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通告
城管督查通报范文

通告的范文标准完整的政府通告范文关于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了扎实推动全县创卫工作,以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迎接周文化艺术节顺利举行,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任务1、全力整治县城和蔡家坡地区城镇环境卫生。
对各路段、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以及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发传单广告等“五乱”现象彻底整治,取缔所有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行为,坚决消除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
2、重点整治周五路沿线环境卫生。
要集中清理路面和绿化林带垃圾,彻底清除周五路沿线及各支线视野内“三堆”;全面清扫各乡镇政府驻地的街道、市场和村组的环境卫生,清理“三堆”、治理“三乱”,开展绿化、美化活动,大力改善卫生面貌。
3、集中整治民俗村环境卫生及经营秩序。
对重点区域、公共区域及民俗接待户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乱贴乱画、宣传牌不规范等问题下功夫整治。
4、突击整治各乡镇区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交通秩序。
二、职责任务县城环境卫生整治由县创卫办组织各路段包抓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蔡家坡地区环境卫生整治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蔡家坡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周五路路面环境卫生整治由县交通局负责,绿化林带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周原广场西侧、南侧环境卫生整治由凤鸣镇负责;北郭民俗村由周公庙风景名胜民俗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凤鸣镇配合;其他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1、充分发动,全民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面积极参与,集中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全面整治所辖路段和地区的环境卫生。
各包抓责任部门要由领导带队,组织干部职工对包抓路段进行彻底打扫,力争在短期内使市容市貌和城乡环境卫生有较大改观。
2、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县建设局要抓好县城市容市貌日常监督管理和“门前三包一严”制度的落实,开展市容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区清扫保洁力度,清理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贴乱画和流动摊点,取缔马路市场,规范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县卫生局要抓好全县“六小”行业管理,督促指导改善卫生状况;县工商局要抓好市场管理,全面清理各专业市场环境卫生;县公安局要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坚决杜绝车辆乱停、乱放、乱调头等违章行为;凤鸣镇要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

环境卫生整治通告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当对环境进行整治时需要发出通告。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环境卫生整治通告,供大家参考!环境卫生整治通告范文篇一驻镇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为了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城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优化我镇投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组织对红庙集镇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严禁向河道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准在集镇范围内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集镇范围内乱堆乱倒垃圾,不准向楼下、门窗外抛扔脏物杂物。
不准向街道、人行过道倾倒污水。
住户、门店应主动、及时清除周围的垃圾及墙上的张贴物必须定期清除,确保整洁美观。
九、居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集镇镇容环境卫生水平。
镇环卫、国土、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

