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一、前言
为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范的编制与修订,提高标准编制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委会在2014-2015年陆续组织了文、教、卫、体、福五个公共服务设施类规划规范的前期研究,为2017年启动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本研究是对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关键技术内容进行的预研究,旨在通过研究明确该规范的作用、适用范围和内容框架,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
1、现有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现状和问题
各类教育设施标准老化,或即将出台建设标准。
目前城乡规划类已经颁布实行的标准规范一共有35项,与教育设施相关的共有两项,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GB50180-93(2016版)(以下简称《居住区规范》)。
其中,《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规定了除中小学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内容,中小学部分在《居住区规
划规范》之中进行了规定。
《居住区规范》施行20多年来,虽然进行过多次修订,但关于中小学教育设施的内容自1993年确定后从未进行调整,现在各地进行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时主要依靠省级基础教育办学标准。
2、研究的技术路线
本次研究针对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在系统梳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经验,目的是提出各类公益性教育设施选址、布局和规模控制要求,以保障城市公共教育设施科学布局、合理用地,达到国家提出的教育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的要求,有效提高城市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水平。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都市规划技术原则与规范新增《镇规划原则》、《都市绿地分类原则》。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原则1、《都市规划基本术语原则》(GB/T50280—98)2、《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3、《镇规划原则》(GB50188—)规划旳建设用地原则应涉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原则》(GB50201--94)根据防护对象旳不同需要,其防洪原则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旳防洪原则应按下列规定拟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旳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有效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旳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
5、《都市绿地分类原则》(CJJ/T85—)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都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技术规范1、《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具体规划勘察阶段。
都市规划内旳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旳复杂限度分为I、II、III三类。
具体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旳拟建工程旳级别,应根据地基损坏导致工程破坏旳后果旳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旳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旳稳定性和工程建设合适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不小于7度旳规划区,尚应鉴定场地和地基旳地震效应具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勘察前,必须获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旳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献。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社区(3000 —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旳原则;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2 术语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用地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1~2800~100030 60地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 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442-2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6公共服务设施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125~245 225~645 45~75 65~10518~2440~60 商业服务700~910 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 社区服务59~464 76~668 59~292 76~32819~32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 16~22 22~34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 37~72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最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008

1 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表1.0.4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人口规模(万人)﹤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8.6~11.4 9.2~12.3 10.3~13.8 11.6~15.4 13.0~17.5人均规划用地(㎡/人)8.8~12.0 9.1~12.4 9.1~12.4 9.5~12.8 10.0~13.22 术语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表3.0.1城市规模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ⅠⅡⅢ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0.8~1.2 0.8~1.3 0.9~1.3 1.0~1.4 1.0~1.5人均规划用地(㎡/人)0.8~1.3 0.8~1.3 0.8~1.2 0.8~1.1 0.8~1.1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四、公共配套设施规范表达
4.2成果图纸表达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
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一类是城市公共设施,即城市的行政、文化、教
育科研、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机构,如市政 府、博物馆、体育场等,属于A类的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是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即与居住人口规模相
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如托幼、小学等,属 于R类的居住用地。
表4.1.5(B)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
二、布局原则与依据
2.2布局依据 6)特殊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认识1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12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层面的关系二布局原则与依据21布局原则22布局依据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31教育设施32医疗卫生33文化体育34商业服务35金融邮电36社区服务37市政公用38行政管理及其他四公共配套设施规范表达41图例表达42成果图纸表达目录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常出现问题:
服务半径)
1、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场地布局的原则(分级、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3.4商业服务 常出现问题:
1、农贸市场的布局到底是独立占用地,还 是不占用地;
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 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 裙房 菜市场按120 m2/千人为控制指标,800m服务半径,
步行时间在10分钟以内。占地面积为2500~30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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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
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6.0.2
7.0.1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床/千人)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8 教育科研设计
8.0.1
教育科研设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1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9.0.3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2.较高标准指大城市设施要求较高的儿童福利设施。
3.高标准指SOS国际儿童村及其他有专项要求的儿童福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