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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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判的传承中创新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兼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

在批判的传承中创新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兼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
态 ,是 与宏 观 、综合 、系统 的研 究方 法 紧密联 系 的” ( 树 臣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19 武 9 4年 , 京大 学 出 北
版 社 ) 。
“ 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 为 “ 律 文化 ”的一 个 中 作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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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文化 ”, 树 臣先 生 认 为 , 武 由于 “ 律文 化 ”的某 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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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是我 们 在 推 进 现代 法 院文 化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 认 应 真思 考 的一个 重要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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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 作为一种主观 的观念形
化精髓在内的各种先进文化元素和其独有 的功能 , 在 “ 明 于形 而教 化 于 心 ”的 过 程 中 , 予 法 院 物 质设 文 赋 施、 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 以内涵和精神 , 培育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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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把 握 人 民 法 院 文化 建 设 的 本 质 、 内涵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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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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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己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己。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建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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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的融合

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的融合

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的融合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同时,法治建设也成为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

那么,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之间是否可以实现融合呢?传统文化怎样融入法治建设中?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一、传统文化与法治相辅相成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积累了丰富的智慧和道德观念,而法治则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规范行为的制度。

传统文化强调慎独、诚信、孝道等价值观念,这些观念与法治建设中的监督、公平、公正等理念不谋而合。

同时,传统文化中的教育成分也对法治建设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在培养公民意识、推动社会和谐方面,传统文化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也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可以说,传统文化与法治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统文化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传统文化中的思想文化资源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以其“仁政”为核心,提出了充满智慧的治国方略,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儒家所强调的“仁爱”、“中道”等核心价值观念,也与法治建设中的公正、公平、公正等原则相契合。

通过传统文化的借鉴和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构建起一个既保持传统价值观念的社会文明又具有现代法治特征的社会制度。

三、传统文化启迪法治建设传统文化中的智慧和思想观念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启迪。

传统文化中的“格物致知”、“理想论”等思想,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为法治建设中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视角。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不仅仅只关注行为的规范,更应该注重道德素养的提高。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成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自觉遵守法律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传统文化的启迪,我们可以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推动社会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共同发展。

四、传统文化与法治融合的实践路径要实现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的融合,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传承和创新。

只有深入了解传统文化的内涵和韵味,才能更好地吸取其中的智慧和思想观念,进一步将其运用到法治建设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瑰宝,对于现代法治建设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伦理的约束,对于塑造公民的行为道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强调的“仁爱之心”、“孝道”、“忠诚”等价值观念一直被尊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人民的道德观念。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法律的存在和遵守需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才能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和信任。

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塑造公民道德意识的影响,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家庭的重要性,这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爱和和谐。

这种家庭观念的传承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家庭的支持和参与,家庭的和谐关系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现代法治建设也需要关注家庭领域的法律保护,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化等方面的工作,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和而不同”等理念对于现代法治的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中庸之道”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问题,以实现公正。

这种理念对法治的平等和公正原则有着深刻的启示作用。

而“和而不同”则强调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包容性,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中的法律适应性也提出了要求。

法律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法治。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其强调的道德伦理,家庭重要性和和谐共处等理念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加强对法治理念的深入理解和践行,以推进现代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引言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称。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并分析其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具体体现。

1. 法律制度1.1 古代社会秩序与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秩序与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

古代中国有着严格的礼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并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注重秩序和规范行为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仍然可以看到。

1.2 法治思想与官治传统中国古代有着强调“君子之国治也”,即通过善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官治传统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官治思想,法律权威主义和政府权力的强大是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

1.3 法律文化与道德伦理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道德伦理传统,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

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人注重义务和责任感,这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法律规则的遵守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思想2.1 仁者爱人与公平正义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儒家强调仁者爱人、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念,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对人权保护和公平司法的重视。

2.2 法治精神与社会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价值观念也反映在中华法系中。

中国的法治精神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实现社会和谐。

2.3 法律教育与人民意识中国古代注重教育,法律教育也是其中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注重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种传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法律实践3.1 司法制度与审判文化中华法系中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文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审判文化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这些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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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反映、表达、体现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明以来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封建的思想文化。

它以自然经济、血缘宗族依附关系为根基,以维护皇权、神权、父权为中心的严酷等级秩序的“礼”为基本范式,有其内在的同一性和根本价值指向,有导源于这一中心的本源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是一种自足的整体性体系。

我们应当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们当前的社会变迁与生活的现代法律文化。

标签: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构建;特征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及外延文化是与自然相对而言的范畴,指的是人类在后天社会生活中创造并保存下来的所有内容的综合。

文化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其内容外延来看,它具有创造性、保存性和传递性等特性。

“传统文化”就是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积淀,是文化中保存和传递下来的那部分,是由历史凝聚而延传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动态总和。

传统文化具有十分多样的内容与极其宽广的外延,社会中的阶级、民族或群体的那些惯常的制度、思想、礼仪风俗、心态、工艺传统、行为习惯等都是其要素与体现。

1.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根据一些学者研究的结果,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1)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

《周易大传》所强调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崇尚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中庸”,既是思想方法、原则,也是修养境界。

(2)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客观规律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价值指向。

(3)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且精华与糟粕并存,要使传统文化的精华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还要进行创造性的转换。

