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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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 条规定:

“施

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

项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

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7)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

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

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消防安全合作人,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38 条规定:“施工单

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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