环境卫生的通知怎么写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
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
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
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
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芜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深入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
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含六个子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2007年度芜湖市小街小巷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是我市民生工程中“环境综合整治”之子项目。
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程的实施,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从2005年起对各区小街小巷改造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措施。
根据《芜湖市文明委2007年工作要点》(芜文明字〔2007〕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办秘〔2007〕35号)精神,现就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07年全市小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共100条,其中:镜湖区62条、弋江区15条、鸠江区11条、三山区12条。
按照“路平、沟通、灯亮、适度绿化”标准整治。
市以奖代补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城市维护费。
二、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申报审定阶段(2007年1月~3月)各区围绕市城建城管维护的总体任务,按照“以奖代补”项目类别的具体要求,认真摸排上报。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计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公示、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结合市人大、市政协提出的议案,进行实地调查,确定下达2007年度小街小巷改造计划任务,并向市民公布,接受监督。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宜府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6〕87号)翠屏区、宜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宜宾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精神,尽快摘掉我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黑帽子”,切实有效地改善城区扬尘污染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状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志坚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组长:王述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永红翠屏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罗平宜宾县政府副县长严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赵一化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琦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罗文正市规建局调研员联络员:韩炳市政府办七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城管执法局督查科,联系电话:8242038),负责指挥处理日常事务,王述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永红、罗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廖天华、严善益、王翔、章波、段正权、赵斌、刘淮远、李祥斌、杨万和、万强、张斌。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成立联合巡查组,各相关职能单位派员参加,负责在城区巡查执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部门分工及工作职责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召开工作联系会,协调各部门工作,督查责任区县和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查处工作。
翠屏区政府:负责城区[含中心城区、天柏(中坝)、南岸、江北]进出口通道洗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禁止脏车入城标牌标志的设置;负责进出口通道脏车查处点的设置和执法巡查工作;负责建筑弃土堆放场的规划选点工作;负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等环卫执法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和市容执法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遵府办发[2011]261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261号)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遵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和谐安居为目标,严格按照市“创模”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区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
二、整治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原则。
红花岗区、汇川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指导。
(二)坚持“规划先行、堵疏结合”原则。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建设方便业主、适应百姓的五金加工、油烟烧烤(小吃)等市场。
(三)坚持“示范带动、资金保障”原则。
按照相关整治规范,建设各类示范点,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同时确保整治资金投入。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一)整治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居民居住区、绿化区等各类区域。
(二)整治标准:以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整治。
四、整治内容(一)经营秩序整治。
组织对城区出入口通道,以及市区主、次干道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治,集中清除各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
重点查处“流动烧烤”、“五金加工”、“汽车修理及清洗”等行业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经营行为,规范“流动烧烤”、“五金加工”和“汽车修理及清洗”场所,防治油烟、噪声、废水和粉尘污染,确保市容环境良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巴中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巴中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巴府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巴中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巴府办发[2008]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省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巴中城区东起黄家沟,西至大佛寺、西华山隧道,南起光辉乡卡门路,北至王望山范围内的城市和城郊结合部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增强抓好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巴城环境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市委“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重大发展战略,实现巴中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打造“青山健身,绿水休闲、环境可人”的精品城市,改善巴城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保障。
当前,巴中城区车乱行乱停、人乱行以及乱贴画、乱悬挂、乱倾倒、乱修建、乱排放、占道经营等“脏、乱、差”现象仍十分突出,城市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善,与国家、省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与经济发展所需城市载体作用的要求极不适应。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加快巴中发展的高度,强化责任心,增强紧迫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坚定打好治理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依法行政的原则。
把宣传教育与严管重罚、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部门联动与全民参与、强化管理与功能配套、改善城市环境与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相结合,堵疏并进、标本兼治、有序推进、长效管理,推动巴中城区环境综合治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和中国红色文化优秀旅游城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哈政发法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4〕6号)为了加强松花江岸线管理,改善我市沿江滨水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东起绕城高速公路东北环松花江大桥(东四环桥),西至四方台大桥(西四环桥),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围合区域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整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擅自设置码头或者水上浮动设施;(二)船舶在规定的停泊区域外随意停泊;(三)未经许可占用滩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停放船舶;(四)在堤岸上摆放渔船、废弃船舶或者其它废弃设施;(五)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航行;(六)扰乱市场秩序、公共秩序,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及提供运输服务;(七)在沿江堤岸、公园、滩涂等处无照经营、露天烧烤;(八)违反规定向沿江陆域、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已有审批手续的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的码头功能区布局重新设置、迁移。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设置的码头、餐饮趸船、水上浮动设施等各类设施,非法占用滩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摆放的渔船、废弃船舶或者其它废弃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移、清除。
四、违反规定停泊的船舶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驶离,“三无”船舶自行拆解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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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七星关城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特通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治理
1、严格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各类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占压人行道、交通标线;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指定地点靠边停靠,载客卸客即停即走,不允许在道路上长时间停留揽客、争客抢道,严禁以路代站、沿路停靠。
2、严格禁止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展示商品,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活动。
3、实行非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管制。
早 7:30至晚7:30,禁止载货三轮电动车、脚踏三轮车、人力板车和手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进入城市核心区的拥军路、桂花路、威宁路、公园路、清毕路、文化路通行。
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
5、任何个人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横穿马路、闯红灯,不得翻越道路隔离栏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6、任何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7、主城区桂花路、拥军路、清毕路、威宁路实行单向行驶,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其他路段改变车辆行驶方向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二、市场秩序治理
(一)农贸市场
1、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
分区设立标志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2、亮照经营管理。
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照,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做到亮照经营。
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户除外。
3、严禁占用市场通道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店(摊)占道摆货经营。
4、禁止在场内随意张贴、书写商品(宣传)广告。
5、熟食品区必须配齐三防措施(防鼠、防蝇、防尘),商品摆放整齐,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容器清洁,实行工具售货,配置冷藏设备。
6、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集贸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设立相应的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设施,保持下水道通畅,制定和落实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场内保持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污渍,无积水,一摊一篓落实到位。
(二)建材、家居、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及超市等购物商场
1、实施物业规范管理。
对商场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商场绿化、商场秩序等进行日常管控,做到商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环境优美、秩序良好,车辆停放规范。
2、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科学合理设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烟感/温感、喷淋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通畅,无被占用、堵塞等现象,逃生导向标识清晰、规范,消防安全制度健全。
三、市容环境治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并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维护好本单位(本商店)及其周边环境。
不属于“门前三包”范围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谁负责、谁管理”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城区内所有经营门店应当保持门前卫生清洁,5米以内不得有垃圾。
3、批准设置的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要配备垃圾容器,不能将污水排入河道,做到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4、任何个人不得在道路、河道、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绿地、排水明沟、暗管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动物尸体以及各种包装废弃杂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在河道内洗拖把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河道的行为;不得从楼上、车内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和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纸钱等;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和水产品等影响卫生的活动;不得在街道上冲洗车辆;不得将门内和门前垃圾扫入道路、街面;不得在城区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乱涂、乱画、乱刻;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等宣传品,不得擅自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彩虹门、彩旗空飘、条幅横幅、交通工具、实物造型。
6、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密防护设施,不得造成泄漏、遗撒,污染环境。
7、建筑工地必须围栏作业,机具、材料堆放规范整齐,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平台,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及时清理修复。
四、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处罚;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合并处罚。
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为违反本规定人员说情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