认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68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执法证题库-判断题

一、判断题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x)2、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x)3、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无效。
(x)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x)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x)6、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x)7、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x)8、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x)9、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不指定教材,但应当组织考前培训。
(x)1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断。
(x)11、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x)1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13、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1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可以起诉。
(x)1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x)16、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行为情节决定处罚。
(x)17、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A#B#D//较难。
下列哪些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A#B#C#D//容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有()。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财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53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A#B#C#D//较易。
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的有()。
//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没收非法财物可以折抵罚金//没收非法财物可以折抵有期徒刑//////A#B//容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不履行行政~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A#B#C#D//容易。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人员//受委托组织必须是县级以上//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或者技术鉴定//////A#B#D//难。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在水上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请求的//////A#B#C#D//容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特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行政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时候人们会担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执行的影响。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和处罚性两个基本特征,它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处罚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合法性质疑。
为了解决公民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异议,法律确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时,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暂停,但不是自动暂停,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或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暂停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或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请求、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错误以及暂停执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来作出决定。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申请,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处罚的执行完全停止。
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停止执行申请没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持,行政处罚的执行仍然可以进行。
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为60天或者90天。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行政行为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自身执行行政行为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前述法律规定也一并列举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表述各有不同,但可总结为两种大体情形: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依申请停止执行和人民法院及复议机关依职权停止执行。
第二种观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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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不可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多行政执法人员据上述规定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人民法院就应予执行,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然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执行申请却一概不予受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即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则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和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规定。
一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对此《解释》颇有怨言,认为最高法院的这种解释是对行政执法的限制和掣肘,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损害了行政执法权威,且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属违法和无效的解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片面理解,是错误的。
的确,如果只从表面上或者文字上对上述条款作简单的比较,《解释》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似乎存在冲突,但是与相关的规定起来进行分析,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款是在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中作出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或者说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中“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不履行”这些必要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行政机关才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
如果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之时,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么由于这时还不能肯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不提起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当然不应予以执行。
而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存在“不提起诉讼”的问题,而是提起了诉讼,显然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因而应当以不予执行为原则。
至于《解释》第九十四条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关系问题,应该作这样的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的效力包括其执行力的一种先定确认,即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之前,应视为其合法并具备执行力,即使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或被起诉,也不影响其在行政程序中的执行效力。
但是,如果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变为司法执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可见上述各项规定是从不同程序、不同条件、不同性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所作的规定,相互间并不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为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也作了例外的规定,即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这一例外的规定,也是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的。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有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能否及时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关系重大,如果一律不予执行或者必须等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才能执行,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遇有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梁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