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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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是一部针对法院信访工作的重要规章,旨在规范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该规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下文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法院信访工作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对于法院管理、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2、法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快捷、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解决来访者的合法诉求,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3、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机制,有序接受来访者的信访,及时回应诉求。

二、来访登记1、来访者应当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提供真实信息。

2、来访登记表应当包括来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来访事由、来访时间等基本信息。

3、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来访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来访登记表的保密工作。

三、来访接待1、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来访接待制度,明确来访接待工作的流程和职责。

2、在接待来访者时,法院应当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应。

3、接待来访者时,法院应当注重语言和行为的礼仪,认真做好文书记录。

四、来访记录1、法院应当根据来访者的情况及时制定来访记录,并在与来访者沟通时向其介绍相关程序及法律知识。

2、法院应当密切关注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处理和解决。

3、来访记录应当详细、准确,记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五、来访回复1、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来访者提出的诉求进行回复,并向其说明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2、来访回复应当语言简明、态度诚恳,对来访者合法诉求要予以解决。

3、如遇来访者已经向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诉求,法院应当及时告知来访者并介绍相关路径。

六、信访工作管理1、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信访工作的组织、流程及工作人员责任。

2、法院信访工作的录入、处理、回复等各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备案和监督制度,确保事务的公正、透明、规范进行。

3、法院每年应当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司文[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6]11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理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实事求是的原则;(五)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制度:(一)领导责任制度。

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及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定期排查制度。

对重点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重要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排查,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调处上来。

(三)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掌握信访动态,亲自参与处理信访事项。

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五)听证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1.24•【文号】司法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1.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事,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人的正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三)件件有着落的原则。

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对于群众的合理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

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转交相应机关查实处理;对反映问题不实的,要予以澄清。

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无理取闹、带头串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

每件信访都要有专人负责,除疑难的和涉及面较广的信访外,承办人应在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县处级劳改、劳教场所应根据信访工作量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地专职干部,统称信访办公室。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O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政委(2O14]2号)、《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办法》(X政法(2O14)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二章诉讼与信访分离第三条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开办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普通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和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或普通信访的认定情况进行甄别。

第四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包括在押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及时接收、依法办理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三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范围第六条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的主要情形。

1.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投诉处理决定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3.对全省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请求刑事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对全省各监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4.对全省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人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5.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办理的。

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司发通[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司发通[200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最近,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分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任务。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XXX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XXX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力争使今年全系统涉法涉诉等信访事项总量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联合接访活动中央政法委决定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积极参加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这项活动,促进全系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部机关将派出工作组到司法行政系统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督导。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本地区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

要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下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减少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为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信访工作在预防违法犯罪、疏导社会矛盾、服务群众、改进政府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实施方案的工作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 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打击,避免非法信访、虚假信访等现象的发生;3. 坚持解决问题的导向,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积极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职责分工1. 国务院设立涉法涉诉信访联络组,统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文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共享,避免矛盾激化。

3. 信访部门应当落实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 responsibility,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信访事项,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及时发布信息,防止虚假诬告等现象。

四、工作机制1. 设立监督机制,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协调、调解和督办,严格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不属于涉法涉诉范畴的信访事项,引导其走正常渠道。

2.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减少信访事项引发的社会风险。

五、保障措施1. 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查询便捷、及时上报,既可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可以有效地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机关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信访接待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实现民政信访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根据《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民政信访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缓解、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工作职责协调、处理涉及到民政部门职能职责和业务工作的来信来访,积极发挥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作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的基本原则1. 涉及民政领域的信访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解决处理。

2. 遵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统一登记,分类分业处理,即“由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登记(联络),业务股室负责具体办理(调查处理)”。

3. 积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要求。

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坚持原则,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四、民政信访接待类别和范围(一)接待类别1. 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2.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3. 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接待范围1. 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民政事项来信来访。

2. 殡葬管理、行政区划纠纷、婚姻登记、社团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殡葬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民政事项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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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的正确批评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事,切实解决来信来访人的正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三)件件有着落的原则。

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凡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对于群众的合理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

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转交相应机关查实处理;对反映问题不实的,要予以澄清。

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和无理取闹、带头串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

每件信访都要有专人负责,除疑难的和涉及面较广的信访外,承办人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县处级劳改、劳教场所应根据信访工作量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地专职干部,统称信访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司法局、地(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信访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信访工作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决定来信来访是否属本部门受理及受理后的处理方式;
(二)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转办信访问题或案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有关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检查、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反映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批评;
(四)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推动信访工作的开展;
(五)定期分析、综合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搞好信访统计,为领导机关提供信息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在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本机关所属单位、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劳改、劳教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并建立领导干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亲自处理一些重要来信来访,直接参与查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积极解决信访工作的接待用房、装备、业务经费和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揭发、举报司法行政干警、职工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司法行政干警在执行职务方面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干警对本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信访问题;
(四)有关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信访问题;
(五)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留厂(场)就业人员的安置、待遇问题。

第九条司法部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办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要处理结果的信访问题;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和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申诉和控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的申诉和控告,或地方处以下单位和干部中案情重大、需要由部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
(四)向司法部反映对司法行政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司法行政干警申诉的问题,经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后仍不服的;
(六)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揭发问题没有得到适当处理和需要跨省解决的问题;
(七)其它应由司法部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问题和司法部交办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本厅(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申诉、控告;
(三)对地(市)、县级司法局领导干部的申诉和控告;
(四)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五)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对原单位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并向当地地(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对其处理仍不服的;
(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跨地、市和跨部门及不易归口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属于第九条范围内的信访,分别由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处受理,各业务职能部门也应受理有关的信访问题,具体分工依照《司法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工作机构与各业务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四章制度和方法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办来信,文明接待来访人员,不得推诿、敷衍。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漠不关心、办事不公和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妥善处理群众举报,保护揭发人、控告人,对揭发、控告材料,应当指定专人查办。

举报人要求为其姓名、单位保密的,受理单位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严禁将举报、揭发材料转给或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单位和当事人。

第十四条对受理范围内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立案,交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属机关查办的,要及时催报处理结果。

必要时,交办单位可派人协助调查。

承办单位对上级机关交办要处理结果的案件,要认真查处,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结上报,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申诉案件的结案报告,应有申诉人对结案处理的意见。

凡办结的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交办单位收到结案报告后,要认真审查,提出可否结案的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向来信来访人回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处理信访问题要立足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就地处理,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凡属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应按照就地处理的原则办理,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第十七条对集体上访,特别是集体进京上访的,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做好劝阻工作,并迅速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对因劝阻不力、工作失职、官僚主义导致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信访干部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要选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的信访干部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
(三)模范地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助,互相尊重,密切配合;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信访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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