2.中国传统文化的外延在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上。

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

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

而所谓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可见,传统文化应当包容在国学之中,应当是国学的基础和母体,也就是说,没有文化传统就没有国学,没有文化传统国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载体,国学当中所包含的学术部分,应当是对传统文化的阐释、分类及研究。

所以,这里我們不是研究国学,而重点是为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寻找出与法制相关的内容及精髓。

因此,所谓中国传统文化的外延,可以概括为: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的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汇集而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包含了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精髓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淀起来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的精神体现。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制度,还有作为社会生活基础形态的宗法关系、血缘关系,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使之形成了把世间伦常、现实政治作为思想和行为的主要目标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成为以政治伦理文化为主体、以等级制度亦即礼制为框架的封建专制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又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复杂体系,其中既有积极的内容,也有消极的因素,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要正确认识传统文化,必须对之进行全面考察、理性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从实质上看,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论者有诸多看法。

有的学者(张岱年)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长期发展的思想基础,可以叫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精微的内在动力,即指导民族文化不断前进的基本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就是中华民族在精神形态上的基本特点。

因此,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这些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所在。

中国的民族精神基本凝结于《周易大传》的两句名言之中,这就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张岱年反对把“中庸”观念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他认为,此说虽然在过去广泛流传,但是实际上不能起到推动文化发展的作用。

所以,“不能把中庸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同时,他还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还表现为以德育代替宗教的优良传统。

也有的学者(许思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之根本精神为融和与自由”。

还有的学者(杨宪邦)认为,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以家族为本位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

“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有的学者(刘纲纪)认为,中国的民族精神大致上可以概括为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1)理性精神;(2)自由精神;(3)求实精神;(4)应变精神。

有的学者(司马云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发展的观点、自强不息和好学不倦的精神。

有的学者(庞朴)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

这种人文主义表现为:不把人从人际关系中孤立出来,也不把人同自然对立起来;不追求纯自然的知识体系;在价值论上是反功利主义的;致意于做人。

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也设置了障碍;它向世界传播了智慧之光,也造成了中外沟通的种种隔膜;它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不小的文化包袱。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至少包括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强调整体、崇尚和谐统一的中和精神,奉行中庸之道、崇尚忠恕的精神,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的客观规律的探究价值指向,以及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五个方面的内容,或者叫精髓。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治和谐与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的思想遗产。

和谐的思想,最早出现在西周末期。

在《说文解字》里对和谐是拆开解释的,“和,相应也”,而“谐”则指“配合得当”。

《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儒家认为,中和、和合乃天地万物存在、发展的规律。

因而,在治国传统文化中,和谐大体包括人与天地和、人与人和、人与自身和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

其中人与人和包括人和、家和、国和,人与自身和包括饮食之和、礼乐之和、音乐之和。

和谐理念的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

“礼”字意蕴丰富,《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

”实质上“礼”就是“法”,人们必须遵守既定的礼仪规范,其中主要是儒家的经典论著,如果违反了“礼”,就要受到“法”的制裁,所以有云“出礼入刑”。

有学者认为“礼法结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以经义来断事决狱,礼仪与律令同录,强调德赏刑罚必须与阴阳、五行、四时变化相符合,根据礼书规定和纲常伦理来施令与行法。

(一)我国古代的和谐思想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和谐的重要表现形式。

刑罚尚中思想体现了刑事法律中的和谐观。

在西周刑制中,“中”具有折狱持平、不枉不纵、无所偏颇之意,被作为能够致“和”的刑罚原则而频繁地被运用。

《尚书·立政》在谈到断狱时强调:“兹式有慎,以列中罚。

”这里的“中罚”是指在运用刑法规制时,要做到“咸庶中正”,在刑罚适用上,把刑罚是否中正合宜作为是否为祥刑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诉讼上,强调“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诉讼过程中折狱官员要“两造俱听,师听上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并进而提出了疑罪从无的赦宥原则,即“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时变观。

(二)我国古代和谐思想与息讼求和理念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我国古代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的终极体现。

这种对和谐的追求,在诉讼中就演化为“息讼”和“以和为贵”的要求。

于是,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在中国古代,和解制度早已存在,只是在具体内容和指称上与现代的和解有少许的出入。

如清代的地方审判中,一般允许调处与和息。

“由州县官或两造亲友、地方绅耆调解两造之诉讼。

谓之调处。

调处之结果多为和息,和息含有和解及息讼(撤回诉讼)之意”。

此即可理解为调解与和解。

清律中有关于私和范围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地方官员在是否准予私和上,有一定的裁量权。

少数地方官员谨慎私和的使用,大多数州县官主张调解或自行和解。

“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

否则有不屑之人,从中播弄,果能审理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逝。

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我国古代民刑不分,因其多是邻里纠纷而起,主张能息则息,尽量减少诉讼,此种方法既不伤和氣,又能息讼宁人。

在具体的私和方式上,调解与和解并存。

调解可以是州县官员调解,也可由两造亲友调解,也有地方绅耆调解。

“勤于听断善已,然有不必过分皂白。

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义,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

“遇民来诉,批所知相近之士耆处释,即令来诉者持批词给之,立言剀切,足以感人,必有极力排解,以副官指者”。

这是调解的几种方式,除此之外,也可以双方自行和解。

(三)关于礼治与民法的问题中国文化的最大特征就是所谓“名分”,其具体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的等分上,即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朋友有信等伦理纲常关系,其进一步衍生为所谓三纲五常。

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求全责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

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

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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